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如何蒐證?20種具有法律效力的家暴證據!
家暴如何蒐證?被害人可蒐集被害人自身陳述、現場監視器畫面、現場錄音檔案、錄影畫面、目擊證人證詞、診斷證明書、驗傷單、醫療費用收據、警察職務報告書、家庭暴力通報表、受傷的照片或影片、財物毀損的照片或影片、心理諮商的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簡訊、電話錄音、日記、悔過書、承諾書、傳聞證人觀察被害人的證詞,以證明有發生家庭暴力事實。證據越多對訴訟越有幫助!我常看到家暴被害人因為欠缺證據,趕到絕望、無法伸張、保護自己,我希望這種讓人無奈的事不要再發生了!
能證明家暴的證據有很多種,家暴的受害人大多會想知道:哪些證據可證明家暴?如何蒐證?本文將簡介實務上能證明家暴的證據。
聖經告訴我們:「耶和華又要給受欺壓的人作高臺,在患難的時候作高臺。」(詩篇9:9)、「神是我們的避難所,是我們的力量,是我們在患難中隨時的幫助。」(詩篇46:1)、「應當一無掛慮,只要凡事藉著禱告、祈求,和感謝,將你們所要的告訴神。神所賜、出人意外的平安必在基督耶穌裏保守你們的心懷意念。」(腓立比書4:6-7)。面對家庭暴力,請時刻記得:上帝絕不喜悅暴力,神的心深深關切受傷、困苦的人,並渴望為你(妳)帶來保護、醫治與公義!
被害人自身陳述
被害人陳述要避免重大瑕疵
被害人是親自經歷家庭暴力的人,如無特別心智異常、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形,依一般經驗法則,對於家庭暴力的具體經過理應最為清楚。司法機關會調查被害人陳述的家暴時間地點、次數多寡、陳述內容前後是否一致、有無重大矛盾、指述是否堅決、態度是否肯定、指控家暴是否有證據可以佐證。
及早紀錄家暴事實可避免遺忘
司法機關在調查有無家庭暴力事實時,會核對被害人的陳述或證詞與客觀物證是否相符或有矛盾等,作為決定是否採信被害人說法的方法,如前所述。然而,被害人畢竟不是機器人,對於加害人的施暴樣態、施暴次數、施暴時間、施暴地點,隨著時間經過可能記憶模糊或無法記憶,尤其受到長期或次數過多家暴的被害人更難以事後詳細一一回憶無誤。因而,為免將來在訴訟過程中遭加害人或法官質疑為何受害人前後陳述不一致或與證物不符,在發生家庭暴力後,被害人宜儘速將家庭暴力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都詳細紀錄下來,以避免事後因記憶模糊、遺忘。
及早梳理紀錄家暴事實可避免加害人二次傷害
有些加害人為了脫免家暴責任,會在訴訟中藉由質疑、挑惕被被害人陳述有不一致、矛盾等等大作文章,造成被害人的二次傷害。因而,為了避免加害人逃避責任、造成被害人反遭質疑的二次傷害,如果被害人在第一時間把家暴過程都紀錄下來,能預防將來被害人在訴訟中吃虧!
趁早紀錄家暴事實可提升作證表現
此外,實務上,家暴受害人到法庭作證時,可能基於緊張、創傷、恐懼、不熟悉法院流程,導致有時作證、陳述時會遺忘重要細節、混淆時序、腦袋空白,因而出庭時表現會受到影響。因此,家暴被害人大多會想先知道有沒有事先能讓自己法庭中不會那麼緊張、腦袋空白的方法。如果被害人在第一時間把家暴過程都紀錄下來,會對於家暴時序及記憶上有更清楚的梳理,如此就比較不容易混餚,能提升作證時的表現與穩定度!更重要的是,有了第一時間的紀錄,將來在呈現給委任律師、檢察官、法院時,會更容易讓檢察官或法院發現真實,因而讓審理結果更貼近公平正義!
