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線停車時間? 黃線停車罰款?【保護荷包】

黃線停車 可以嗎?

路上找不到停車位,如果我在 黃線停車 ,是合法的嗎?黃線臨時停車可以嗎?

依照法規,黃實線如果是設在路邊,那就表示此處「禁止停車」。

所以,在黃線「停車」(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就有被開單處罰鍰、拖吊唷!

黃線停車
車子停在黃線上是會被取締的!

請看本文的介紹,保護自己的荷包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1款(停車的定義):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4目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
(四)黃實線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4款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8條第2款
「標線依其功能分類如左:
二、禁制標線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定,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嚴格遵守。」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4條第1項第1款第4目
「禁制標線區分如下:(四)禁止停車線。」

 

可以在 黃線停車 的時間、時段 ?

原則上 黃線停車 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第4項規定,在每天早上7:00到晚上8:00在黃線停車是違法的。

換句話說,晚上8點01分到早上6點59分,這段時間、時段 是可以在黃線停車的。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第1項到第4項
「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三○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公尺至五○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黃線停車 會拖吊、開單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4項等規定,如果違停駕駛不在車內,警察機關、交通助理是可以把黃線違停的車輛拖吊的,車主就要去拖吊保管場領取自己的車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77號行政判決: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4項規定:「第1項及第2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第85條之3第1項及第5項規定:「(第1項)第12條第3項及第4項、第35條、第56條第4項、第57條第2項、第62條第6項及前條第1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56條第4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第5項)前4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而「關於汽車駕駛人不在違規停放之車內時,執法人員得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違規停放之車輛,並收取移置費之規定,係立法者衡量各種維護交通秩序之相關因素後,合理賦予行政機關裁量之事項」,亦經司法院釋字第604號解釋文闡述甚明。查本件原告所有系爭車輛既有於上開時、地「在設有禁止停車標線之處所停車」之違規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且查員警現場僅發現系爭車輛違規停放於黃實線上,但因駕駛人於員警舉發時未在場,故員警依上開規定拍照採證舉發本件違規,並實施拖吊移置作業,於法洵屬有據,原告自不能以駕駛人違規未妨礙交通出入口,車上留有電話,應以規勸輔導,不該以扣車為手段為由,即謂員警之舉發係不當。」

 

 黃線不能停車,但如果是 黃線臨時停車 呢?

黃線是可以「臨時停車」的,但是要符合上、下車或裝卸物品,且停止時間在3分鐘以內的規定,如果超過3分鐘,可能就會被認定不是臨時停車,而是「停車」遭到處罰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1款(臨時停車的定義):
「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黃線停車
黃線臨時停車,可以嗎?

 

黃線停車罰款2022 ?

如果違反規定, 黃線罰款2022 年的今天,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黃線停車罰款是600元~1200元。實務上常以900元作為罰鍰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黃線停車
違規停車在黃線上,是會被警察取締的!

 

延長或縮短禁止黃線停車時間,應該要已標誌或附牌標示

原則上,黃線禁止停車的時間是早上7點到晚上8點,如果政府要延長或縮短黃線禁止停車的時間,依法需要以「標誌」及「附牌」標示出來。

實務上,就有政府未標示黃線延長禁止停車時間,卻認定民眾晚上8:38分在黃線上停車屬違停,民眾不服,最後抗罰成功的紀錄。

萬一不幸因為延長或縮短黃線禁止停車相關措施被裁罰,可先看看政府有沒有合法設置相關標示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08號行政判決:
「按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應處罰600元固為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惟按黃色禁止停車線之禁止停車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晚間8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第4項規定明確。原告此部分違規事實經被告裁罰認定之違規時間為108年6月24日21時13分許,有原處分(二)裁決書影本可稽(本院卷第42頁參照),則原告顯非於上揭黃線禁止臨時停車規定所處罰之區間停車,況被告亦未舉證證明現場設有何延長禁止停車時間之標誌或附牌,而得證明原告案發時停車該處於上揭規定有違,從而原處分(二)之裁罰顯與上開規定不符,被告據以裁處原告罰鍰900元,尚屬無據,原告此部分主張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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