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被預扣利息的部分,債務人可不用還錢!

借錢被預扣利息的部分,債務人可不用還錢!

借錢卻被債權人預扣利息,沒拿到預扣利息的錢,債務人要還錢嗎?不用,因為最高法院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10號民事判決都指出,利息先扣的借款契約,是用其他方法巧取利益,借款金額中預扣的利息,既然沒有實際交付給借用人,不能認為是借款本金的一部分,借款契約的本金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的金額為準。例如,金主雖然和借錢的債務人約定借款新台幣460萬元,但包含預扣利息34萬5,000元,並寫在借款明細表、借據上。金主也確實預扣利息,實際上只匯款新台幣425萬5,000元給債務人,則預扣利息的34萬5,000元,依民法第206條,屬於用其他方法巧取利益,且因沒有交付給債務人,金主和債務人,只在425萬5,000元部分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債務人日後要還給債權人的金額,只有425萬5,000元,不是當初借款契約上所載的460萬元,換句話說,債務人被預扣利息的34萬5,000元,可以不用還錢!(相關文章:消費借貸要件?【借錢要怎樣才算數】

實務上,民間的一般私人借款,金主常趁借款人一時急需金錢、在銀行借不到錢或不懂相關法律知識,在借款明細上巧立名目,要債務人以約定的借款本金,預扣好幾個月的利息給金主,再搭配法定上限或超越法定上限的遲延利息、鉅額違約金條款,讓債務人明明沒有拿到預扣利息的借款,卻要還此部分款項的不合理現象。此外,債務人由於沒拿到預扣利息的借款,可能還不出預扣利息部分的借款金額,卻又要再負擔未還款部分的遲延利息、違約金,被層層剝削。另外,為擔保還款,金主會在債務人的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讓還不出款項的債務人又可能面臨不動產遭拍賣的危險。債務人事後雖可透過確認債權不存在等訴訟導正這種錯誤,但常常需花費不少的時間、金錢、費用、精神,在官司未確定以前,債務人及家人常常活在不確定、恐懼、憂慮、焦急、無助當中…。

萬一自己、家人或好友被金主剝削或欺騙,在這樣艱難的逆境中,債務人雖然孤立無援,除了可以尋求法律幫助外,我們也可以認識、依靠耶和華上帝,因為聖經告訴我們:「耶和華啊,謙卑人的心願你早已知道;你必預備他們的心,也必側耳聽他們的祈求,為要給孤兒和受欺壓的人伸冤,使強橫的人不再威嚇他們。」(詩篇 10:17-18)、「義人呼求,耶和華聽見了,就救他們脫離一切患難。耶和華靠近傷心的人,拯救靈性痛悔的人。」(詩篇 34:17-18),我們在黑暗中,仍有一位神,讓我們存有盼望!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10號民事判決(節錄):「查自貸與金額中預扣利息,該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不能認為貸與本金之一部,故利息先扣之消費借貸,其貸與之本金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被上訴人於104年7月27日匯款100萬元至上訴人指定之蘇俊龍帳戶,於同年11月4日扣除利息後匯款86萬7,500元至上訴人帳戶,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系爭借款之本金自應以扣除利息後實際交付之金額為準。原審見未及此,遽謂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借款200萬元本息,已有可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節錄):「按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民法第206條定有明文。故如借款人借款時以折扣方法巧取利益,該部分借款人既未實行交付,即不發生返還請求權(原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306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上訴人依約應給付oo公司價款(即借款本金)700萬元,惟其另向oo公司扣除履約保證金140萬元及於撥付融資款項同日收取首期款3萬4000元,共計143萬4000元,則依前開說明,上訴人既未實際交付該143萬4000元予oo公司,自應於計算本金中扣除,亦即oo公司向上訴人融通之資金為556萬6000元(計算式:7,000,000-1,434,000=5,566,000)。」

高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盧意祥律師 個人形象照

盧意祥律師 (律師證書號:108臺檢證字第15363號),現任高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專精於民事訴訟、民事三審上訴、家事訴訟、刑事告訴代理、爭端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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