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保管人該做什麼?
遺囑保管人該做什麼?依照民法第1212條規定,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的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的繼承人。如果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保管人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遺囑保管人身負重任,能讓立遺囑人生前辛苦立下的遺囑,有機會被發現,且讓遺囑有被執行、受遺贈人有知悉遺囑及請求交付遺贈的機會。此外,依民法第1212條的反面解釋,如果不是遺囑保管人,就沒有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的義務,且即使知道有遺囑存在及遺囑的內容,也沒有通知其他繼承人、受遺贈人等的義務。
聖經說:「正直人的純正必引導自己;奸詐人的乖僻必毀滅自己。」(箴言11:3)。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因此,如果具繼承人身份的遺囑保管人,有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遺囑,由於使遺囑不能執行,違背被繼承人意思的實現及侵害他人繼承權,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該遺囑保管人會喪失繼承權!同樣地,由於民法第1188條規定:「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具有受遺贈人身份的遺囑保管人,如果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遺囑,也會喪失受遺贈權!當然,偽造、變造遺囑也會觸犯刑法偽造私文書等罪。
遺囑保管人應通知的期限?
如果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保管人知道繼承開始後,要在什麼期限內通知繼承人等?民法第1212條,沒有具體規定應通知的時期期限。但遺囑保管人還是宜儘速通知已知的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利害關係人,以免事後被不必要的質疑:「明明有遺囑怎麼遺囑保管人怎麼那麼晚才通知我?」、「這份遺囑是真的嗎?」、「為何隱匿遺囑?」而引發不必要的猜忌、不信任,甚至無端遭遇喪失繼承權等的訴訟。耶穌說:「使人和睦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稱為神的兒子。」(太 5:9),聖經說:「火缺了柴就必熄滅;無人傳舌,爭競便止息。」(箴 26:20)。遺囑保管人、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利害關係人彼此間,應是合作關係,在傷痛之餘,應協力完成立遺囑人最後的心願,如果遺囑保管人儘速盡到通知義務,將能促進彼此合作、降低無端受質疑的風險。為了遺囑紛爭,到法院訴訟,沒有贏家!
誰是民法第1212條規定的「已知之繼承人」?
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民法第1212條規定,遺囑保管人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問題是,誰是民法第1212條規定的「已知之繼承人」?依民法1212條的修法理由,遺囑保管人可參考立遺囑人的戶籍資料記載,來決定要通知的對象。不過,遺囑保管人未必能取得立遺囑人的戶籍資料,遺囑保管人,如果只知道或確定某一個是合法繼承人,不仿考慮將遺囑通知該繼承人,再囑託該繼承人去通知、提示遺囑給其餘繼承人閱覽,來達使繼承人知悉遺囑內容的目的,並避免被認有隱匿遺囑的動機、行為。由民法第1212條規定及以上的說明可知,如果立遺囑時,預先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保管人日後要做的事情就比較單純,只要在知道繼承開始時,即時將遺囑交給遺囑執行人即可,不用再費心誰是繼承人、誰不是。
★103年1月29日修正的民法第1212條的修正理由:「二、又由於遺囑保管人僅係保管被繼承人之遺囑之人,未必了解立遺囑人其繼承人之狀態,包括究竟有無繼承人之情況,故條文所稱『已知之繼承人』宜參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繼承人有無不明』之解釋,應從廣義解釋,亦即依戶籍資料之記載(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判決參照)或其他客觀情事而為認定。」
遺囑保管人沒通知繼承人,會因此讓遺囑無效嗎?
遺囑保管人沒通知繼承人,會因此讓遺囑無效嗎?不會,依民法第1212條修正理由、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855號民事判決意旨,依規定遺囑保管人有無提示,並不影響遺囑之真偽及其效力,當然也不影響受遺贈人請求交付遺贈的權利。不過,如果被繼承人有立下遺囑,繼承人通常都會很想趕快知道,基於人情義理、維持家族和諧、避免捲入紛爭及訴訟,在沒有遺囑執行人的遺囑,遺囑保管人還是宜儘速通知繼承人等。
