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格權可以轉讓嗎?
著作人格權可以轉讓嗎?不行,著作人格權不可以轉讓。依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著作人不可以讓與著作人格權。所以,當著作人完成著作的那一刻,就已經取得著作人格權,著作人就算在創作後與他人約定著作人格權的移轉或轉讓,也會因為違反著作權法第21條的強制規定,著作人格權讓與無效!著作是著作人運用自己畢生所學習到的智慧、技巧,將文學、科技、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用自己的方法表現著作內容,使他人可以用感官覺察其存,屬於著作人個人智慧、技巧的具體表現,著作和著作人的人格緊密連結,具有高度專屬性。例如,臺灣著名歌曲〈身騎白馬〉,靠著蘇通達的編曲、製作、作曲與徐佳瑩的填詞、作曲、演唱,完美結合古典歌仔戲與現代流行音樂等元素,驚艷所有聽眾,不論老少聽到都有跨世代的深厚的時代與心思情感連結,即便在生成式人工智慧日漸強大的今天,如果沒有徐佳瑩與蘇通達,是無法創作出如此同樣膾炙人口的絕妙歌曲。〈身騎白馬 〉在2009年橫空出世,時過16年的2025年,仍然在我最喜愛的口袋歌曲名單中。

雇主或出資人可約定取得著作人格權
雖然依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具一身專屬性,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不代表只有實際創作著作的作者本人才可以擁有著作人格權。依照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但書、第12條第1項但書規定,關於受雇人、受聘人所產出的著作,如果雇主或出資人和受雇人、受聘人事先用契約約定雇主或出資人是著作人的話,雇主或出資人就會成為該著作的著作人,並能享有著作人格權,雇主或出資人透過此種方式成為著作人,屬於「原始取得」著作權,而非基於受讓取得。此種事前約定,在實務上很常見,嘔心瀝血的創作人面對此約定著作人為雇主或出資人的條款,或多或少感受到是一個「不平等合約」;另一方面,雇主或出資人則是認為,既然自己是出資者,要享有完整的權利對日後利用較為方便。著作權契約相關的甲乙雙方,在洽談合作時可能存在想法上的差異,如何調和就成為關鍵的課題,而一但契約簽訂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此形成,提醒雙方務必在訂定契約前,先經過詳加討論,簽約前也務必詳加審閱,不要隨便就簽字!萬一雇主與受僱者就著作人格權歸屬約定不明確時,著作人格權歸屬哪一方所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5號民事判決指出,如果勞雇雙方就著作人格權歸屬約定不明時,應該推定為受雇人享有!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5號民事判決:「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著作,指著作人運用自己之智慧、技巧,將屬於文學、科技、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以自己之方法表現著作內容,使他人得以感官之反應,覺察其存在而言(該款立法說明參照)。可知著作為個人智慧、技巧之具體表現,與著作人之人格緊密連結,而具有高度專屬性,此觀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即明。著作人格權既屬人格權之一種,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著作人格權本應專屬於受雇人本身,以約定歸雇用人享有為例外,倘勞雇雙方就著作人格權何屬之約定不明時,應採有利於受雇人之解釋,即推定為受雇人享有,俾符人格權以保障人性尊嚴價值為目的之立法旨趣。」
著作反映出創作人的智慧,而人具有上帝的形象!
著作,著作人有著作人格權,我們要尊重之。而關於人與這個世界,根據聖經創世紀,人是上帝藉著上帝的形象造的,世界也是上帝所創造的。根據聖經,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神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神說:「看哪,我將遍地上一切結種子的菜蔬和一切樹上所結有核的果子全賜給你們作食物。至於地上的走獸和空中的飛鳥,並各樣爬在地上有生命的物,我將青草賜給他們作食物。」事就這樣成了。神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有晚上,有早晨,是第六日。」、「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世記 1:26-31、創世記 9:6)、「諸天述說神的榮耀,穹蒼傳揚他的手段。」(詩篇 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