可以 斷絕親子關係 嗎?
法律上可以 斷絕親子關係 嗎?原則上不行。即使子女感受到父母不當關心被騷擾時,或親子間發生強烈衝突時,仍不能輕易斷絕親子關係。我在律師執業過程中,不免被詢問到相關問題,本文將依孩子是否為父母所親生,分別來介紹可否斷絕親子關係的原則與例外情形,期盼讀者能解開心中的疑惑,並找到適當的處理方式。此外,針對破碎關係的修復,文末提供法律以外的解決機制分享。

如果孩子是親生的,可以 斷絕親子關係?
如果想要排除本生父母與親生子女親屬間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扶養、教養義務等),可以透過將孩子給他人「收養」而「暫時停止」。不過,「收養」程序是非常嚴謹的,必須符合民法第1073~1079-5條等規定的要件(例如:本生父母、養父母都要同意出養與收養、收養人跟被收養人達一定的年齡差距、經法院認可等…),絕對不是親子間自己簽一張「斷絕親子關係切結書」或向報社「登報聲明斷絕親子關係」等行為就可斷絕親子關係!此外,就算真的孩子給他人收養成功,原來親子間的「天然血親」關係,不會因為親生子女遭到他人「收養」而切斷(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8號意旨)。
另外,即使父母離婚,對子女的監護權因為父母雙方自行約定或法院將監護權判給父母的其中一方,也不會因此斷絕親子關係,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仍負擔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延伸閱讀:父母離婚子女扶養義務?【離婚扶養義務】),所以,離婚不能斷絕親子關係。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8號解釋文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兄弟姊妹原屬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所定之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其與養父母之關係,縱因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所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而成為擬制血親,惟其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血親仍屬存在。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所稱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所謂回復者,係指回復其相互間之權利義務,其固有之天然血親自無待於回復。」
★民法第1077條第1項、第2項: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孩子如果不是親生的,可以 斷絕親子關係
依民法規定,婚姻中受胎的子女,法律上假設為夫妻在婚姻關係下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而如果夫、妻或子女本人能證明孩子不是親生的話(例如:DNA血緣鑑定報告),在法律上,雖然不允許民眾私下自己簽「斷絕親子關係切結書」來斷絕關係,但可以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來推翻法律上婚生子女的假設,100%斷絕親子關係。
不過,要注意,這項否認之訴有時間上的限制(除斥期間),如果超過期限,法院是可以直接駁回起訴的(此與消滅時效不同):
①夫或妻一方:應該要在知悉孩子是非婚生子女時的「2年內」提起訴訟。
②該非婚生子女:原則上一樣是要在知悉自己是非婚生子女後的「2年內」提起訴訟。不過,要未成年子女做這件事畢竟有難度(如:不懂法律、想提被父母阻止等),且兒童有權利盡可能知道誰是其親生父母的權利,所以,法律放寬未成年子女如果是在成年之前知道自己不是婚生子女,可以例外在「成年後的2年內」提出訴訟。
★民法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民法第1063條修法理由(節錄):
「四、至於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之期間,亦以該子女「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日起二年內為之」。惟子女若於未成年時知悉者,為避免該子女因思慮未周或不知如何行使權利,爰明定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否認之訴,以保障其權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親字第21號民事判決:
「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63條定有明文;又夫妻已逾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所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得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提起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之1亦定有明文。立法者之所以在民法第1063條規定除斥期間,即係為期取得血統真實與身分安定間之平衡。次按除斥期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12號判決要旨參照)」
不能公證斷絕親子關係 !
部分民眾會想問是否可以用公證斷絕親子關係?答案是不行,公證不能斷絕親子關係!因為,公證法第70條規定:「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及無效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不透過法院的斷絕親子關係是無效的!所以,如果去公證人說要斷絕親子關係,公證人是不能幫你公證的!
不想繼承或被繼承的話,可以事前拋棄繼承權嗎?
聖經說:「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希伯來書 9:27),死亡是人不可避免的。實務上,想斷絕母子或父子關係,除了情感問題外,很大一部分是考量將來可能發生的「繼承問題」,而直系血親關係,將來若有一方死亡,此時如果不想要繼承或被繼承的話,可以在父母死亡前在事先拋棄繼承嗎?礙於篇幅,可參考另篇文章:生前拋棄繼承合法嗎?【父母在世放棄繼承】。
又,如果拋棄繼承,可以只拋棄部分的遺產嗎?此問題也可參考:部分拋棄繼承的效力【一部拋棄】。
另外,也有民眾會想知道:如果我真的很不喜歡被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被繼承人的遺體嗎?此問題可參考:拋棄繼承遺體 合法嗎?【繼承人須知】
最後,財產如何繼承,涉及有哪些繼承人,關於你的法定繼承人有哪些、相關繼承人的順序(位),可參考另一篇文章:繼承人順位?法定繼承人有哪些?【繼承遺產】
父母單方表達要斷絕親子關係的法律效果:剝奪不孝子女的繼承權?
