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矛盾 ?例子?【民事上訴三審理由】

判決理由矛盾 的意思

什麼是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 判決理由矛盾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民事判決指出:「所謂判決理由矛盾,係指其理由前後牴觸,或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之情形而言。」準此,如果二審判決就所認定的事實,在判決理由前後論述不一致,或二審判決就基於認定的事實所為的法律評價前後不同,都屬判決理由矛盾。此外,如果二審判決記載的主文與判決理由有不一致,也屬判決理由矛盾。要找出二審判決是否有判決理由矛盾,只要比對判決書的所記載的理由即可,而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判決理由矛盾,與其他違背法令的事由往往也存在關聯性。例如,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40號民事判決指出,該案二審判決不以當事人雙方已不爭執債務人有清償代墊款為基礎去裁判,在判決理由中又記載已清償的代墊款仍有積欠情形,重複計入已因清償而消滅的代墊款,影響當事人間清償數額的判斷,除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規定外,並有理由矛盾之違誤,最高法院將案件部分發回二審法院審理。

此外,當判決理由出現矛盾,二審判決又未對矛盾部分說明理由的話,可能也會有判決不備理由的違法。

當發現二審判決除了判決理由矛盾外,又有其他違背法令的事由時,上訴三審理由宜一併將其他違法事由也補上加強,以增加上訴三審的成功率!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40號民事判決:「㈡陳美珠所匯款項其中476萬5,500元,係清償蘇宏昌為陳美珠及其家人代購物品或代墊款,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一133至134頁、原判決3頁2至3列)。則該476萬5,500元債之關係即因清償而消滅,法院應據此為裁判。惟原審復認定:蘇宏昌因為陳美珠及其家人代購物品、代墊保費等,陳美珠合計尚欠蘇宏昌723萬4,500元等情(見原判決12頁9至10列),乃將已消滅之476萬5,500元列入計算,影響其未清償數額之判斷,除違反上開規定之自認效力外,並有理由矛盾之違誤。」

判決理由矛盾
判決理由矛盾,是指判決理由理由前後牴觸,或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

判決理由矛盾例子

判決理由矛盾的樣態中,判決理由前後抵觸的例子?例如:

  • 例如,在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中,關於兩造是否成立租賃關係,二審判決先後論述不一:
    「四、查原審先謂:兩造為至親,自系爭房屋興建完成迄被上訴人提起本訴之時止長達47年期間,被上訴人未曾向上訴人收取或表示欲收取地租,此客觀事實足以推翻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之基地推定租賃關係。繼謂:上訴人授權被上訴人得取用一銀收租帳戶之存摺、印章,並告知被上訴人帳戶密碼,足認兩造間有以被上訴人受領系爭房屋租金代替土地租金給付之合意,似認上訴人有給付土地租金而與被上訴人成立基地租賃關係,前後論列不一,已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73號民事判決參照。
  • 又例如,在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關於租地建屋的租約是否已經期滿?二審判決理由認定,雙方於63年間系爭房屋修建時,就租期附有該屋不堪使用時為止的不確定期限,該房屋因已達不堪使用狀態,系爭租約租期已屆至。但是,二審判決理由中,竟又認定租約因該房屋不堪使用的期限屆至,被上訴人可以終止,被最高法院認定有判決理由矛盾(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民事判決)。
  • 再例如,在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某註冊商標是否有無侵害其他註冊商標的商標權?二審判決先在判決理由中認定屬近似商標,如均使用於第35類商標,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誤認某註冊商標與另一註冊商標的服務為同一來源,有侵害商標權的行為,但是,二審判決又認定他方當事人沒有具體說明某註冊第35類的商標有什麼違法或違約,他方當事人主張有侵害商標權,並沒有依據,在此案例中,某註冊商標到底有沒有侵害另一商標權,存在判決理由矛盾(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06號民事判決參照)。

判決主文與判決理由不符的例子

  • 在請求給付遺產事件,上訴人除請求分割遺產外,在二審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於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2189萬5271元本息。二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可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本息總計244萬8547元,卻沒有在判決主文為請求記載准駁,有判決理由矛盾(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95號民事判決參照)。
  • 又例如,在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二審判決在判決理由中認定被上訴人反訴請求上訴人給付183萬9,200元本息(含第一審判命上訴人給付之150萬649元本息)應予准許,但是,判決主文就此部分,只諭知上訴人再給付被上訴人33萬8,551元本息,卻未諭知駁回上訴人對150萬649元本息部分之上訴,有判決理由矛盾(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判決理由矛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須注意的是,並不是判決理由中存在前後不一致就可上訴三審,判決理由矛盾必須要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二審判決才能成為上訴三審的理由。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94號民事判決指出:「按判決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結果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因此,即使二審判決有判決理由矛盾,如果二審判決理由有前後抵觸的部分只是一些枝微末節、無影響判決結果的錯誤或小瑕疵,當事人只以此作為由上訴第三審的理由,並無助提高於上訴三審成功率,最高法院仍然會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

聖經說:「神非人,必不致說謊,也非人子,必不致後悔;祂說話豈不照著行呢?」(民數記 23:19)、「祢話的總綱是真實;祢一切公義的典章是永遠長存。」(詩篇 119:160),人畢竟不是神,判斷上難免有所失誤,但耶和華上帝的信實與公義前後一致,可受檢驗!

