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財產轉移 可行嗎?【離婚前把錢轉走】

可以 離婚前財產轉移 嗎? 

離婚前移轉財產 ,以躲避離婚的婚後財產分配 可以嗎?不行,配偶離婚前如果惡意脫產,法律上能把脫產的財產追加回來計算成婚後財產,所以,離婚前脫產意義不大。

離婚,除了會牽扯到家族人際關係與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問題外,由於國人結婚時,大多未就夫妻財產制特別約定,所以離婚時,可能會涉及到「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法律問題。因此,不少早已感情淡薄、甚至交惡的夫妻,之所以遲遲未離婚,很大的原因在於不想分錢給對方,甚至怕遭到配偶「淨身出戶」,所以會擔心配偶有離婚前財產移轉的情況。

配偶離婚前惡意脫產,在法律上雖然有辦法追加計算成婚後財產的,但涉及舉證責任的問題(延伸閱讀:離婚脫產 的舉證責任誰負擔?)。問題是,由於想離婚的夫妻,可能早已交惡、不相往來,對彼此財務狀況的掌握能力,早已大幅下降,而他方究竟是不是故意脫產,還是只是正常支出或處分財產,往往只有他方心中才知道,證明上有一定的難度,如何判斷配偶在離婚前,是「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所為?聖經說:詭詐的天平為耶和華所憎惡;公平的法碼為祂所喜悅。箴言 11:1上帝厭惡一切不公平和欺騙的行為。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6號民事判決提供判斷的方式,法院如果對於他方是否在離婚前惡意移轉財產、脫產,欠缺直接證據時,可以由疑似脫產者在處分財產行為上的表徵和行為時客觀狀況,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情況證據,用社會常情、人性觀點,並依照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來審酌判斷。按此標準,假設夫妻一方聽到他方想要離婚,立刻就把結婚後設定的定期存款或保險解除,再把錢匯款到一個奇怪的第三人帳戶,而無法合理的說明原因,那此行為,將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離婚前的惡意脫產,這樣是無法減少婚後財產的!

離婚前把錢轉走 沒必要

離婚前把錢轉走 ,看似聰明,但還是有許多案例遭到對方律師破解、法院也認定是脫產行為,最後徒勞無功。實務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曾認定,離婚的他方已有壽險貸款500萬元,且貸款餘額逾400萬元未清償,然而,在接近離婚前,他方又再度增貸200萬元壽險貸款,並將200萬元壽險貸款即提領一空,去向不明,因接近離婚的時點,法院認定可疑,因而增貸的200萬元壽險貸款部分,屬於惡意脫產,法院認定不列入他方的婚後債務,他方不能主張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要扣除這200萬元。

聖經說:「凡事謙虛、溫柔、忍耐,用愛心互相寬容,用和平彼此聯絡,竭力保守聖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以弗所書 4:2-3)、「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迦書 6:8)如果離婚不想分錢給他方配偶,不妨雙方坐下來好好談一談,看有無辦法修復關係,彼此相愛能省去許多麻煩。若雙方真的要離婚,雙方可好聚好散、和平分手,不要再彼此訴訟,以離婚協議書解決紛爭。即使不得不面臨法律上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如存在分產會不公平的情況,可提出酌減的抗辯,讓數額變得合理!當然,每件個案事實都不相同,面對到離婚前移轉財產的問題時,如果可能,還是諮詢專業律師處理、判斷、協助調解或訴訟,會少走冤望路!


【參考判決】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6號民事判決:「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該所謂「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係主觀要件,屬潛藏個人意識之內在心理狀態,除減少財產者得以感官知覺外,第三人無法直接體驗感受,通常較難取得外部直接證據,以證明其內心之意思活動。據此,除該減少財產者本人之陳述外,法院於欠缺直接證據之情形,得由其外在表徵及行為時客觀狀況,綜合各種間接或情況證據,本諸社會常情及人性觀點,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予以審酌判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八)附表二㈡編號1、2所示被告之郵局貸款,基準日債務4,050,543元:1.查被告於106年5月31日簽立郵政壽險不動產抵押借款500萬元借據,以其所有上開頭份市房地抵押擔保,借款期限20年,以薪資為還款財源,106年6月6日壽險貸款500萬元撥入被告之頭份蟠桃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同日提轉匯兌490萬元,110年10月6日借款餘額4,050,543元;被告又於109年8月5日簽立郵政壽險不動產抵押借款200萬元借據,以其所有上開頭份市房地抵押擔保,借款期限20年,以薪資為還款財源,109年8月6日壽險貸款200萬元撥入被告之頭份蟠桃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8月8日提轉匯兌200萬元,110年10月6日借款餘額1,897,733元;借款餘額合計5,948,276元;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儲金帳戶歷史交易清單、郵政壽險不動產抵押借款申請書、借據(卷三61-78頁)及被告提出壽險房貸查詢資料(乙證16、17卷二451、452頁)在卷為憑。2.經比對附表二㈠編號5所示被告所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活儲撥薪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卷○000-000頁),此帳戶109年8月10日電匯存入200萬元,同月8日、11日、13日各轉帳提領100萬元、50萬元、40萬元,足見109年8月6日壽險貸款200萬元撥入被告之頭份蟠桃郵局帳戶後,旋即轉入此中國信託帳戶,旋遭轉帳提領100萬元、50萬元、40萬元。揆諸前述,苗栗縣○○市○○里0鄰○○街00巷00弄00號房地,為兩造婚前共同購買預售屋,共同申請青年安心成家購置住宅貸款200萬元,貸款匯入被告帳戶,用以返還房屋欠款,婚後房屋完工才過戶至被告名下,並陸續繳納房屋貸款等情,參酌被告106年6月6日壽險貸款500萬元,貸款餘額逾400萬元未清償,被告再度增貸200萬元,轉入此中國信託帳戶後,旋遭提領190萬元,鉅款去向不明,110年5月28日基準日存款價值0元,顯不合理,考量109年8月5日貸款200萬元之時間,與110年5月28日基準日相近,誠屬可疑。是以,揆諸上開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意旨,原告主張被告之109年8月5日壽險貸款200萬元屬於惡意脫產,不應列入被告之婚後債務計算,應屬可採。」

高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盧意祥律師 個人形象照

盧意祥律師 (律師證書號:108臺檢證字第15363號),現任高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專精於民事訴訟、民事三審上訴、家事訴訟、刑事告訴代理、爭端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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