★民法第 1212 條修正理由(103.01.29):「一、依規定遺囑保管人有無提示,並不影響遺囑之真偽及其效力,且現今社會親屬會議召開不易且功能式微,故提示制度並未被廣泛運用。為使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以知悉遺囑之存在,爰將現行提示制度,修正為由遺囑保管人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繼承人之方式。如無遺囑執行人者,則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至於遺囑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見遺囑者,亦為相同之處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65號民事判決(節錄):「…然原告雖未於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即將遺囑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然依民法第1207條、第1212條規定,其法律效果為繼承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是原告縱未即時將遺囑即時通知繼承人,亦不影響原告得向被告四人請求交付遺贈物之權利。」
遺囑保管人不一定要是繼承人
遺囑保管人一定要是繼承人嗎?不一定,遺囑保管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也可以是與立遺囑人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因此,好朋友、閨蜜、結拜兄弟、乾女兒、乾兒子、乾爸爸、乾媽媽、牧師、師母、律師,都可以擔任遺囑保管人。準此,即使不婚不生且單身無父母及兄弟姐妹者,仍然有指定遺囑保管人的機會。此外,遺囑保管人與遺囑執行人,可為同一人。
指定遺囑保管人的注意事項
指定遺囑保管人的注意事項?指定遺囑保管人前,須注意以下事項:
- 遺囑保管人的品行:
由於民法第1212條規定,在繼承開始後,需要由遺囑保管人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或由遺囑保管人通知已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等,因此,立遺囑人指定遺囑保管人前,宜考慮要指定的遺囑保管人的品行是否端正。實務上,曾發生遺囑保管人,未依規定提示遺囑的情況。如果遺囑保管人品行不端正,當立遺囑人寫好遺囑後,遺囑保管人知悉遺囑內容時,會有因自身利益、好惡,而有將遺囑隱匿、變造或銷毀遺囑的可能。但如果遺囑保管人的心胸、品行、操守都沒問題時,能避免遺囑被隱匿、修改甚至滅失。 - 是否有擔任遺囑保管人的意願:
指定遺囑保管人前,最好事先徵得遺囑保管人的意願,並事先讓遺囑保管人知道自己的職責,以確保立遺囑人在死亡後,遺囑保管人甘心樂意完成遺囑保管人的任務(交付遺囑給遺囑執行人或通知已知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相較事先不知情,遺囑保管人如果是甘心樂意、經過深思熟慮後,而決定擔任遺囑保管人,對於保管遺囑,比較不易有太大的壓力,也不容易將遺囑視為「燙手山芋」,會有比較大的動機去保護遺囑,完成立遺囑人身前的託付。 - 遺囑保管人是否能承受繼承人或其他親屬的壓力:
由於遺囑涉及遺產分配、分割方法,不同的法定繼承人拿到的遺產,勢必有多有少。甚至,一個沒有血緣關係的第三人,因遺囑所受到的遺贈,價值或金額高於法定繼承人,很可能引發繼承人、血親甚至整個家族的不諒解,進而引發糾紛(特別是,遺囑保管人獲遺囑分配高額遺產時)。因此,在指定遺囑保管人前,也要考慮該受指定的保管人選,是否可以在自己過世後,身心狀態是否仍能承受繼承人的壓力?待人處事是否圓融?能否忠實保管、通知、交付遺囑?此點有賴立遺囑人平時的長久觀察。 - 宜在遺囑明確指定遺囑保管人:
決定好遺囑保管人後,最好能在遺囑上寫下指定遺囑保管人,同時將遺囑保管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也記載在遺囑上面,「本遺囑正本只有一份,指定遺囑保管人為ooo(生日oo年o月o日,身分證字號:Axxxxxxxxx)」這短短幾個字,可以免去法定繼承人或其他親屬,對遺囑保管人提出質疑「他是遺囑保管人嗎?」、「遺囑有寫某某某是遺囑保管人嗎?」、「這份遺囑是從哪來的?」、「立遺囑人是不是臨終前被你洗腦而寫下這個遺囑?」等猜忌與不信任。除了遺囑記載外,如果身體情況允許,也可考慮拍攝影片,明確記錄自己某年某月某日立下的遺囑有指定遺囑保管人的心意(當然,事後如立遺囑人改變心意更改遺囑保管人,此影片也記得收回、刪除!)。此外,遺囑有載明遺囑保管人,也能避免立遺囑人死亡後,遺囑保管人質疑自己是否是遺囑保管人的可能,要知道,光是遺囑保管人不確定自己是否為遺囑保管人這件事,就會產生不小的心理壓力!更可能影響到遺囑是否被交付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等是否被通知。 - 遺囑保管人的年齡及身體狀況:
遺囑保管人的人選,如果可能比立遺囑人先死亡,會影響到遺囑保管人的職務是否能被執行,雖然白髮人送黑髮人在現代很常見,但遺囑保管人的年齡如果過高,也宜避免。此外,患有容易快速惡化的疾病(如:失智症、癌症等),因可能會影響到日後遺囑的交付與通知,也不適宜擔任遺囑保管人。 - 指定遺囑保管人與遺囑執行人可指定為同一人:
遺囑保管人與遺囑執行人可否為同一人?可以,遺囑保管人可以同時是遺囑執行人,這也是實務上常見的作法,優點是遺囑可能會受到好的保護,且能有效避免遺囑保管人不交付給遺囑執行人的問題。此外,由於遺囑有指定遺囑執行人,也可省去因親屬會議不能舉行,利害關係人還要另外向法院聲請選任遺囑執行人的問題。
遺囑保管人的指定,宜在身體狀態好時完成!
依上說明,我們也可知道,遺囑宜要在身體狀態好、可以好好思考時,好好規劃。否則,如等到身體狀態極度虛弱時才想到要寫遺囑,萬一屬意的遺囑保管人、遺囑執行人選無意願擔任,此時又要去思考或找別的人選時,不知身體能否負荷!

盧意祥律師 (律師證書號:108臺檢證字第15363號),現任高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專精於民事訴訟、民事三審上訴、家事訴訟、刑事告訴代理、爭端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