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風有著作權嗎 ?
畫風有著作權嗎 ?沒有,畫風沒有著作權,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畫風、風格最多只屬於著作權法第10條之1所規定的「思想、概念」而已。因此,如果創作者只是運用與他人相同繪畫的「概念」、「手法」而用自己的方式另外去表達、創作,而沒有直接重新製作或改作他人的繪圖、畫作作品,即使表達因概念相同而相同,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也不涉及對他人著作的利用,不會違反著作權法,著作人不能以畫風相同為名,禁止他人為相似的創作!不過,如果是臨摹、看著他人著作一筆一畫仿製他人具有原創性、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繪圖等美術著作,並上傳網路、社群平台,則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而重製、公開傳輸這兩項權利,都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即使沒用在商業行為,除非符合合理使用規定外,利用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同意後才能利用,否則就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
用AI生成特定藝術畫風的影像不涉及著作權侵害?
最近,國內外流行以AI工具生成特定創作者繪畫風格的圖畫、漫畫,例如:使用ChatGPT利用以吉卜力風格,將圖像吉卜力化(Ghiblifying,新聞:ChatGPT’s new image generator is Ghiblifying everything),引發是否有抄襲畫風、侵害著作權的爭議。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觀念、構想的「表達方式」(如:畫作本身),不及於觀念、構想本身(例如:畫風、風格等),因此如果AI自動產出的結果只是以特定藝術家的「風格」呈現,和原作不同且不涉及重製其他著作問題的話,則使用這些AI產出的成果,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由AI工具自行產出的內容,由於缺乏非人類的創意創作,也不具有著作權(延伸閱讀:生成式AI產生的內容有著作權嗎?【AI著作權】)。不過,AI所產出的內容,是否真的可被認定與原作不同,而不涉及對原著作的重製或改作?在實務個案的認定上仍可能存在爭議。有民眾曾將自己的照片上傳給AI生成來吉卜力化,AI竟然將照片背景書架上的玩偶改為外型、輪廓、眼睛、身體特徵、配色都與宮崎駿所畫的「龍貓」(トトロ)神似,關於使用神似龍貓的玩偶的圖像部分,可能已涉及到著作權法的問題,AI的營運商及相關使用者仍應審慎。
另外,以其他創作者的風格作畫,並用在與原創作者無關的內容、甚至是具有嘲諷性等攻擊性的用途,可能將造成該風格創作者不舒服。此外,如果使用AI工具串接網路、參考他人網路上著作,或直接將他人的攝影或美術著作透過AI來生成相似的圖像,並在網路或社群軟體上發布,則可能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改作」他人著作等侵權行為行為,除非有合理使用的情況,應取得原著作人的授權(延伸閱讀:衍生著作定義?怎樣會侵權?【不可不知】)。
耶和華上帝曾對摩西說:「我已經以我的靈充滿他,使他有智慧、聰明、知識,能作各樣的工,能想出巧工。」(出埃及記 31:3-4),上帝曾揀選工匠比撒列,並賜給他智慧、聰明、知識,來打造會幕聖物,比撒列的才能不是單純的學習或天賦,而是來自於耶和華所賜下的靈和智慧。雖然現今AI已可生成他人畫風或風格的圖片,讓許多人憂心人類在創作方面的工作機會受到生成式AI威脅,但人是上帝所創造的,早在AI被發明以前,人類就不停止創作各種著作,人的智慧、創意、聰明,AI是無法取代的!如果人的創作是來自上帝的靈所賜下的,那更是無法取代!
延伸資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1號刑事判決:「審酌前述鑑定人王○○認定兩者構成實質近似最重要之原因,係認被告「宅貓妙可」就嘴鼻部分一改過往風格改畫成蛋蛋嘴,之後即與告訴人之「愛蜜莉與波奇圖文插畫」高度近似。惟對貓擬人化畫者常將其鼻嘴以形狀會意之圓圈畫法表示,及將耳朵畫成尖耳,此從辯護人提出之上揭日本插畫家卡娜赫拉、卵山玉子、mojiji、やまなか、デコㄧル等人之插畫,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之從網路下載之眾多插畫圖案(見本院卷第203至212頁)等中,不少以圓圈畫法(即所謂蛋蛋嘴)表示貓之鼻嘴,及將貓耳畫成尖耳者,即足以證明。因各畫家依同樣之操作畫法,故所畫成之形狀或形態皆屬近似,而有思想與表達合併之情形,應屬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之思想或操作方法,不該為作畫者個人所壟斷獨占,自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17號民事判決:「按著作權所要求之原創性,僅須獨立創作,而非重製或改作他人之著作者即屬之,至其創作內容縱與他人著作雷同或相似,仍不影響原創性之認定,同受著作權之保障。另制定著作權法,除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外,復有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依該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此觀諸著作權法第1條、第10條之1規定甚明。是著作權所保護者乃創作本身,關於繪畫即為現實完成存在之畫作,單純之創意或創作方式(如王美玥所稱之洗墨法或被上訴人所稱之漬墨法),非在著作權保護之範疇。而所謂「風格」,充其量僅在著作權法所稱之「思想、概念」意涵中,亦不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範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1111212號:「要旨:AI藝術生成工具在學習後的產出成果,此項行為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一、藝術家、插畫家之作品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基本的創意程度)」,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所詢如以Midjourney之AI藝術生成工具以人工智慧串接網路資源,以演算法利用網路上之該等著作進行學習,可能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惟前揭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尚不屬於本法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之適用情形,然參酌本法第65條第2項所定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是否得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仍須個案綜合判斷,尚無一定之標準。
二、至於AI藝術生成工具在學習後的產出之成果,如您來信所言,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例如畫作本身),不及於觀念、構想本身(例如:畫風、風格等),因此如果AI產出結果僅是以特定藝術家的「風格」表現,與原作仍有不同,尚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之利用行為是否侵害著作權?是否可主張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又因最近知名之AI藝術生成工具如Midjourney,Dall–E及StableDiffusion等,均係由外國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未來亦可關注國際上是否有相關著作侵權案件之成立或判決,可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