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程序中受聲請人死亡的法律效果:程序當然終結
監護宣告聲請程序中,在法院還沒裁定准許聲請或駁回監護宣告的聲請前,如果受聲請監護宣告的人死亡時,法律效果為何?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71條規定:「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實務上,當聲請人提出監護宣告的聲請後,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如有受監護宣告聲請者的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等文件,足讓法院確認受監護宣告聲請的人已死亡時,法院必須以裁定的方式終結程序,也就是駁回監護宣告的聲請。而聲請監護宣告的程序費用,法院也會判由聲請人負擔,換句話說,如果程序費用聲請人已經先行繳納,無法再向相對人(受監護宣告人)請求。
我的媽媽已不在世上,至親離世是何等感覺,我能感同身受。聖經說:「耶和華靠近傷心的人,拯救靈性痛悔的人。」(詩篇 34:18);主耶穌說:「『復活在我,生命也在我。信我的人雖然死了,也必復活;凡活著信我的人必永遠不死。你信這話嗎?』」(約翰福音 11:25-26),基督徒死後,會復活。願耶和華上帝撫慰每一位喪親者的傷痛,媽媽雖然不在世上,但她信靠主耶穌,已在主耶穌的懷抱中,將來天家會再相聚!

監護宣告受聲請人死亡後,聲請人撤回聲請無效
通常,會需要監護宣告的人,身體健康狀況都已經不太好,並有持續惡化的情況。因此,有時會發生,聲請監護宣告的程序還在進行中,但受聲請人死亡的情形。此時,當監護宣告的聲請人得知受聲請人死亡後,依家事事件法第171條,程序既然已經沒有續行必要,聲請人可以撤回聲請嗎?不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監宣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指出:「經查,高賴○環業於民國115年2月2日死亡,有屏東縣潮州鎮衛生所開具之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本件因高賴○環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至聲請人雖於相對人死亡後具狀撤回本件聲請,然此係於本案程序終結之法定事由發生後始為撤回之請求,自不生任何效力,附此敘明。」此外,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69號民事裁定也指出:「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監護宣告事件,相對人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1年6月30日死亡,有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至聲請人雖於相對人死亡後具狀撤回本件聲請,然此係於本案程序終結之法定事由發生後始為撤回之請求,自不生任何效力,附此敘明。」所以,當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受聲請人)死亡而程序終結後,監護宣告的聲請人,就算具狀向法院撤回聲請,也是無效,也無法據此聲請退還程序費用。
雖然已無法聲請撤回,但如果聲請人得知受監護宣告的聲請人死亡時,聲請人不妨通知法院一下,讓整個司法程序更快圓滿結束,同時法官也可釋放出更多時間、精力,去處理其他還在進行或新收的案件。

盧意祥律師 (律師證書號:108臺檢證字第15363號),現任高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專精於民事訴訟、民事三審上訴、家事訴訟、刑事告訴代理、爭端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