延伸閱讀:民事上訴三審要等多久?【上訴三審終結平均日數】


【參考判決】: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民事判決:「㈠按土地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契約年限屆滿,出租人不得收回。所稱契約年限屆滿,除契約明定租賃之期限屆滿外,亦包括雖未明定年限,但依租賃契約目的,可認已達訂約目的年限之情形。而契約年限屆滿者,該租約即為失效,無待當事人終止。本件兩造之前手即出租人林o棘、承租人陳李o英間就系爭土地有租地建屋之關係,雙方於63年間系爭房屋修建時,就租期附有該屋不堪使用時為止之不確定期限,系爭房屋已達不堪使用狀態,系爭租約租期已屆至,為原審所是認。準此,原審既認系爭租約因契約年限屆滿而失效,竟又認系爭租約因系爭房屋不堪使用之期限屆至,被上訴人得為終止(見原判決第8頁第21、22行),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06號民事判決:「查原審一方面謂錦霞樓與吳o蓉之系爭商標不同,然均有吳o霞名字之「霞」字,上訴人並以阿霞命名多種菜色,應以「霞」字為相關消費者寓目印象深刻之主要識別部分,二者為近似商標,倘均使用於第35類之系爭服務,即足使相關消費者誤認二商標之服務為同一來源,屬侵害系爭商標權之行為(見原判決第39頁第4至12行、第15至18行、第27至28行),另方面又謂吳o蓉未具體說明吳o豪等2人註冊錦霞樓第35類商標(即編號13商標)有何違法或違約,吳o蓉主張侵害系爭商標權即屬無據(見原判決第41頁第23至27行),就吳o豪等2人註冊編號13商標究有無侵害吳o蓉之系爭商標權,亦有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95號民事判決:「按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定有明文。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亦屬判決理由矛盾情形之一。次按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共同生活所為貢獻所作之法律上評價,與繼承制度之概括繼承權利、義務不同,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配偶一方先他方死亡時,屬生存配偶對其以外之繼承人主張之債權,與該生存配偶對於先死亡配偶之繼承權,為各別存在之請求權,二者在性質上迥不相同。查上訴人除請求分割許志宏之遺產外,於原審亦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於許志宏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2189萬5271元本息。原審認定上訴人得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本息總計244萬8547元,卻未於主文為是項請求准駁之諭知,已有理由矛盾之違法。」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94號民事判決:「按判決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結果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而所謂判決理由矛盾,係指其理由前後牴觸或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之情形而言。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範圍包括不服第一審就反訴部分判命其給付之150萬649元本息部分(見原審更字卷二第78頁;原判決第4頁)。原審於判決理由既認被上訴人反訴請求上訴人給付183萬9,200元本息(含第一審判命上訴人給付之150萬649元本息)應予准許,惟判決主文就此部分,僅諭知上訴人再給付被上訴人33萬8,551元本息,卻未諭知駁回上訴人對150萬649元本息部分之上訴,依上說明,自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

  • 判決理由矛盾 的意思?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民事判決指出:「所謂判決理由矛盾,係指其理由前後牴觸,或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之情形而言。」準此,如果二審判決就所認定的事實,在判決理由前後論述不一致,或二審判決就基於認定的事實所為的法律評價前後不同,都屬判決理由矛盾。此外,如果二審判決記載的主文與判決理由有不一致,也屬判決理由矛盾。要找出二審判決是否有判決理由矛盾,只要比對判決書的所記載的理由即可,而會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判決理由矛盾,該二審判決通常也存在其他種類判決違背法令的事由。

    判決理由矛盾
    判決理由矛盾,是指判決理由理由前後牴觸,或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

    判決理由矛盾例子

    判決理由矛盾的樣態中,判決理由前後抵觸的例子?例如,在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關於租地建屋的租約是否已經期滿?二審判決理由認定,雙方於63年間系爭房屋修建時,就租期附有該屋不堪使用時為止的不確定期限,該房屋因已達不堪使用狀態,系爭租約租期已屆至。但是,二審判決理由中,竟又認定租約因該房屋不堪使用的期限屆至,被上訴人可以終止,被最高法院認定有判決理由矛盾(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民事判決)。又例如,在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某註冊商標是否有無侵害其他註冊商標的商標權?二審判決先在判決理由中認定屬近似商標,如均使用於第35類商標,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誤認某註冊商標與另一註冊商標的服務為同一來源,有侵害商標權的行為,但是,二審判決又認定他方當事人沒有具體說明某註冊第35類的商標有什麼違法或違約,他方當事人主張有侵害商標權,並沒有依據,在此案例中,某註冊商標到底有沒有侵害另一商標權,存在判決理由矛盾(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06號民事判決參照)。