家庭暴力被害人的陳述,在民事訴訟原則上屬於訴訟資料、攻擊防禦方法,除非家暴加害人對家暴事實自認,否則應搭配其他證據證明。在刑事訴訟,家庭暴力被害人就自身受害經過,可以證人身份在法庭具結作證,但要證明加害人的犯罪事實,仍需要其他補強證據。
現場監視器畫面
現場監視器畫面可作為加害人有家庭暴力的直接證據。但監視器畫面大多有保存期限,為了避免監視器畫面遭到洗掉或覆蓋掉,被害人在發生家庭暴力後,宜儘速存檔、取證或向司法機關請求調閱或保全證據。
被害人取得現場監視器畫面的方法
透過自身的設備取得監視器畫面
如果家暴發生在被害人自己有權管領的空間(例如:自家門口、客廳、辦公室、營業場所),且先前已有裝設監視器,被害人可以直接取得監視器檔案。但應注意,被害人應務必妥善保管原始檔案,不要對監視器畫面進行剪輯、變造、修改,以確保監視器畫面的連續性、真實性,讓證據能力及證據力不被加害人、法院質疑。
此外,如果已設有監視器,平時被害人也應留意監視器是否有正常運作、能紀錄畫面、紀錄的畫面是否清晰(如不夠清晰或解析度不夠,建議可換一台解析度較佳的監視器)、畫面放大後是否仍太過模糊、監視器記載、設定的時間是否正確、精準,以免案發後才發現監視器沒有紀錄或紀錄有瑕疵,無法作為認定家暴事實的證據。而監視器儲存的空間,也要避免加害人可能可以取得,以免加害人進入監視器系統事後滅證。
此外,監視器不應裝設在嚴重侵害他人隱私的地方(例如:浴室、主臥室等),否則家暴被害人可能被加害人反控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反而會讓被害人有刑事責任!
請求警方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
如果無法自行用合法方式取得家暴現場的監視器畫面,被害人可在報案、提出家暴的傷害告訴時,在做筆錄時向警方說明家暴現場有監視器,並請求警方調閱。警方為偵查犯罪,可向監視器的管理單位調閱監視器畫面。有了家暴案發現場的監視器畫面,將來在審理時,法院可透過勘驗警方調得的監視器畫面,確認加害人的違法行為。因為監視器畫面大多有保存期限,為免證據滅失、因容量限制遭覆蓋掉,建議及早向警方提出調閱聲請。
在民事訴訟時中,監視器畫面如有辦法作為證明有無家暴事實的證據且有調查的必要性,被害人可向民事法院去函向監視器管領的相關單位調閱與家暴時地相關的監視器畫面。由於監視器畫面大多有保存期限,為免證據滅失、因容量限制遭覆蓋掉,建議及早向民事法院聲請調閱。
現場錄音檔案
發生家庭暴力時的現場錄音檔案,可作為補強證據,讓被害人不至於因為只有自身單一指述而遭法院認定證據不足。當家庭暴力發生時,可將手機或錄音設備開啟錄音功能,將家庭暴力發生時雙方的對話、爭執、肢體衝突等的聲音錄下來,並隨身攜帶。應注意,錄音設備應放置於穩固、不被加害人發現、取走的位置。
錄音時,不宜讓家暴加害人知道,以免過度刺激到加害人,造成自身生命、財產安全疑慮,尤其是當家暴加害人具有犯罪前科、精神疾病、人格異常、控制欲極強的時候,家暴的被害人更要小心保護自己!
家暴被害人取得現場錄音檔案後,應保存錄音的原始檔案,且避免事後對家暴錄音的原始檔案進行編輯、剪輯、加工、變造,以避免遭家暴加害人或法院事後指出錄音檔有不連貫、真實性存疑,進而影響到錄影內容的證據能力、證明力!
現場錄影畫面
發生家庭暴力的現場錄影檔案,可作為加害人有家庭暴力的直接證據。當家庭暴力發生時,可將手機或錄音設備開啟錄影功能即時取證。錄影時,宜盡量與加害人保持距離,以免過度刺激到加害人,造成自身生命、財產安全疑慮!尤其是,當家暴加害人具有犯罪前科、精神疾病、人格異常、控制欲極強的時候,家暴的被害人在蒐證時或蒐證前,更需要先保護好自己,謹慎評估是否要採取錄影的方式!
家暴被害人取得現場錄影畫面後,應保存原始檔案,且避免事後對家暴錄影的原始檔案進行編輯、剪輯、加工、變造,以免遭家暴加害人或法院事後指出影片有不連貫、真實性存疑,而影響到錄影內容的證據能力、證明力!
