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盜帳號發不實貼文可以告嗎?
離婚後盜帳號發文可以告嗎?可以。實務上,有夫妻在離婚後,前妻因耳聞前夫離婚前已有外遇而心生不滿,登入離婚前共同事業的臉書粉絲團,以前夫名義公開發表前夫承認外遇等內容的不實貼文,遭到前夫提起刑事告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法院判前妻犯刑法第358條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32號刑事判決),判決後前妻提出案發時由於婚姻、健康狀況欠佳,才因一時情緒失控登入帳號並發表貼文,事後感到十分後悔,以量刑過重提起上訴,法院最後駁回上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39號刑事判決)。此外,前夫因不實言論名譽受損,也向前妻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審酌當事人雙方的身分地位、學識經歷、財產狀況、侵權行為的情節等後,判前妻總共應賠償前夫6萬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5號民事判決)。
夫妻雙方在恩愛時,可能因共同經營事業或其他原因告知對方個人的社群帳號密碼。然而,如果雙方最後不幸離婚,建議夫妻雙方都盡快更改原本對方會知道的社群帳號密碼,以免對方無故登入自己的社群帳號密碼,張貼與事實不符的貼文,造成自己社交圈、客戶圈、親戚朋友等不必要的誤會、傷痕,後續還要花費勞力、時間、費用及精神透過官司來回復名譽。此外,離婚後,如果對方在離婚前有外遇的行為,無故侵入他人社群帳號發文,不但無法獲得賠償,反而可能讓受害的自已陷入民事與刑事官司!聖經說:「說謊言的嘴為耶和華所憎惡;行事誠實的,為他所喜悅。」(箴言 12:22),前夫或前妻是否在離婚前有外遇,應充分調查清楚,如不實指控對方,是耶和華上帝所不喜悅的。即使台灣已將通姦除罪化,如果要追究責任,前夫或前妻在離婚的外遇行為,仍可在有充分的證據下,透過民事訴訟向對方求償(延伸閱讀:離婚後還能提告外遇嗎?【離婚後還是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
)!而如果明明對方有外遇,卻沒有辦法取得證據、地上的法律無法追究外遇者,也不要因此灰心或絕望!因為聖經告訴我們上帝會審判:「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希伯來書 13:4)、「因為人所做的事,連一切隱藏的事,剛我們是善是惡,神都必審問。」(傳道書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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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意祥律師 (律師證書號:108臺檢證字第15363號),現任高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專精於民事訴訟、民事三審上訴、家事訴訟、刑事告訴代理、爭端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