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沒養過子女 ,法律規定子女可免養父母【免除扶養義務】

父母沒養過子女,法律規定子女可免養父母

父母沒養過子女 ,子女可免養父母嗎?可以的,但應經法院免除扶養義務。父母如果沒養育過子女,屬於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法律仍令子女負扶養父母的義務,強人所難,法院可完全免除子女扶養父母的義務。依民法第1118-1條第2項規定,經法院免除扶養義務後,子女就沒有扶養父母的義務。2010年1月29日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施行後,扶養義務從「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賦予法院可斟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的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0號判決)。

父母親沒養過子女,法院准許子女免除扶養義務案例

聖經說:「教養孩童,使他走當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離。」(箴言 22:6)、「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只要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以弗所書 6:4),民法第1114條第1款也規定,直系血親相互負扶養之義務,明確告訴作父母的,有養育子女的責任,而這項責任,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影響。然而,實務上卻發生,子女出生後8、9個月,原生父親就沒有住家裡,只有偶爾回家,由子女母親在塑膠工廠工作賺錢養家,父親雖然一開始有賺錢回家,但做短時間就不做了又嫌棄工作,工作不固定,沒有支付家庭開銷、子女扶養費用等,更會要跟子女的母親拿錢,如果拿不到錢,就會打母親。子女的母親與父親20幾年沒聯絡,子女父親偶爾會來借錢,沒有固定住所、到處借錢,當沒有人要借錢給子女的父親時,就會來找子女的母親借錢。不但如此,子女都是由母親上班時照顧。以上情形,經子女向法院主張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法院審酌該父親在子女成年前,本負有對保護教養及扶養義務,但該父親在子女成年前,不曾給付扶養費,也沒有給予子女具體的關懷、照顧,且在離婚後,也沒有對子女積極關心聞問或分擔其扶養責任,顯然沒盡到身為人父應盡的扶養義務,且雙方已經沒有聯絡或往來,雖父親子女至親,但缺乏生活依附、形同陌路,該父親未扶養子女,情節確屬重大,如果仍然令子女負擔對父親的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准許子女請求免除其對其父親的扶養義務。此外,實務上另曾發生,子女的父親長期賭博,未照顧子女、給付子女扶養費,法院判准子女可免除扶養義務(新聞:母親為了他們隱忍到成年 這款老爸讓人心寒!免除扶養剛好)。

子女不可自行與父母約定不扶養父母

父母不養子女,且可能還涉及賭博、吸毒、家暴、性騷擾、性侵害、情緒勒索等問題情況,並要求子女扶養自己,嚴重造成子女情緒和財務上的壓力,子女會感到傷心、難過、憤怒,並會想要斷絕親子關係,或私下找父母協商扶養問題,我能理解這樣的傷害、不滿與無奈。面對這種狀況,子女可自行與父母約定不扶養父母而免除扶養義務嗎?不行,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是否免除子女扶養父母的義務是法院的權限,子女仍應透過法院免除父母的扶養義務,不可自行與父母約定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0號判決)。子女與父母私下約定免除扶養義務,將來或可作為免除扶養義務的相關證據,但並不會發生免除扶養義務的效力,還是應該循法律途徑來免除扶養義務!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