目擊證人證詞
家庭暴力發生時,目擊證人的證人證詞,可作為加害人有家庭暴力的直接證據。由於家庭暴力大多於私人住家或非公開場所內,不容易有目擊證人。不過,如果是親身目擊、聽聞家暴過程的同住父母、親人、子女、看護、管家、朋友,可以證人身份在法庭上作證,作證如何看到或聽到家庭暴力的事實。
有些民眾會擔心沒有直接錄音或錄影的物證,會不會導致法院難以認定家暴事實?不會的,親身見聞家暴經過的第三人,可作為證人來證明有家庭暴力的事實。目擊證人在作證前,依法必須要先具結,擔保自身作證的內容絕無隱匿、修改、增加或減少,否則會觸犯刑法偽證罪。
診斷證明書
家暴發生後,如有造成被害人身體上的傷害或心理上的傷害,醫療院所對於傷勢或心理受創的診斷證明書,可作為有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之一,此為最重要且常見的證據之一。須注意的是,診斷證明所載被害人的傷勢、部位,應與被害人對於家庭暴力的陳述能吻合。例如,如果家暴被害人陳述遭加害人毆打後受傷,法院會比對傷勢位置、傷勢內容與被害人所述攻擊方式是否能吻合,如能吻合才較容易使司法機關確信有家庭暴力的事實。
實務上,有家暴的受害者因當下驚嚇過度、擔心事後遭到加害人報復、顧及家庭和諧、避免家醜外揚、一時心軟、猶豫要不要追訴家暴等因素,而沒有在受家暴後第一時間至醫療院所就診,事隔多日或多年後要追究加害人有家暴的法律責任時,會讓遭加害人、法院有質疑或合理懷疑傷勢不是家暴造成,進而降低訴訟的成功率。因此,被害人受到家暴後,宜儘速至醫療院所就診,並取得診斷證明書,並妥善保存診斷證明書的正本。
取得家暴的診斷證明,除了可幫助家暴被害人提告家暴的成功率外,就算沒有打算要提告,診斷證明日後也可能成為保護家暴被害人免於受到栽贓、被反告家暴的重要文件。實務上,有被害人因遭家暴時,為防衛自己與加害人拉扯、推擠時不慎造成加害人受傷。家暴被害人因一時心軟、顧及家庭和諧,沒有到醫療院所驗傷與治療。然而,加害人卻於受傷後到醫療院所就診、驗傷取得診斷證明,並對被害人提告家暴、傷害罪的慘痛經歷。在此情形下,被害人沒有受到家暴後的診斷證明能證明傷勢,在事隔多日、傷勢已復原或淡化下,被害人只能提出傷勢照片或甚至提不出任何有遭受家暴的證據時,將不易在訴訟上還原真實情形,且可能喪失讓家暴加害人撤告的籌碼,演變成受害人反變加害人、加害人變成受害人向受害人求償的荒謬情形!為了避免此種荒謬的情況,遭家暴受傷當下,第一時間趕至醫療院所就診,並保存診斷證明,是家暴被害人保護自己的重要證據之一!
拿到確認診斷證明書後,被害人應詳加確認震斷證明書所記載的傷勢部位、型態(如挫傷、擦傷、瘀青)、大小等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並確認就醫日期、就醫時間是否正確。若醫師有開立「宜休養」等醫囑,也應一併記載,有助於後續求償。
驗傷診斷書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2條規定:「醫療機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醫療院所核發的驗傷診斷書,能證明受害人所受傷的部位及傷勢,可作為加害人有家庭暴力的證據。如前所述,受暴後即時驗傷,會成為保護家暴受害人的重要證據之ㄧ!因此,強烈建議受害人,不論有無要追究加害人,受到家暴後如果有受到創傷,一定要儘速到醫療院所驗傷、就診!如果你是家暴受害人的家屬、親朋好友,當家暴受害人第一時間跟你傾訴時,請務必建議受害人去醫療院所就診、驗傷!
