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聲請多久會有結果?一般2週左右可收到裁定!
債權人若就金錢以外的請求權(如:請求撒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的債權及物權行為、依照離婚協議書約定,對不動產所有權的物權行為等),需要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民事法院在收到債權人的假處分聲請後,通常會在約2週內做出裁定(實際時間,仍以個案法院作業時間為準)。法院將審查聲請是否具備理由,並決定是否准許或駁回假處分。提出假處分聲請後,在等待法院的假處分裁定期間,我們可學習所羅門王的精神,向上帝求智慧,祈求法官能明斷是否准許假處分的聲請,以達到保全強制執行的效果,根據聖經記載,所羅門王曾向上帝求智慧明辨是非,上帝應允,並賜他更多:「所羅門王上基遍去獻祭;因為在那裡有極大(或作:出名)的邱壇,他在那壇上獻一千犧牲作燔祭。在基遍,夜間夢中,耶和華向所羅門顯現,對他說:『你願我賜你什麼?你可以求。』所羅門說:『你僕人我父親大衛用誠實、公義、正直的心行在你面前,你就向他大施恩典,又為他存留大恩,賜他一個兒子坐在他的位上,正如今日一樣。耶和華我的神啊,如今你使僕人接續我父親大衛作王;但我是幼童,不知道應當怎樣出入。僕人住在你所揀選的民中,這民多得不可勝數。所以求你賜我智慧,可以判斷你的民,能辨別是非。不然,誰能判斷這眾多的民呢?』所羅門因為求這事,就蒙主喜悅。神對他說:『你既然求這事,不為自己求壽、求富,也不求滅絕你仇敵的性命,單求智慧可以聽訟,我就應允你所求的,賜你聰明智慧,甚至在你以前沒有像你的,在你以後也沒有像你的。你所沒有求的,我也賜給你,就是富足、尊榮,使你在世的日子,列王中沒有一個能比你的。你若效法你父親大衛,遵行我的道,謹守我的律例、誡命,我必使你長壽。』」(列王紀上3:4-14)。
此外,須注意的是,假處分程序,不決定實體權利義務關係,須債權人另外起訴的訴訟,來讓法院決定實體權利義務關係(如:撤銷不動產的處分行為等),仍然可為此禱告,延伸閱讀:為官司禱告 【禱告相信神】。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五、相對人另辯稱:抗告人對余嘉生之請求為金錢債權,不適用假處分;抗告人並未釋明相對人對財產有任何不利益處分、達於無資力或恐難執行之狀態;伊並無抗告人指摘之教唆余喜嘉生脫產之行為等節。惟查抗告人當庭陳明欲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本案訴訟,請求相對人就系爭房地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本院卷第48頁正、反面),顯見其係對相對人請求撒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之債權及物權行為,即為金錢以外之請求,以回復為余嘉生所有,故兩造間有無直接債權債務關係並非重點。又本件標的物乃不動產,相對人若將之處分予其他善意第三人,抗告人在請求回復原狀時更見困難,益見本件有假處分之必要。至於相對人是否教唆余嘉生脫產,即於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移轉時是否明知有損害抗告人權利乙節,要屬兩造間本案訴訟之實體爭執事項,非本件假處分程序所得審究,故相對人上開辯解,亦無足取。」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抗字第202號民事裁定:「四、相對人主張:兩造協議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二)財產之歸屬:婚後名下財產各半……」,而系爭房地係兩造婚後購買登記於抗告人名下,屬兩造婚後財產,伊有請求抗告人移轉登記系爭房地應有部分1/2之權利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憑(原法院卷第9-15頁),堪認抗告人就其請求已予釋明。抗告人雖辯稱:相對人係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本案請求,屬金錢請求,與假處分要件不合云云。惟相對人於聲請狀已陳明係依離婚協議書約定,請求抗告人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1/2辦理移轉登記等語(原法院卷第6頁),足見:相對人係依離婚協議書約定,對抗告人為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之之物權行為,即為金錢以外之請求,抗告人上開抗辯,應無足取。至於相對人得否依上開離婚協議書為本件請求,屬本案訴訟之實體問題,非本件假處分保全程序所得審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