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第三審

第三審,是民事通常救濟程序的最後一審,謹慎以對!

移付調解是什麼
民事程序, 民事上訴第三審

移付調解是什麼?移付調解的意思?

移付調解是什麼?依民事訴訟法第420-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移付調解是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訴訟繫屬中),法院將案件的訴訟程序停止,把案件移交調解的程序。移付調解可讓案件以更有彈性的方式解決爭端,並可節省司法資源、減少當事人因為訴訟程序耗費過多的勞力、時間、費用、精神。

官司纏身要拜什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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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纏身要拜什麼神?打官司要拜什麼神?

官司纏身要拜什麼神?打官司拜耶和華上帝!大約在 3300 到 3400 多年前,上帝將以色列人從從多神信仰的埃及領出來,上帝說:「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甚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埃及記 20:1-6)

二審辯論才提新攻擊防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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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辯論才提新攻擊防禦方法,法院直接採納違法?【民事上訴三審事由】

民事訴訟中第二審有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 二審辯論才提新攻擊防禦方法 ,法院可直接採納爲判決理由嗎?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223號民事判決指出:「按當事人除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外,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於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即不得主張,此觀同法第463條準用第276條之規定即明。是當事人於第二審準備程序終結後之言詞辯論程序中,始提出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法院即應本於職權予以探知,令該當事人就其何以仍得提出之事由,為必要之釋明。」

法官知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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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知法原則【法官有義務適用正確法律】

什麼是 法官知法原則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9號民事判決指出:「依『法官知法』原則,適用法律屬於法院之職責,法院應在當事人所表明之訴訟標的範圍內,就當事人所陳述之事實,依職權尋求發現法之所在,並據以適用最正確之法律,不受當事人所主張法律意見之拘束。」準此,當事人間法律行為的基礎事實,雖然應該由當事人主張,但基礎事實的法律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法律定性),屬法官的職權範疇,法官有責任去尋找、發現、及正確應適法律,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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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闡明義務為何?【違反闡明義務可上訴民事三審嗎】

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中雖有陳述,但陳述的意思不明確時(如:前後陳述不一致、矛盾或不完整等),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有 法官闡明義務 ,法官應該向當事人發問,促使當事人將陳述明確、完整化。或者,如果依原告的起訴聲明及事實上陳述,可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原告的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官有闡明義務,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認定事實不憑證據
民事上訴第三審

認定事實不憑證據【民事三審上訴理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3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87號民事判決都指出:「法院認定事實應憑證據,而證據之證明力固由法院依其自由心證斷定之,惟其認定如與卷證資料不符者,其事實之認定即屬違背法令,當事人自得以其採證、認事不當,據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因此,二審判決如果 認定事實不憑證據 ,當事人可以此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

判決理由矛盾
民事上訴第三審

判決理由矛盾 ?例子?【民事上訴三審理由】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民事判決指出:「所謂判 決理由矛盾 ,係指其理由前後牴觸,或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之情形而言。」準此,如果二審判決就所認定的事實,在判決理由前後論述不一致,或二審判決就基於認定的事實所為的法律評價前後不同,都屬判決理由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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