醫療費用收據
因家暴受傷後,被害人至醫療院所治療所支出的必要費用,除可作為輔助證明有家暴事實的證據外,也可作為向加害人求償的依據。因而,家暴被害人應妥善保留所有就醫相關收據的正本,作為後續聲請保護令、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精神慰撫金、提告傷害罪、或自保的依據。
警察職務報告書
警察接獲民眾報案後,將發覺案件的經過、員警到場處理方式、到場詢問被害人等的所見所聞,記載在職務報告書上,可作為法院認定有無家暴事實發生的參考證據之一。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70004800號指出:「警察局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時,發現有施暴情節重大、家暴相對人情緒激動或精神異常等評估屬高危機情形,應於訊問筆錄、職務報告書及家暴通報紀錄表詳實記載,以利法院審理時妥適調度法警人力,適時維護法庭秩序及被害人安全;如有突發事故情節重大時,即時派遣轄區警力或機動警力支援。」準此,如果警察受理家暴案件,發現加害人有施暴情節重大、被害人情緒激動或精神異常等評估屬高危機情形,應該在職務報告書詳加記載。
職務報告書會具體記載些什麼呢?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394號刑事判決:「…依卷附到場處理警員出具之職務報告書記載:『職…110年5月11日21至24時擔服巡邏勤務,於21時13分許接獲值班通報,…『稱有人破壞她家的門闖進去(對象是認識的人)』,職即趕往查處。職到場經查,報案人為甲○○(現住於上址)而破壞門所指為李○○(為該址屋主)…警方到達時雙方有口角但無打鬥行為…職於現場有詢問雙方是否有口角及打鬥情事發生,賴民稱遭李民徒手拉右手手腕,目視賴民右手手腕未有明顯受傷,詢問賴民是否需要就醫賴民稱不需要,目視李民亦無受傷跡象…』」。
家庭暴力通報表
警察在處理家暴案件時,應登載家庭暴力通報表、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等表單,並在24小時內上傳至警政婦幼通報系統。懲戒法院113年度清字第52號判決指出:「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時保護被害人權益,警察身為防治執行者,其於處理此類案件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即應製作書面紀錄,並依同法第50條規定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又依受理報案e化管理平台一般刑案作業規定(下稱e化刑案作業規定)第10點,員警受理報案發現涉有家庭暴力時,應開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並應依受理家暴作業程序修正規定,至現場拍照蒐證及製作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及協助被害人或依職權聲請保護令,再依照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作業程序修正規定流程通報(即登載『家庭暴力通報表』、『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等表單並於24小時內上傳至警政婦幼通報系統)。」
受傷的照片或影片
受害人受到家暴後的傷勢照片或影片,可證明受害人在特定時間點確實有傷勢存在,對於認定有家暴事實是有幫助的。最佳的拍攝時間,是發生家暴後馬上拍攝,因為隨著時間越遠,因時間經過導致傷勢變化、癒合的爭議會越高,照片或影片的證明力會越低。法院常會審酌傷勢照片與案發時間的關聯性,如果間隔過久,可能被質疑傷勢是否為本案所造成,受傷照片的證明力會衰減(如:過一些時間才拍攝,會遭質疑是否為其他因素導致的傷勢、是否為舊疾等等)。
照片或影片應清晰對焦,且能清楚辨識受傷的部位、型態(例如:瘀青、擦傷、撕裂傷)、範圍及顏色變化。如果可能,可由信任的第三人協助拍攝照片或影片。拍照或攝影時,可將傷勢單獨拍照後,再將鏡頭拉遠一點,將傷勢與個人臉孔、背影一並入鏡,以達到可以識別、證明傷勢確實為受害人的個人傷勢。必要時,可放置比例尺或參照物,以利判斷傷勢大小。
此外,受傷照片或影片的原始檔案,應妥善保存,不要刪除原始檔案,也不要對受傷照片或影片進行任何剪輯、修圖、調色、後製,否則可能被家暴加害人或法院質疑照片或影片的真實性,並可能導致法院認定其不具證據能力、形式上真正。原始檔案的妥善保存,也能避免拍攝的相機或手機,因其他因素導案滅失。
