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第三審

第三審,是民事通常救濟程序的最後一審,謹慎以對!

認定事實不憑證據
民事上訴第三審

認定事實不憑證據【民事三審上訴理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3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87號民事判決都指出:「法院認定事實應憑證據,而證據之證明力固由法院依其自由心證斷定之,惟其認定如與卷證資料不符者,其事實之認定即屬違背法令,當事人自得以其採證、認事不當,據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因此,二審判決如果 認定事實不憑證據 ,當事人可以此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

判決理由矛盾
民事上訴第三審

判決理由矛盾 ?例子?【民事上訴三審理由】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民事判決指出:「所謂判 決理由矛盾 ,係指其理由前後牴觸,或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之情形而言。」準此,如果二審判決就所認定的事實,在判決理由前後論述不一致,或二審判決就基於認定的事實所為的法律評價前後不同,都屬判決理由矛盾。

民事上訴三審廢棄發回後的流程
民事上訴第三審

民事上訴三審廢棄發回後的流程 ?【由更審法院審理】

民事上訴三審廢棄發回後的流程?流程上,最高法院會將案件發回第二審法院審理,由於第二審法院會再重新分案,審理的法官跟之前二審法官不同。此外,案件號碼也會不一樣,受發回案件的案號將改為「更」字號。受發回的二審法院,依法應受到最高法院判決內所表示法律見解的拘束,據此進行裁判。此外,如果有最高法院認為原來二審法院有未查明,或更審的第二審法院認為需要再調查之處,二審法院會再就事實部分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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