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的意思? 易科罰金會有前科嗎?【最新刑法規定】

易科罰金 意思

當一個刑事被告在被起訴後,法院宣告被告有罪確定(定讞)後,會需要由檢察官來執行刑罰。而 易科罰金 的 意思  是指「用繳納罰金給國家的方式來替代刑罰的執行」,也就是繳罰金就不用關的意思。

 

為甚麼會有 易科罰金 制度呢?

因為「短期的自由刑」(只把犯罪者抓進監獄關一小段時間,比如說1個月有期徒刑)存在很多缺點或弊病,所以才發展出「易刑處分」(總共有4種,分別是: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易以訓誡)。

一般認為短期自由刑的「缺點」有這些:

①由於進去關的時間太短,難以對犯人教導,讓他改過向上(有可能犯人才剛學習完監獄裡面的制度就要出來了)。

②初次犯罪者,大都是受到短期自由刑,在短短的自由刑可能會讓犯人大幅減低自尊心。

③由於進去關勢必要辭去原本的工作,所以會大幅喪失收入,精神上有會受到大幅減損。

④犯人關完之後,容易被社會「標籤化」,會被認為是一個作惡多端的犯罪者,此時重新回到社會變的比較困難,可能會促成再次犯罪。

⑤犯人受到短期自由刑後,可能會沾染原本在監獄裡面被關受刑人的惡習或想法,成為再犯的原因。

簡單說,就是進去關,弊大於利。

 

易科罰金 的條件或要件?

要易科罰金的要件(條件),必須是要符合以下3個條件:

①所犯罪名是最重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罪(輕罪):

例如:
刑法聚眾鬥毆罪、不能安全駕駛罪(就是俗稱的酒駕,可參考:酒駕初犯的處罰,刑法或行政罰怎麼規定?)、傷害罪、過失致死罪、偽造文書罪、賭博罪、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竊盜罪、侵占罪、普通詐欺罪、背信罪、毀損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無律師證書而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罪等…。

※各法規或犯罪的刑度,可自行查詢法條,參考工具:怎麼查詢條文?

 

②被法院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起訴後,要法院判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確定(定讞)後,有在判決主文欄標示「如易科罰金」,才可以。

易科罰金
(犯竊盜罪,法院判如易科罰金的判決主文)
易科罰金主文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法院判如易科罰金的判決主文)

注意,刑法第41條第1項並沒有規定一定要讓被告易科罰金,所以是否准許易科罰金,法院依個案會有判斷的裁量權。

③執行檢察官准許易科罰金:

法院判完有易科罰金的可能後,接著刑罰的執行由執行檢察官負責,受刑人可以帶著證件去地檢署聲請易科罰金,如果檢察官認為准予易科罰金沒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的情況時,就會准許,受刑人繳完罰金之後,就視為已經執行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不用進去關了。

★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44條(易刑之效力):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是以新台幣1000元~3000元折算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一天」(如果被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個月,那就是繳3萬元)。

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是以1000元作為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少數也會到3000元的最高額。

易科罰金
(法院還是有可能會以3000元一天作為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易科罰金會留下前科嗎?易科罰金可以拿良民證?

易科罰金只是用繳納罰金的方式,代替刑罰的執行,並沒有如同「緩刑」可以在期滿後滿足特定條件而讓刑罰的宣告失去的效力,因此,就算是易科罰金,還是會留下前科。

(關於「緩刑」的介紹,可參考:緩刑條件是什麼?

而所謂「良民證」,其實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上頭有記載「在臺灣地區無犯罪紀錄(No Conviction Record in Taiwan.)」文字的證明書,如果是易科罰金後,5年內都沒有被法院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也一樣可以拿到上面「無犯罪紀錄」的證明書。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刑事案件紀錄資料不予記載之情形):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易科罰金可以分期繳嗎?

可以的,如果經濟上有困難,可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證明),向執行檢察官聲請,但是准駁與否,還是屬於檢察官的權責。而為避免受刑人藉故拖延及在期限內執行的考量,執行檢察官通常會是分3期,但會依個案做調整。

 

如果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執行,受刑人有何救濟權利?

受刑人或受刑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如果認為檢察官的不准易科罰金,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原本判自己有罪的法院聲明異議。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檢察官之執行指揮)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的定位與流程)

 

易科罰金是用錢換取免坐牢的刑罰,但我們向上帝悔改卻不用

耶穌為我們的罪被釘在十字架上,但三日後復活勝過死亡,為我們擔當一切的罪,我們若接受耶穌作為生命中的主,在耶穌裡認自己的罪,不用像易科罰金一樣花錢,就可以得救,這是上帝側不透、有別於地上,而在天上的愛,鼓勵您也可以來接受耶穌。

聖經說:
我們若認自己的罪, 神是信實的, 是公義的, 必要赦免我們的罪, 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翰一書1:9)

我們在愛子裡得蒙救贖,罪過得以赦免。」(歌羅西書 1:14

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因為神差他的兒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約翰福音 3:16-17)、

他被挂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使我們既然在罪上死,就得以在義上活。因他受的鞭傷,你們便得了醫治。」(彼得前書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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