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墊扶養費不當得利 ,可向他方父母請求
父母一方已經墊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是否可向他方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可以,關於 代墊扶養費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指出,父母共同負擔子女扶養未成年子女義務時,如果父母一方支付未成年的全部扶養費用,代墊扶養費的一方,可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在他方應分擔的程度範圍內,向他方父母請求已經實際墊付的扶養費用。例如,假設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比例上應由父母雙方各自負擔一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感情、信任都破裂,在2023年到2025年期間,男方不願意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因此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必要費用由女方用自己的存款支付,而在這3年期間,男方應支付的子女扶養費是50萬元,但女方已幫男方全額代墊支付,讓男方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到利益,女方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向男方請求返還40萬元的扶養費用。此外,應注意的是,就算父母離婚,離婚後雙方仍須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延伸閱讀:父母離婚子女扶養義務?【離婚扶養義務】)。
聖經告訴我們:「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裡的人,更是如此。」(提摩太前書 5:8),供養家庭、照顧親人是責任!法律允詢代墊扶養費的父母可依不當得利規定向他方請求返還扶養費,就是要讓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負起應盡的責任!

父母可向他方要求返還家人所代墊的扶養費?
父母可向他方要求返還家人所代墊的扶養費?不行。父母一方已代墊支付的扶養費用,可請求他方父母返還,但條件是父母本人實際支付的扶養費用,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如果由父母的兄弟姐妹或未成年子女的爺爺奶奶支付,則父母一方既然沒有實際支付扶養費,是不能請他方父母請求返還的。舉例來說,未成年子女的爸爸由於在外另結新歡,對未成年子女不理不睬,經女方屢次催繳,但都不支付扶養費共100萬元,而未成年子女的媽媽本身收入也比較較爲吃緊,所以扶養費100萬元,是由未成年子女的外婆支付,未成年子女的媽媽,是不能依不當得利規定,向未成年子女的爸爸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100萬元。由於未成年子女的外婆年事已高,不方便向未成年子女的爸爸請求返還這100萬元扶養費,此時,未成年子女的外婆,可將這100萬元的債權,讓與給未成年子女的媽媽,在債權讓與後,未成年子女的媽媽就可直接向未成年子女的爸爸請求返還這100萬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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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又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08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父母共同負擔扶養未成年子女義務時,倘父母之一方支付子女全部扶養費,固非不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向他方請求按應分擔之程度,償還其代墊之扶養費用,惟所得請求償還之金錢,自以其實際支出而代墊者為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93號民事裁定:「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