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任天堂Switch主機有刑事責任!【犯罪所得也要追回】

破解任天堂Switch主機有刑事責任 !

破解任天堂Switch主機有刑事責任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任天堂)製造、販賣的Switch遊戲主機內,有檢查、認證讀取的遊戲卡匣是否為任天堂製造、授權製造的正版遊戲軟體功能,如果不是正版卡匣,使用者沒辦法透過Switch主機遊玩,這是任天堂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所規範的防盜拷措施。

著作權法第80之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所以,依著作權法第80之2條規定,沒有經過任天堂合法授權,不可以輸入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零件,或為公眾提供破解、破壞或規避任天堂Switch主機防盜拷措施之技術服務。

任何未經任天堂合法授權破解、販賣破解版的任天堂Switch主機,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6-1條第2款規定,構成違法為公眾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技術服務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同時,違法販售任天堂破解版主機取得的利益,屬於犯罪所得,販賣破解任天堂Switch主機者,不可保有,法院會宣告沒收、追徵。

破解的Switch主機被抓案例

曾有民眾自民國2019年3月起,在臉書經營「雷襌-光子力工作室」,購買改機晶片後,輸入臺灣地區,並為公眾提供破解、破壞、規避Switch遊戲主機防盜拷措施的技術服務,Switch遊戲主機由其為客戶購買,或由客戶自行購買後寄送至陳立弘指定地點,該行為人將遊戲機主控處理器連接到外加的改機晶片模組,由外加之改機晶片模組結合儲存在插置於遊戲機內記憶卡所儲存的改機破解執行檔,改變遊戲機作業程序,使Switch遊戲主機不再執行檢查遊戲軟體是否盜版的程序,進而執行盜版遊戲軟體,以此破解日商任天堂公司所採取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

後來,任天堂在2024年3月19日自臉書「雷襌-光子力工作室」以新臺幣8000元購得經改造的Switch遊戲主機1臺,並報警處理。警方在2024年9月11日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行為人位於花蓮縣住處進行搜索,當場扣得已改裝Switch遊戲機1臺、改機晶片組20組、改機零件54件、電焊槍1臺、電子顯微鏡1臺、電腦主機1臺、網路儲存伺服器1組,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智簡字第1號刑事簡易判決該行為人:「犯著作權法第96條之1第2款之違法為公眾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技術服務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41萬5,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破解主機生財,看似獲利,實則徒勞無功

聖經說:「那不按正道得財的,好像鷓鴣菢不是自己下蛋,到了中年,那財都必離開他,他終久成為愚頑人。耶利米書 17:11)。未經同意,破解任天堂主機賺取報酬,屬犯罪所得,犯罪行為人不但無法保有,還會面臨刑事追徵、任天堂的民事訴訟,看似一時可以賺錢,實則最後不但要背負刑事前科、坐牢,並且所得都要吐出來!千萬不要破解任天堂的遊戲主機!

【參考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智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判決日期:2026年1月30日):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O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2項之未經合法授權不得為公眾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技術服務之規定,應依同法第96條之1第2款之違法為公眾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技術服務罪處斷。㈡被告自民國108年3月起至113年9月11日為警查獲時止,陸續於網路賣場向公眾提供已破解防盜拷措施之Switch遊戲機改機及週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以相同行為模式反覆持續為之,且均係侵害告訴人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之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客觀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行為予以評價。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而為本案犯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助長公眾使用盜版遊戲軟體之歪風。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失,此有告訴人115年1月16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院卷第105-106頁),堪認被告犯後態度一般。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造成危害,及其自陳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狀況(院卷第67頁,涉及個資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㈠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生之物部分: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有花蓮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證(警卷第567-570頁),其中如附表編號1-8所示改機晶片等物,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編號9所示Switch遊戲機改機,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順豐速運寄件資料(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係證明被告有本案犯行之證據,非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爰不宣告沒收。㈡被告向公眾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零件及技術服務,迄至本案查獲時已販出Switch遊戲機改機805臺,每臺獲利約新臺幣6,000元等情,業為被告於偵訊中供述明確(偵卷第10頁),堪認被告本案獲利金額為241萬5,000元(計算式:805台×3,000元=2,415,000元),此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盧意祥律師 個人形象照

盧意祥律師 (律師證書號:108臺檢證字第15363號),現任高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專精於民事訴訟、民事三審上訴、家事訴訟、刑事告訴代理、爭端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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