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沒感情了,外遇還是會侵害配偶權!
夫妻沒感情了,外遇會侵害配偶權?是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5號判決指出,只要還沒離婚,婚姻仍受法律保障,縱使夫妻感情已生問題並多有爭執,在婚姻關係仍存續期間內,仍不容許第三人以夫妻婚姻關係生有問題及破綻,任意破壞夫妻基於配偶關係所得主張之身分法益。所以,對第三者來說,就算喜歡的人與配偶的感情早已蕩然無存,甚至已經撕破臉,想要陪伴、傾聽、牽手、擁抱、約會、親密關係,但是,聖經告訴我們:「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汙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希伯來書 13:4),第三者仍應避免與喜歡已婚的對象發展感情,才不會成為「破壞他人婚姻」的加害者,除須負擔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法律責任,還會面臨上帝的審判!
就算已提告離婚,只要婚姻還在,就不能介入感情!
喜歡的人,婚姻感情破裂,已提告離婚訴訟,反正看似都要離婚了,現在可以介入,跟喜歡的人發展戀情、親密關係了嗎?不行!在法律上,只要婚姻關係還在,夫妻間仍應到互負誠實義務及維護家庭生活圓滿的協力義務,夫妻提起離婚訴訟,只是雙方就婚姻關係是否終止等事項,開啟協商及由法院調查證據、判斷審認的過程,不是說夫妻任一方於提起離婚訴訟,就可以任意破壞這樣的忠誠義務。畢竟,就算提起離婚訴訟,破鏡仍可重圓,不代表雙方婚姻100%沒藥可救,況且,是否確有法律所規定的離婚事由,仍然需要經過法院調查審認,夫妻離婚前,第三者如果趁虛而入、發展感情,仍會侵害配偶權,而與不忠的配偶,共同成為不法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人,受害的配偶,因為配偶外遇的精神上痛苦,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實務上,等到離婚後才發現,原來離婚前配偶有不忠的行為,此時受害的配偶可以提告嗎?關此問題,延伸閱讀:離婚後還能提告外遇嗎?【離婚後還是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5號民事判決:「然夫妻提起離婚訴訟,亦僅係雙方就婚姻關係之是否終止等事項,開啟協商及由法院調查證據、判斷審認之過程,非謂夫妻任一方於提起離婚訴訟後,即可恣意破壞基於婚姻關係應盡之互負誠實義務及維護家庭生活圓滿之協力義務,是被告以原告與賴女於離婚前,夫妻間情份已不存在,辯稱其與賴○○間之上開所為,未侵害到原告之配偶權云云,亦不可採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