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規則 是甚麼? 究竟工作規則的效用與應用有那些呢?讓本篇文章來告訴你!
- 工作規則的意義:
有人說,一個公司的章程,可以看作是公司的「憲法」,而工作規則雖不至於如此偉大,但至少也是勞資雙方針對各項勞動服務紀律的「遊戲規則」,有了工作規則,除了在管理上比較方便外,在法律上對公司而言,有許多好處。而撇除法律層面,對公司整體對外對內的「誠信」都有很大的幫助唷(詳細可參考Airbnb改變商業模式的誠信課閱讀心得)!
舉凡你所聽過的「考勤辦法」、「員工手冊」、「年終獎金發放辦法」、「請假規則」等都可以算是工作規則唷! - 誰需要強制訂定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由上可知,目前只有「30人以上」的公司才須強制訂立工作規則。30人以下的公司是沒有強制訂立的必要。
30人以上的公司如果未訂工作規則,主管機管會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到30萬元之罰鍰。並依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雇主名稱、負責人姓名、違反條文及金額對會刊在網路上,除非事後在訴願、行政訴訟中獲勝撤銷處分,否則無法拿下來(所以請雇主千萬不要違法)
- 許多客戶喜歡問:訂工作規則有甚麼功能或效用?這邊跟大家分享:
(1)解雇勞工更有依據:
目前勞基法規範雇主可以解雇勞工的法定事由分別規範在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2條: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
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看出來了嗎?如果公司有訂工作規則,勞工如果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者,公司可不經預告直接解雇勞工,而且不用給付資遣費。
舉例而言,如果員工違反新型冠狀肺炎(或稱武漢肺炎)防疫規定,未遵守政府規定隔離而到處趴趴走,重創公司社會形象,公司可以因此開除他嗎?
由上勞基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可知,如果有在工作規則中定出(重創企業形象條款)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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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訂定工作規則還有其他好處(如透過訂定禁止勸誘離職條款,來保護企業的營業秘密),總之,好處多多! - 所以企業要不要定工作規則?要!訂定工作規則還有那些好處?請期待下回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