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事實不憑證據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3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87號民事判決都指出:「法院認定事實應憑證據,而證據之證明力固由法院依其自由心證斷定之,惟其認定如與卷證資料不符者,其事實之認定即屬違背法令,當事人自得以其採證、認事不當,據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此外,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26號、114年度台上字第470號民事判決都指出:「認定事實,應憑證據,法院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不僅應與卷內資料相符,且必於訟爭事實有相當之證明力,不能以單純論理為臆測之根據,而就訟爭事實為推認判斷。」又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指出:「倘法院所認定之事實與卷內資料不符,即屬違背證據法則。」準此,二審判決如果認定的事實與卷存證據不符,且如認定事實是二審法院的臆測而單純論理,屬於 認定事實不憑證據 ,因違反證據法則,當事人可以此作為民事上訴三審的理由,以提高上訴三審翻盤的機率。
民事訴訟,要證明事實,不一定都會有直接證據,尤其在證據不易取得、年代久遠且人事已非的案件更是如此,仍可透過間提出接證據以間接證明的方式舉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民事判決指出:「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凡能證明他項事實,再由此他項事實,本於推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之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非必以直接證明要件事實為必要,亦不得將各證據為割裂觀察。」如果當事人提出的間接證據,經整體觀察後,可本於推理證明當事人主張或抗辯的待證事實,二審法院卻為不利的認定,此時,二審判決可能構成認定事實不依證據的違法,如合法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可將二審判決廢棄。
認定事實不憑證據的例子
- 二審只截取當事人片段書狀,認定已自認並據以裁判:
例如,上訴人並未自認被上訴人於1至3區B1柱牆之實際施作數量為212.49噸,二審法院卻擷取部分書狀內容,直接認定上訴人自認被上訴人1至3區B1柱牆完成數量為212.49噸:「㈢再查上訴人於原審民事答辯㈢暨上訴理由㈢狀係陳述:被上訴人於1至3區B1柱牆未全部綁紮完成前即拒絕施作,上訴人另點工9工綁紮完成,以每工1噸計算,合計9噸。現場餘料裁切加工所剩下腳料,由回收業者回收處理共計15.932噸。惟被上訴人於剪裁明細表繪製錯誤,有部分綁紮作業有誤,另被上訴人退場後,部分由後續承接業者完成者,不得以被上訴人主張之鋼筋過磅單為計價重量基礎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15至216頁),並未自認被上訴人於1至3區B1柱牆之實際施作數量為212.49噸。原審僅擷取上訴人該書狀之片段陳述,逕謂上訴人自認被上訴人1至3區B1柱牆完成數量為212.49噸,亦有認定事實不依證據之違法。」(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53號民事判決參照)。 - 二審誤當事人有爭執的事項為不爭執
例如,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43號民事判決指出,該案二審時,對於爭訟的基礎事實(簽發交付本票的基礎原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有不同的主張、抗辯,二審法院卻認為雙方對此沒有爭執,而認定當事人雙方不爭執爭訟的基礎事實為某種法律關係(消費借貸),已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的違法:「查系爭本票係由被上訴人簽發後交付上訴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被上訴人主張其因受上訴人等脅迫而開立系爭本票,上訴人則抗辯其借款附表二所示金額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遂開立系爭本票予伊(見原審卷334、335、410、411頁),兩造間就系爭本票簽發交付之基礎原因事實為何,顯然互有爭執。原審謂兩造不爭執系爭本票原因關係為消費借貸,已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法」 - 認定事實與卷證資料不符
例如,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83號民事判決指出,該案二審時,臺北市建管處曾回函記載78年間某建物沒有檢舉人相關的資料。二審法院卻認定該建物於78年間有人檢舉為違建,並認定該案中的公寓的區分所有權人就占用部分遭占用有為反對之表示,已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的違法:「查臺北市建管處113年7月23日函記載:「旨案(即系爭平台違建)前經78年10月5日……函查報在案……本府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及本府單一陳情系統,並無檢舉人相關資料」等語(見原審更一卷第255頁),似無78年間檢舉系爭增建物為違建之人為系爭平台共有人之資料。乃原審徒以系爭增建物於78年間遭人檢舉為違建,遽認係系爭公寓區權人就系爭占用部分遭占用所為反對之表示,已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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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認定事實不憑證據?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3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87號民事判決都指出:「法院認定事實應憑證據,而證據之證明力固由法院依其自由心證斷定之,惟其認定如與卷證資料不符者,其事實之認定即屬違背法令,當事人自得以其採證、認事不當,據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此外,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26號、114年度台上字第470號民事判決都指出:「認定事實,應憑證據,法院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不僅應與卷內資料相符,且必於訟爭事實有相當之證明力,不能以單純論理為臆測之根據,而就訟爭事實為推認判斷。」又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指出:「倘法院所認定之事實與卷內資料不符,即屬違背證據法則。」準此,二審判決如果認定的事實與卷存證據不符,且如認定事實是二審法院的臆測而單純論理,屬於 認定事實不憑證據 ,因違反證據法則,當事人可以此作為民事上訴三審的理由,以提高上訴三審翻盤的機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