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不備理由的意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 判決不備理由 的意思?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民事判決指出:「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係指欠缺判決主文所由生不可或缺之理由。例如,判決未載理由、所載理由不完備或不明瞭等情形屬之。」所以,二審判決如果完全不記載理由,屬於判決不備理由。此外,二審法院審理後,對於所認定的事實及適用的法律構成要件如何對應,也應該要調查審認,並在判決中說明,否則,也屬判決不備理由。例如,如果二審判決認定A公司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致生損害於B,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而A公司負責人下令該公司拒絕返還貨品的行為導致B受有損害,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應就該侵權行為與A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則A公司、A公司負責人是否依序該當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的構成要件,二審法院在審理時應該要調查審認。但二審判決卻未記載A公司有如何背於善良風俗方法、A公司負責人有如何違反法令的行為、事實及證據,就屬於有判決不備理由的違法。

此外,法院判當事人敗訴的判決,對當事人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攻擊防禦方法,二審法院沒有在判決理由中記載不採取的理由,同樣也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法院為當事人敗訴之判決,關於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判決理由項下者,即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須注意的是,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指出:「所謂判決不備理由,應以欠缺判決主文所由生不可或缺之理由為限,若其理由並不影響判決主文者,並不包括在內。」此外,民事訴訟法第 477-1 條也規定:「除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換句話說,不是所有當事人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二審法院都必須在二審判決寫出不採取的理由,二審判決只要就「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攻防方法在判決書上記載為何不採取的理由即可,不影響判決結果的攻擊防禦方法,二審法院毋庸在判決理由回應。不影響判決結果的判決不備理由,屬「無害瑕疵」(harmless error),不構成得上訴三審的理由。無害瑕疵雖然不影響二審判決的合法性,但實務上法院仍會盡量避免,朝向精簡化的目標記載判決理由。實務上,「判決不備理由」可能是最常被使用的上訴三審理由,但仍應具體涵攝、指摘二審判決有如何判決不備理由的原因,以提高上訴三審成功率(延伸閱讀:民事上訴三審翻盤機會多少?【上訴三審成功率】)。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應集中在「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法律及相關構成要件事實、兩造沒有爭議的事項的前提下去攻擊防禦。實務上,我曾看過或聽實務工作者抱怨當事人對於無關案件法律判斷的事項,貼上各式文獻、公文、函釋、法條、判決、參考書、教科書,並搭配各種情緒、謾罵用語…,這些即使有提出,效果也等同於未提出,花大量時間準備卻在做白工,實在可惜!
此外,任何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攻防方法,宜儘早提出,因為,第三審是不能提出新攻防方法(延伸閱讀:三審新證據可以提出嗎?【上訴第三審才提出】)。
聖經說:「未曾聽完先回答的,便是他的愚昧和羞辱。」(箴言 18:13)。一份判決理由完備的判決,能讓民眾、律師折服,不浪費勞力、時間、費用、精神再行上訴,並息訟止紛;但一份判決不備理由的判決,有可能讓當事人對法院的審判產生質疑、誤會,且可能讓雙方當事人辛苦在二審參與程序、法院辛苦製作的二審判決會被最高法院廢棄,讓紛爭延續。願上帝賜福每一位當事人都能有智慧地參與民事訴訟,法官也能有智慧去回應當事人提出重要的主張、抗辯!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末查,所謂判決不備理由,應以欠缺判決主文所由生不可或缺之理由為限,若其理由並不影響判決主文者,並不包括在內。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及上訴人主張不足採之理由,對其他不影響判決結果而未詳載部分,亦表明不逐一論列之旨,尚非判決不備理由。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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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不備理由的意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 判決不備理由 的意思?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民事判決指出:「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係指欠缺判決主文所由生不可或缺之理由。例如,判決未載理由、所載理由不完備或不明瞭等情形屬之。」所以,二審判決如果完全不記載理由,屬於判決不備理由。此外,二審法院審理後,對於所認定的事實及適用的法律構成要件如何對應,也應該要調查審認,並在判決中說明,否則,也屬判決不備理由。
例如,如果二審判決認定A公司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致生損害於B,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而A公司負責人下令該公司拒絕返還貨品的行為導致B受有損害,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應就該侵權行為與A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則A公司、A公司負責人是否依序該當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的構成要件,二審法院在審理時應該要調查審認。但二審判決卻未記載A公司有如何背於善良風俗方法、A公司負責人有如何違反法令的行為、事實及證據,就屬於有判決不備理由的違法。

判決未載理由、所載理由不完備或不明瞭等情形,屬於判決不備理由。 此外,法院判當事人敗訴的判決,對當事人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攻擊防禦方法,二審法院沒有在判決理由中記載不採取的理由,同樣也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法院為當事人敗訴之判決,關於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判決理由項下者,即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須注意的是,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指出:「所謂判決不備理由,應以欠缺判決主文所由生不可或缺之理由為限,若其理由並不影響判決主文者,並不包括在內。」此外,民事訴訟法第 477-1 條也規定:「除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換句話說,不是所有當事人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二審法院都必須在二審判決寫出不採取的理由,二審判決只要就「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攻防方法在判決書上記載為何不採取的理由即可,不影響判決結果的攻擊防禦方法,二審法院毋庸在判決理由回應。不影響判決結果的判決不備理由,屬「無害瑕疵」(harmless error),不構成得上訴三審的理由。無害瑕疵雖然不影響二審判決的合法性,但實務上法院仍會盡量避免,朝向精簡化的目標記載判決理由。實務上,「判決不備理由」可能是最常被使用的上訴三審理由,但仍應具體涵攝、指摘二審判決有如何判決不備理由的原因,以提高上訴三審成功率(延伸閱讀:民事上訴三審翻盤機會多少?【上訴三審成功率】)。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應集中在「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法律及相關構成要件事實、兩造沒有爭議的事項的前提下去攻擊防禦。實務上,我曾看過或聽實務工作者抱怨當事人對於無關案件法律判斷的事項,貼上各式文獻、公文、函釋、法條、判決、參考書、教科書,並搭配各種情緒、謾罵用語...,這些即使有提出,效果也等同於未提出,花大量時間準備卻在做白工,實在可惜!
此外,任何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攻防方法,宜儘早提出,因為,第三審是不能提出新攻防方法(延伸閱讀:三審新證據可以提出嗎?【上訴第三審才提出】)。
聖經說:「未曾聽完先回答的,便是他的愚昧和羞辱。」(箴言 18:13)。一份判決理由完備的判決,能讓民眾、律師折服,不浪費勞力、時間、費用、精神再行上訴,並息訟止紛;但一份判決不備理由的判決,有可能讓當事人對法院的審判產生質疑、誤會,且可能讓雙方當事人辛苦在二審參與程序、法院辛苦製作的二審判決會被最高法院廢棄,讓紛爭延續。願上帝賜福每一位當事人都能有智慧地參與民事訴訟,法官也能有智慧去回應當事人提出重要的主張、抗辯!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末查,所謂判決不備理由,應以欠缺判決主文所由生不可或缺之理由為限,若其理由並不影響判決主文者,並不包括在內。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及上訴人主張不足採之理由,對其他不影響判決結果而未詳載部分,亦表明不逐一論列之旨,尚非判決不備理由。併此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