如果受到家暴的受傷照片或影片屬於性影像,家暴的受害人會擔心這些影像是否可能被家暴被害人取得。好消息是,將來在訴訟中提出相關翻拍的受傷照片或影片作為證據時,法院可以將這些屬於性影像的受傷照片或影片,做成密件並限制家暴加害人複製、閱覽,且法院當庭勘驗時也可採取適當隔離措施,以保障家暴受害人的隱私。民國114年05月27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四字第1140400603號函指出:「二、性影像資料為個人隱私之核心,建請法院於辦理旨揭事件,允宜參照相關法令規定妥適處理,俾周延維護被害人之權益:(一)如需對性影像進行勘驗時,允斟酌個案情節及被害人身心狀況,依職權或依聲請,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2項、第3項)。(二)當事人提出之性影像翻拍照片、書記官依性影像勘驗所得結果所製作之調查證據筆錄,以及卷附圖畫、照片、性影像光碟檔案等,得斟酌情形以密件為之(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第2項)。(三)書記官應將上開性影像之翻拍照片、光碟、調查證據筆錄及卷附圖畫、照片,另以不同卷面裝訂為獨立卷宗,並於卷面加註「限制閱覽」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保存(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訴訟卷宗整理要點第10點)。(四)當事人請求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宗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斟酌內容是否涉及被害人隱私,或有無依法令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之情事;書記官亦應切實依『書記官交付卷宗登記簿』列載依法不給閱情形檢核,以符法令規定之保密義務(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5點)。」
心理諮商的紀錄
家暴不只會造成被害人身體上傷害,也會造成被害人心理傷害。家暴被害人在家暴發生後尋求心理諮商的紀錄,可證明被害人受到家暴案後的心理狀態(例如: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失眠等),有助於法院認定犯罪事實,也可作為有無發生家暴事實的證據之一。並且,也能成為民事法院認定精神慰撫金所審酌的證據之一。
家暴被害人可自行向心理諮商師、醫療機構申請取得心理諮商紀錄及收據,並於訴訟中提出作為證據。如被害人無法自行取得,也可請檢察官、法院向被害人諮商的機構調閱相關紀錄。
現在生成式AI也成了許多民眾訴苦、討論事情的對象。遭到家暴後,被害人向AI尋求協助、安慰、心理建設,也許將來家暴被害人與AI的心靈對話紀錄也許可以成爲能認定有家暴事實的證據之ㄧ或影響法院心證的因素之一。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簡訊
家暴發生後,被害人與加害人的對話紀錄或簡訊、被害人與親朋好友訴苦、傾訴、求助的對話紀錄、簡訊,都能成為司法機關事後認定有無家暴事實的參考證據之一。儘管留存這些與家暴有關的對話紀錄很難受,但還是建議被害人不要自行刪除,並將相關對話紀錄妥善保存、備份,避免因其他因素導致案滅失。
如果加害人事後透過訊息或簡訊道歉、表達遺憾、表示願意就家暴行為賠償(如:給予金錢、物質、賠償修復弄壞的物品等),可作為認定有無家暴事實的重要證據,千萬不要因為一時心軟、加害人的命令或懇求因而將對話紀錄刪除!
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簡訊時,應確保證據的完整性與原始性,避免片段剪輯、變造或斷章取義,法院在審查對話紀錄或簡訊時,非常重視對話紀錄的完整性、連續性。如只提供片段截圖、截圖中看不出對話時間,可能遭質疑是在曲解原意或遭家暴加害人抗辯是經過篩選、剪輯的結果,進而影響到對話紀錄的證明力。因此,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簡訊時,應連續、完整截圖,並確保每一張截圖的編排是連續且可以辨識對話日期。如果是使用LINE對話紀錄截圖作為證據,前一張對話最好要可以涵蓋上一張截圖的最後幾則或一則對話,並且截圖時要把對有顯示對話日期的系統標示一並截圖進去)。
現在生成式AI也成了許多民眾訴苦、討論事情的對象。遭到家暴後,被害人向AI尋求協助、安慰、心理建設,也許將來家暴被害人與AI的對話紀錄有可能成為可佐證有家暴事實的證據之一或影響法院心證的因素之一。
電話錄音、通話錄音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包括下列足以使被害人畏懼、心生痛苦或惡性傷害其自尊及自我意識之舉動或行為:(一)言詞攻擊:以言詞、語調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例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威脅再也見不到小孩等(法院辦理家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第1項)。因而,家暴加害人也可能透過電話或通訊軟體的通話進行言詞攻擊的家暴行為。當被害人感受到加害人的言詞家暴行為後,基於蒐集證據、自保的目的,家暴被害人可將手機或電話開啟通話錄音功能,以此紀錄家暴加害人在電話或語音通話進行言詞攻擊的家暴行為。
