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不告知自己向別人借錢,可以離婚嗎?【不能離婚】

配偶不告知自己向別人借錢,可以離婚嗎?

配偶不告知自己有向別人借錢,可以離婚嗎?不行,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度婚字第 236 號民事判決指出,夫妻之一方就自身之經濟情形,包含收入、財產或負債,是否均應全數告知對方甚於得對方同意後方得以自身名義借貸,本屬見仁見智之事,無當然之是非對錯,未告知借款的配偶是以自己名義借款,實際上沒有造成他方配偶經濟上重大損失,縱使債權人曾要求他方配偶代為清償而造成困擾、不悅,影響也非重大,客觀上難以遽認任何人如果處於同一境況都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無法依此認定婚姻難以維持。此案例的配偶未告知他方配偶下,直接向第三人借款新臺幣(下同)數百萬元,雖然債權人當初是考量有夫妻關係方才同意借款,也會向未借款的配偶催討債務,但此案例的法院是不准許離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度婚字第 236 號民事判決:「(一)按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判決意旨參照)。蓋婚姻係以夫妻相互間之感情為立基,以經營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自應誠摯相愛、互信互諒,協力保持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如上開基礎不復存在,夫妻間已難以繼續共同相處,也無法互信、互諒,且無回復之可能,而無再令雙方繼續維持婚姻形式之必要時,始能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聖經記載:「…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瑪拉基書 2:15–16),上帝告訴我們,不可以強暴、詭詐惡待配偶,不能隨便放棄婚姻!

高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盧意祥律師 個人形象照

盧意祥律師 (律師證書號:108臺檢證字第15363號),現任高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專精於民事訴訟、民事三審上訴、家事訴訟、刑事告訴代理、爭端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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