如前所述,單方、片面要求斷絕父子、父女關係、母女、母子關係,不能斷絕親子關係。
不過,如果不孝子女已有對父母重大虐待或侮辱的前題下,此時父、母如果有要求該不孝子女要求斷絕親子關係時,將可能產生剝奪不孝子女繼承權的意思,而發生讓不孝子女喪失繼承權(這恐怕也是父母要斷絕親子關係想達到的目的之一),此時可用「遺囑」等方式表達之。(延伸閱讀:不孝剝奪繼承權【兒女不孝】、【遺囑專欄1】為甚麼你該寫遺囑?)
最後,如果面對家人有常常在精神上、肢體上的家庭暴力的情況,若情節輕微,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來保護自己或其他家人免於暴力侵害。若情節重大,已涉及刑事犯罪(如:如父母毆打而犯傷害罪、重傷害罪,或父母對子女犯強制猥褻罪、強制性交罪等),則可提出刑事告訴或自訴,非被害人若知悉,也可向刑事偵查機關提出刑事告發。如不願以刑事追訴,若父或母不適任監護人,則可視情況是否向法院提出停止親權的聲請。
※延伸閱讀:保護令是甚麼? 保護令種類?【防治家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民事判決:
「按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所謂虐待,謂予被繼承人以身體上或精神上痛苦之行為,且不以積極行為為限,更包括消極行為在內。又此表示,除以遺囑為之者外,為不要式行為,亦無須對於特定人為表示(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71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有對於邱OO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邱OO表示其不得繼承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錄影光碟1片為證,經本院於107年10月12日當庭勘驗上開光碟後,被繼承人邱OO確實於生前陳述:我本人的意識很清楚,人清醒的都知道,什麼事情都知道,因為就是真的很不孝順,說是他自己長大的不是我養大他的…我養育他40幾年…說是吃我是尊重我的…那間房子是我買的,是我倆夫妻要養老用的,我跟他說要如何處理,大家出來談…他直接跟我說房子不還我,要放著擺爛…啊我…我現在就是沒錢了,要拿回這間房子回來醫病,我沒有要給他…他要跟我斷絕父子關係…我的意識是很清楚的,他是真的很不孝順…還想打我…還叫孫子要打我…我今日會變成這樣也是他們害的,我只是去工廠問他們而已,說是我去罵他們,罵那幾個孫子,我是好好跟他們說,讓他出面跟我談,我沒粗聲粗氣的問…不過我有這間房子不是要給他是借他的名字買的,所有的契約都是我自己跟對方打契約,是他自己把身分證拿給我,他那時才20幾歲,說40幾年是他自己長大的,孩子讀到大學都是他自己養大的,我是為什麼要給他…所以我很不甘願…我讓這個孩子害成這樣,我今日才會像殘廢,我要叫律師告他,我要把房子討回來,我一定要告他,因為他不承認我也不給他承認,他不承認我這個父親,我也不需要承認他,因為我已經死了2、3次…大家都知道,我也放棄急救了…那是我命大又復活了,我跟它奮戰,放棄急救…我不想活了,不過這事情我要是沒處理,以後讓他們太好過,我不甘願…我現在意識這麼清楚的時候就要趕緊辦,不然那個女人嗆我,我的財產她不要任何一毛錢,跟我完全沒關係,40幾年白費、枉費真失德等語。本院審酌被告於前案(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06號)主張該等不動產為被繼承人邱OO所贈與,致被繼承人邱OO被迫委請律師與被告對簿公堂,且陳稱被告不孝、不承認被告,甚至放棄求生意志、深感不甘願、堅持要在生前對被告提告將房子討回來等情,依我國固有倫常觀念,被告所為當使被繼承人邱OO精神受有莫大痛苦,應屬對被繼承人邱OO有重大虐待情事,邱OO確已表示被告不得繼承遺產之意甚明。故原告主張被告對被繼承人邱OO有重大虐待情事,經被繼承人邱OO表示不得繼承,被告已喪失繼承權等情,自屬有據。」
和睦的親子關係,是上帝的計劃
聖經說:「你們作兒女的,要在主裡聽從父母,這是理所當然的。『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 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只要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以弗所書 6:1 – 4)
「愛是恆久忍耐,又有恩慈;愛是不嫉妒;愛是不自誇,不張狂, 不做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處,不輕易發怒,不計算人的惡, 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 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 愛是永不止息。先知講道之能終必歸於無有;說方言之能終必停止;知識也終必歸於無有。」(哥林多前書 13:4 – 8)
子女要孝順父母,父母面對不孝子女時,也要用愛有智慧的處理,出生同一家庭,在世上一起生活,應當彼此相愛,絕不輕易說出:「斷絕父子關係」、「斷絕母子關係」、「斷絕父女關係」或「斷絕母女關係」等話,因為這無助解決問題,又會造成關係破裂、衍生更多問題!
親愛朋友,此刻妳/你與父母、兄弟姐妹的關係破裂嗎?任何世上的方法都試過了,但是都無效嗎?單純斷絕關係,並不能解決任何問題!鼓勵您,不再靠自己或世上的法律或方法,認識這位上帝、向上帝求助!藉由上帝,重拾親子關係中愛的能力,見證分享⮕「走過破碎家庭的童年,對關係已然失去信心」天父的愛使我重拾饒恕和愛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