錄音完成後,應妥善保存錄音的原始檔案,不要進行剪輯、修改,並記錄下錄音的日期、時間。
日記、備忘錄、紙條
被害人或加害人平時如果有寫日記、備忘錄、紙條的習慣,相關日記、備忘錄、紙條的內容可作為法院審酌是否有家暴的事實之一的因素或證據。但由於日記、備忘錄、紙條畢竟仍屬於被害人的審判外陳述,法院仍會綜合一切情狀審查書日記、備忘錄、紙條的動機等是否可是基於訴訟目的所為,如果是日記、備忘錄、紙條只是日常例行性、備忘性質,則可信度會比較高一點點。
家暴被害人如果要把家暴事實透過日記、備忘錄、紙條記錄下來,除了第一時間應驗傷、拍照、留存監視畫面等外,還是應儘速記錄,並將日記、備忘錄或紙條保持原始筆跡、紙張、書寫時間,避免事後再作修正、增補,以避免遭質疑確是「為了訴訟使用」,影響證據的證據能力、證明力。
悔過書、承諾書
家暴加害人在家暴後所寫的悔過書、承諾書,可以作為證明有發生家暴事實的一種證據。如果加害人事後因悔意或祈求受害人不要追究下願意書寫悔過書或承諾書(例如:因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的家暴行為弄傷被害人的身體或財物,加害人願賠償新台幣OO元或將某物品修繕完成或賠一個新的某物品),應該讓加害人在悔過書、承諾書當中將家暴的時間、地點、施暴行為詳加記載,並且要在悔過書或承諾書的記載書寫日期,並且親筆簽名或壓指印,以免加害人事後爭執悔過書或承諾書的證據能力或證明力。
財物毀損的照片或影片
家暴可能是加害人單獨毀損物品的方式為之,或是傷害被害人期間或之後隨毀損物品。因而,如果受害人的物品、住處、家暴的發生地有物品在家暴的過講被毀損,受害人宜在第一時間將遭毀損的物品狀態拍照或攝影留存,如果可能,也可請他人陪同一同進行拍攝。
家暴現場有財物受損的照片或影片,除了可能可作為證明有家暴事實的證據外,將來也可作為向加害人求償物品毀損損害賠償的證據之一。
傳聞證人觀察被害人的證詞
家暴受害人受到家暴後所表現出的情緒、言詞、行為(例如:第三人觀察到被害人求助或訴說當初受到家暴的經過時,伴隨著恐懼、憂傷、憂鬱、流淚、眼神閃動等),如為第三人所觀察到,第三人將所觀察到被害人的情緒等異常情形如在法庭上的證詞,可能也可成為證明有家暴事實的證據之一。
不過,第三人聽聞被害人對加害人的家暴行為控訴,關於「被害人陳述被害事實」部分,屬於累積證據,即使第三人在法庭上作證,只於轉述被害人的說而已,因本質上仍是出於被害人,此部分在刑事訴訟中不能作為被害人證詞的補強證據。換句話說,如要認定加害人犯罪,不能只以第三人轉述家暴事實的證詞為證,被害人、檢察官仍提出有其他證據來補強。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65號刑事判決即指出:「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謂補強證據,必須與被害人所指證之被害事實具有關聯性,但不具同一性之證據,始具補強證據之適格,若證人轉述被害人所陳關於被害之事實,因其轉述之內容並非依憑自己之經歷見聞,僅與被害人陳述具同一性之重覆性證據(累積證據),且係傳聞供詞,縱然具備任意性,仍屬被害人不利於被告陳述之範疇,不具補強證據的適格,不足作為被害人所述被害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9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告訴人雖指訴:其與被告於案發當日上午10時許發生口角,被告對其口出惡言且掌摑臉頰等語(見偵字卷第52頁、101頁、原審訴字卷第94頁)、黃○○雖證述:於電話中聽聞告訴人述說其遭被告毆打等語(見偵字卷第107頁、原審訴字卷第182頁、186至187頁、192至195頁),然黃○○此部分證述,既係聽聞自告訴人之轉述,而非自己親歷之見聞,依前揭說明,僅係與告訴人陳述具有同一性或重覆性之累積證據,不足以作為告訴人所述被害事實之補強證據。準此,前揭上訴意旨所稱告訴人歷次證述大致相符、無明顯瑕疵、不應質疑告訴人提告之動機等情,均難補強告訴人所為不利於被告指述之可信性。」
(本文章作者:高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盧意祥律師;本文章更新日期:2026年7月28日)

盧意祥律師 (律師證書號:108臺檢證字第15363號),現任高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專精於民事訴訟、民事三審上訴、家事訴訟、刑事告訴代理、爭端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