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交換共有房產的違約金時效?
夫妻離婚後,對婚前、婚後夫妻共有的財產的歸屬,常透過離婚協議書約定,並有違約金條款。但夫妻離婚後,可能出現一方違約的情形,因而涉及離婚協議書違約金情球的問題。而離婚協議交換共有房產的違約金時效有多長?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46號民事判決指出:「違約金係當事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之金錢或其他給付,旨在確保債務之履行,於債務不履行時,始有支付之義務,與其所依附之契約債務有所不同。又違約金債權,於債務人違約時即發生而獨立存在,且非基於一定法律關係而定期反覆發生者,應適用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之消滅時效。」例如,夫妻簽訂離婚協議,協議書約定夫妻本來共有各半產權的A房地、B房地產權,夫妻同意各自以所有的各半產權相互交換贈、移轉,交換後由一方所有A房地全部,他方則所有B房地全部,而由於B房地的價值高於A房地,離婚協議書另約定取得B房地的一方應支付對方交換房地的價差,作為補貼。此外,離婚協議書另約定,贈與移轉登記所發生相關費用,依雙方的產權各自負擔,且如有一方違約,應給付對方5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離婚協議簽訂後,就給付價差的部分遲遲沒有履行,已發生違約,則該違約金的請求,在15年內,可以向對方請求(至於違約金是否過高,是否須酌減,屬另一問題)。
婚姻的破裂,會讓人無奈、沮喪、失望、難過、憤怒,並且讓人承受很大的重擔、壓力,甚至衍生為財產爭議、法律訴訟。耶穌說:「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裡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 馬太福音 11:28),聖經也說:「祂醫好傷心的人,裹好他們的傷處。」(詩篇 147:3)、「我幾次流離,你都記數;求你把我眼淚裝在你的皮袋裡。這不都記在你冊子上嗎?」(詩篇 56:8),婚姻遭逢鉅變,令人痛心,但我們可向耶穌禱告,耶穌知道妳(你)的一切委屈、痛苦,且看顧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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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違約金係當事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之金錢或其他給付,旨在確保債務之履行,於債務不履行時,始有支付之義務,與其所依附之契約債務有所不同。又違約金債權,於債務人違約時即發生而獨立存在,且非基於一定法律關係而定期反覆發生者,應適用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之消滅時效。查兩造簽訂系爭協議,全部內容共6條,第1至3條約定兩造共有向陽路房地、重陽路房地,應有部分各2分之1,同意各自以所有應有部分2分之1相互交換贈與移轉,由上訴人所有重陽路房地全部,被上訴人所有向陽路房地全部;第4條約定被上訴人應支付上訴人系爭差額;第5條約定贈與移轉登記所發生相關費用,依兩造之產權各自負擔;第6條約定一方如有違約,應給付對方5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係兩造約定共有向陽路房地、重陽路房地離婚後分配事宜,屬兩造因離婚而就剩餘財產所為分配之約定,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系爭協議第6條之違約金約款,似係依附於兩造互相移轉房地所有權、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系爭差額而存在。原審未詳予研求該違約金約款與系爭協議其他約定間關係,遽以該違約金約款係延續兩造剩餘財產分配,即謂包含兩造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及該違約金約款之系爭協議,係兩造間成立認定性和解契約,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2年時效,已嫌速斷,復未說明上訴人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係於何時發生,上訴人主張該已發生之懲罰性違約金債權消滅時效為15年,何以不足採之理由,逕認上訴人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亦罹於2年時效而消滅,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自有未合,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46號民事判決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