    判決理由矛盾樣態中,判決主文與判決理由不符的例子?例如,在請求給付遺產事件,上訴人除請求分割遺產外,在二審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於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2189萬5271元本息。二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可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本息總計244萬8547元,卻沒有在判決主文為請求記載准駁,有判決理由矛盾(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95號民事判決參照)。又例如,在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二審判決在判決理由中認定被上訴人反訴請求上訴人給付183萬9,200元本息(含第一審判命上訴人給付之150萬649元本息)應予准許,但是,判決主文就此部分,只諭知上訴人再給付被上訴人33萬8,551元本息,卻未諭知駁回上訴人對150萬649元本息部分之上訴,有判決理由矛盾(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判決理由矛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須注意的是,並不是判決理由中存在前後不一致就可上訴三審,判決理由矛盾必須要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二審判決才能成為上訴三審的理由。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94號民事判決指出:「按判決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結果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因此,即使二審判決有判決理由矛盾,如果二審判決理由有前後抵觸的部分只是一些枝微末節、無影響判決結果的錯誤或小瑕疵,當事人只以此作為由上訴第三審的理由,並無助提高於上訴三審成功率,最高法院仍然會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

    聖經說:「神非人,必不致說謊,也非人子,必不致後悔;祂說話豈不照著行呢?」(民數記 23:19)、「祢話的總綱是真實;祢一切公義的典章是永遠長存。」(詩篇 119:160),人畢竟不是神,判斷上難免有所失誤,但耶和華上帝的信實與公義前後一致,可受檢驗!

    延伸閱讀:民事上訴三審要等多久?【上訴三審終結平均日數】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民事判決:「㈠按土地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契約年限屆滿,出租人不得收回。所稱契約年限屆滿,除契約明定租賃之期限屆滿外,亦包括雖未明定年限,但依租賃契約目的,可認已達訂約目的年限之情形。而契約年限屆滿者,該租約即為失效,無待當事人終止。本件兩造之前手即出租人林o棘、承租人陳李o英間就系爭土地有租地建屋之關係,雙方於63年間系爭房屋修建時,就租期附有該屋不堪使用時為止之不確定期限,系爭房屋已達不堪使用狀態,系爭租約租期已屆至,為原審所是認。準此,原審既認系爭租約因契約年限屆滿而失效,竟又認系爭租約因系爭房屋不堪使用之期限屆至,被上訴人得為終止(見原判決第8頁第21、22行),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06號民事判決:「查原審一方面謂錦霞樓與吳o蓉之系爭商標不同,然均有吳o霞名字之「霞」字,上訴人並以阿霞命名多種菜色,應以「霞」字為相關消費者寓目印象深刻之主要識別部分,二者為近似商標,倘均使用於第35類之系爭服務,即足使相關消費者誤認二商標之服務為同一來源,屬侵害系爭商標權之行為(見原判決第39頁第4至12行、第15至18行、第27至28行),另方面又謂吳o蓉未具體說明吳o豪等2人註冊錦霞樓第35類商標(即編號13商標)有何違法或違約,吳o蓉主張侵害系爭商標權即屬無據(見原判決第41頁第23至27行),就吳o豪等2人註冊編號13商標究有無侵害吳o蓉之系爭商標權,亦有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95號民事判決:「按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定有明文。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亦屬判決理由矛盾情形之一。次按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共同生活所為貢獻所作之法律上評價,與繼承制度之概括繼承權利、義務不同,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配偶一方先他方死亡時,屬生存配偶對其以外之繼承人主張之債權,與該生存配偶對於先死亡配偶之繼承權,為各別存在之請求權,二者在性質上迥不相同。查上訴人除請求分割許志宏之遺產外,於原審亦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於許志宏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2189萬5271元本息。原審認定上訴人得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本息總計244萬8547元,卻未於主文為是項請求准駁之諭知,已有理由矛盾之違法。」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94號民事判決:「按判決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結果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而所謂判決理由矛盾,係指其理由前後牴觸或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之情形而言。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範圍包括不服第一審就反訴部分判命其給付之150萬649元本息部分(見原審更字卷二第78頁;原判決第4頁)。原審於判決理由既認被上訴人反訴請求上訴人給付183萬9,200元本息(含第一審判命上訴人給付之150萬649元本息)應予准許,惟判決主文就此部分,僅諭知上訴人再給付被上訴人33萬8,551元本息,卻未諭知駁回上訴人對150萬649元本息部分之上訴,依上說明,自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

高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盧意祥律師 個人形象照

盧意祥律師 (律師證書號:108臺檢證字第15363號),現任高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專精於民事訴訟、民事三審上訴、家事訴訟、刑事告訴代理、爭端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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