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不備理由的意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 判決不備理由 的意思?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民事判決指出:「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係指欠缺判決主文所由生不可或缺之理由。例如,判決未載理由、所載理由不完備或不明瞭等情形屬之。」所以,二審判決如果完全不記載理由,屬於判決不備理由。此外,二審法院審理後,對於所認定的事實及適用的法律構成要件如何對應,也應該要調查審認,並在判決中說明,否則,也屬判決不備理由。例如,如果二審判決認定A公司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致生損害於B,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而A公司負責人下令該公司拒絕返還貨品的行為導致B受有損害,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應就該侵權行為與A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則A公司、A公司負責人是否依序該當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的構成要件,二審法院在審理時應該要調查審認。但二審判決卻未記載A公司有如何背於善良風俗方法、A公司負責人有如何違反法令的行為、事實及證據,就屬於有判決不備理由的違法。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6號民事判決指出:「且認定事實應憑證據,法院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必須於應證事實有相當之證明力者,始足當之,不得僅以推測之詞作為認定之依據,否則即屬違背證據法則。」因此,如果法院在認定事實的過程中,沒有依照證據,只以推論臆測的方式來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作為判決基礎而為不利的判斷,也違反證據法則,有會構成判決不備理由。所以,在檢視有無判決不備理由時,可找找二審判決理由欄位是否記載認定事實所依憑的證據,同時找找有沒有附上詳細、推理過程,如果找不到證據出處、推理論述,法院又只有以推論方式來確定事實,並據此作為裁判基礎為不利的認定,就可能有判決不備理由的情形。
除了未記載認定事實所依憑的證據,可能構成判決不備理由外,就當事人主張的契約關係,法院未先就無名契約加以定性、並調查審認,直接認定契約的性質為不利上訴人的判決時,最高法院也有認定屬判決不備理由,而將案件廢棄發回二審法院。例如,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61號民事判決就指出:「次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不限於民法上之有名契約,其他非典型之混合契約,如未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法院自應尊重,而就該契約之定性,法院應根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依該契約之性質及經濟目的,加以認定,再類推適用關於有名契約之規定,不受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拘束。查被上訴人主張其原將系爭房屋交予王志正使用管理,王志正再交予上訴人管理,嗣王志正死後,上訴人持續將系爭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兩造間成立系爭契約關係,約定上訴人負責管理系爭房地及○○路房屋,每月須自收取租金中交付1萬5000元予王大維用以支付家庭開銷,性質為有償委任或混合委任之無名契約等詞,似見被上訴人主張其原與王志正存有契約關係,於王志正死亡後,兩造始另成立系爭契約。則兩造究係於王志正死亡後之何時,以何方式成立系爭契約?又系爭契約如何定性,究係委任而屬民法上之有名契約?抑或為非典型之混合契約?若屬無名契約,被上訴人得逕依民法第541條規定為本件請求之依據為何?系爭契約之定性,影響應如何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有名契約之相關規定,以補契約約定之不足,並涉及被上訴人所為終止契約意思表示是否合法有效?自有詳加調查審認之必要。原審未遑詳查細究,未定性系爭契約性質,逕認系爭契約為有償委任或類似委任契約關係,被上訴人得任意終止系爭契約關係,適用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房屋,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容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所以,如案件涉及無名契約時,基於法官知法原則,法院有依職權決定適用何法律的職責(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76號民事判決參照),律師在判斷是否有上訴三審的空間時,可詳加檢視二審判決是否就契約定性、定性的理由是否正確、是否就契約性質及認定契約性質的各該構成要件進行調查,並在判決理由中詳加交代。如果二審判決就此有欠缺,即可往是否構成判決不備理由的方向研議是否作為上訴三審理由!

此外,法院判當事人敗訴的判決,對當事人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攻擊防禦方法,二審法院沒有在判決理由中記載不採取的理由,同樣也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67號民事判決就指出:「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法院為原告或被告敗訴之判決,如未於判決書理由項下記載其對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即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
不影響判決結果的理由不備理由,三審不會廢棄原判決
須注意的是,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183號民事判決指出:「按判決不備理由,而足以影響判決結果者,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則指出:「所謂判決不備理由,應以欠缺判決主文所由生不可或缺之理由為限,若其理由並不影響判決主文者,並不包括在內。」此外,民事訴訟法第 477-1 條也規定:「除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22號民事判決指出:「原審認定在公寓大廈屋頂設置無線電台基地台者,應得頂層區權人之同意,除就電信法第33條第3項與系爭規定之立法先後為觀察外,主要以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為論點,並無可議。原審雖未依『法官知法』原則,論述上開電信管理法規定亦不適用,而有判決不備理由之情形,惟不影響判決之結果,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1規定,仍應予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依上,不是當事人所有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二審法院都必須在二審判決寫出不採取的理由,二審判決只要就「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攻防方法在判決書上記載為何不採取的理由即可,不影響判決結果的攻擊防禦方法,二審法院毋庸在判決理由回應。不影響判決結果的判決不備理由,屬「無害瑕疵」(harmless error),不構成得上訴三審的理由。無害瑕疵或贅述,雖然都不影響二審判決的合法性,但實務上二審法院仍會盡量避免,朝向精簡化的目標記載判決理由!
