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起訴處分後,再議是能讓案件起死回生的機制
被害人收到不起訴書或緩起訴書,如果不服氣,可以怎麼做?可以聲請 再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犯罪被害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如果認為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決定錯誤,可以在10天內寫書狀向原來提告的地方檢察署提出聲請 再議 ,請求原檢察官、臺灣高等檢察署重新審查不起訴或緩起訴書的決定是否正確。
被害人收到不起訴書或緩起訴書,如果不服氣,可以怎麼做?可以聲請 再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犯罪被害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如果認為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決定錯誤,可以在10天內寫書狀向原來提告的地方檢察署提出聲請 再議 ,請求原檢察官、臺灣高等檢察署重新審查不起訴或緩起訴書的決定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