上訴三審前,先確認判決理由不備是否足以影響判決結果
實務上,判決不備理由可能是最常被使用的上訴三審理由,但仍應具體涵攝、指摘二審判決有如何判決不備理由的原因,以提高上訴三審成功率(延伸閱讀:民事上訴三審翻盤機會多少?【上訴三審成功率】)。
並且,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應集中在「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法律及相關構成要件事實、兩造沒有爭議的事項的前提下去攻擊防禦。我曾看過、聽過實務工作者抱怨當事人對於無關案件法律判斷的事項,貼上各式文獻、公文、函釋、法條、判決、參考書、教科書,並搭配各種情緒、謾罵用語…,這些即使有提出,效果也等同於未提出,花大量時間準備卻在做白工,實在可惜!
任何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攻防方法,宜儘早提出,因為,第三審是不能提出新攻防方法(延伸閱讀:三審新證據可以提出嗎?【上訴第三審才提出】)。
聖經說:「未曾聽完先回答的,便是他的愚昧和羞辱。」(箴言 18:13)。一份判決理由完備的判決,能讓民眾、律師折服,不浪費勞力、時間、費用、精神再行上訴,並息訟止紛;但一份判決不備理由的判決,有可能讓當事人對法院的審判產生質疑、誤會,且可能讓雙方當事人辛苦在二審參與程序、法院辛苦製作的二審判決會被最高法院廢棄,讓紛爭延續。
願上帝賜福每一位當事人都能有智慧地參與民事訴訟,法官也能有智慧去回應當事人提出重要的主張、抗辯!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末查,所謂判決不備理由,應以欠缺判決主文所由生不可或缺之理由為限,若其理由並不影響判決主文者,並不包括在內。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及上訴人主張不足採之理由,對其他不影響判決結果而未詳載部分,亦表明不逐一論列之旨,尚非判決不備理由。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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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不備理由的意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 判決不備理由 的意思?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民事判決指出:「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係指欠缺判決主文所由生不可或缺之理由。例如,判決未載理由、所載理由不完備或不明瞭等情形屬之。」所以,二審判決如果完全不記載理由,屬於判決不備理由。此外,二審法院審理後,對於所認定的事實及適用的法律構成要件如何對應,也應該要調查審認,並在判決中說明,否則,也屬判決不備理由。
例如,如果二審判決認定A公司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致生損害於B,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而A公司負責人下令該公司拒絕返還貨品的行為導致B受有損害,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應就該侵權行為與A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則A公司、A公司負責人是否依序該當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的構成要件,二審法院在審理時應該要調查審認。但二審判決卻未記載A公司有如何背於善良風俗方法、A公司負責人有如何違反法令的行為、事實及證據,就屬於有判決不備理由的違法。

判決未載理由、所載理由不完備或不明瞭等情形,屬於判決不備理由。 此外,法院判當事人敗訴的判決,對當事人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攻擊防禦方法,二審法院沒有在判決理由中記載不採取的理由,同樣也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法院為當事人敗訴之判決,關於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判決理由項下者,即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須注意的是,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指出:「所謂判決不備理由,應以欠缺判決主文所由生不可或缺之理由為限,若其理由並不影響判決主文者,並不包括在內。」此外,民事訴訟法第 477-1 條也規定:「除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換句話說,不是所有當事人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二審法院都必須在二審判決寫出不採取的理由,二審判決只要就「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攻防方法在判決書上記載為何不採取的理由即可,不影響判決結果的攻擊防禦方法,二審法院毋庸在判決理由回應。不影響判決結果的判決不備理由,屬「無害瑕疵」(harmless error),不構成得上訴三審的理由。無害瑕疵雖然不影響二審判決的合法性,但實務上法院仍會盡量避免,朝向精簡化的目標記載判決理由。實務上,「判決不備理由」可能是最常被使用的上訴三審理由,但仍應具體涵攝、指摘二審判決有如何判決不備理由的原因,以提高上訴三審成功率(延伸閱讀:民事上訴三審翻盤機會多少?【上訴三審成功率】)。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應集中在「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法律及相關構成要件事實、兩造沒有爭議的事項的前提下去攻擊防禦。實務上,我曾看過或聽實務工作者抱怨當事人對於無關案件法律判斷的事項,貼上各式文獻、公文、函釋、法條、判決、參考書、教科書,並搭配各種情緒、謾罵用語...,這些即使有提出,效果也等同於未提出,花大量時間準備卻在做白工,實在可惜!
此外,任何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攻防方法,宜儘早提出,因為,第三審是不能提出新攻防方法(延伸閱讀:三審新證據可以提出嗎?【上訴第三審才提出】)。
聖經說:「未曾聽完先回答的,便是他的愚昧和羞辱。」(箴言 18:13)。一份判決理由完備的判決,能讓民眾、律師折服,不浪費勞力、時間、費用、精神再行上訴,並息訟止紛;但一份判決不備理由的判決,有可能讓當事人對法院的審判產生質疑、誤會,且可能讓雙方當事人辛苦在二審參與程序、法院辛苦製作的二審判決會被最高法院廢棄,讓紛爭延續。願上帝賜福每一位當事人都能有智慧地參與民事訴訟,法官也能有智慧去回應當事人提出重要的主張、抗辯!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末查,所謂判決不備理由,應以欠缺判決主文所由生不可或缺之理由為限,若其理由並不影響判決主文者,並不包括在內。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及上訴人主張不足採之理由,對其他不影響判決結果而未詳載部分,亦表明不逐一論列之旨,尚非判決不備理由。併此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