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官司禱告 【禱告相信神】

為官司禱告

聖經說:應當一無掛慮,只要凡事藉著禱告、祈求,和感謝,將你們所要的告訴神。神所賜、出人意外的平安必在基督耶穌裡保守你們的心懷意念。」(腓立比書4:6-7,當我們面臨可能發生、正在發生的官司,為官司禱告!

為官司禱告,不是在浪費時間,而是向神祈求幫助!將近 2,900 年前,當摩押、亞捫與米烏尼人的三國聯軍大軍進攻約沙法王時,約沙法王感到懼怕,他深知無力抵擋這大軍壓境、也不知道怎樣行(歷代志下20:12),面對如此困境,約沙法王第一時間沒有選擇靠自己的資源、智慧來謀劃並抵擋攻擊,他選擇的是禱告並「定意尋求耶和華」(歷代志下20:3)、眼目單仰望神(歷代志下20:12)。

那時,約沙法王、猶大眾人向神禱告後,耶和華透過雅哈悉對猶大眾人、耶路撒冷居民和約沙法王,說:「不要因這大軍恐懼驚惶;因為勝敗不在乎你們,乃在乎神。明日你們要下去迎敵,他們是從洗斯坡上來,你們必在耶魯伊勒曠野前的谷口遇見他們。猶大和耶路撒冷人哪,這次你們不要爭戰,要擺陣站著,看耶和華為你們施行拯救。不要恐懼,也不要驚惶。明日當出去迎敵,因為耶和華與你們同在。」(歷代志下20:15-17)。

之後,耶和華就派伏兵擊殺攻擊猶大人的亞捫人、摩押人和西珥山人,他們就被打敗了,因亞捫人和摩押人起來,擊殺住西珥山的人,將他們滅盡,滅盡住西珥山的人之後,他們又彼此自相擊殺。猶大人來到曠野的望樓,向那大軍觀看,見屍橫遍地,沒有一個逃脫的(歷代志下20:22-24)。最終,耶和華上帝,使約沙法王得勝!

面對棘手的官司,或許訴訟讓妳/你感到資源耗盡、委屈難平、處在絕望深淵、壓力無比巨大。此時,學習約沙法王面對大軍壓境、絕望時的選擇:禱告向神呼求。將案件的重擔完全交託給天上的父神來為你伸冤!

為官司禱告
耶和華上帝告訴我們,勝敗不在於人,乃在於神自己。

為官司能發現真相禱告

要認真準備一場官司,不論對於一般民眾或常以訴訟為業的律師來說,都是非常耗費心力、體力、腦力,並且會感受到壓力的!在官司進行前,一定要先「通盤了解事實的全貌」。因為,檢察官或法官要適用法律以前,必須要明確知道事實發生的經過為何,否則,無法適用正確的法律。

檢察官、法官不是神,雖然可以透過公權力調查發現真實。但是,有些證據,可能因為沒有被即時保存而滅失,即使有公權力的幫助,仍難以取得。

,案件的事實究竟有無發生、如何發生、發生時序、因果關係…往往是親身經歷的當事人、證人最為清楚。而如果案件涉及專業的領域,鑑定人、鑑定證人會比檢察官、法官更了解專門知識或事務(物)的因果鏈、發生的結果在專業領域上的評價等。一但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鑑定證人礙於各種壓力(如:不想得罪人、怕麻煩、有利害衝突關係等…)或是疾病、交通事故等等,不願意、不能或錯誤提供事實或專業領域的真相的話,法院的判決,將不會是妥適、適當的!

所以,我們應當為官司能夠「發現真實」禱告,求 主讓案件的證據能夠被搜集齊全,並呈現在法庭上,也求 主能讓當事人、證人、鑑定人能正確知道事實的真相,並願意去向檢察官、法官陳述事實的完整、詳細經過!

為官司正確適用法律禱告

假設你要參加一場棒球的季後賽,而季後賽的系列戰最後一戰獲勝的才能晉級,妳/你一定會先確認比賽規則,之後才去參加比賽吧?打官司也是一樣。打官司也是一樣,除了應充分掌握事實以外,也要充分了解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了解自己的權益、對方應負的義務或違反的法令,同時了解自己的主張或抗辯在法律上是否有被支持的空間及理由。

地檢署、法院在適用法律時,並不是機械化的翻開法條說文解字,也不是依照檢察官或法官的個人內心好惡恣意解釋法律。各部法律都有自己一套運作的體系、邏輯、立法目的、解釋的意思。法律的適用,並不容易,即便是相同的文字,在不同部法律中,解釋出來的意思可能不同。

所以,為了防止法律適用可能產生錯誤,對於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存在再議、聲請准許提出自訴的救濟制度;對於法院的裁判,也存在抗告、再抗告、上訴、非常上訴、再審等救濟機制。甚至,還可以提出憲法訴訟。

其實,連經過長期學習並使用法律的律師、檢察官、法官、大法官都有可能對法律有誤解、錯誤適用或疏未適用的情況。法律並非一成不變,是一套隨時間變化、演進的制度,當立法院修法後,舊的法律與新的法律,在訴訟中就需要去抉擇如何適用,律師、檢察官、法官或大法官,如果沒有注意到、來不及注意到或錯誤理解新的法律或新的最高法院見解時,將發生適用法律上的錯誤,因而做成的處分或裁判,會違背法令!

此外,當法院作成判決時,都有可能產生會形成新的法秩序,同樣的案例事實下,應適用的法律,不同的檢察官、法官或大法官可能因為「法律見解」的不同,讓案件有不同的結果。為此,「大法庭」制度就是讓最高法院解決法律見解歧異所帶來的不穩定感。所以,法律適用的結果,極為重要,我們應該為官司中,法律被正確、適切的適用來禱告。

為書狀的撰寫禱告

當事人要向司法機關表達對官司的意見,除了開庭的口頭陳述以外,實務上,常使用書面(書狀)來表達。一份好的書狀,可以讓司法機關清楚、正確、有條理、快速理解我方及對方的意見,進而有機會說服地檢署、法院採取自己的意見。相反的,一份不好的書狀,可能辭不達意、漏未檢附證據、無法聚焦核心、節外生枝、被錯誤理解、錯誤的引發自認的效果、激怒司法機關,進而導致自己蒙受不利的裁判結果。

因此,我們應該為書狀的撰寫禱告,求 主耶穌幫助我們,能有智慧的撰寫書狀,對於書狀理由的建構、證據的呈現與串聯方式,能有從神而來的智慧、靈感來安排,能聚焦案件的核心,進行充分、有效的攻擊防禦。我在撰寫書狀時,也會向神求助,上帝也真的會有在從祂而來的亮光、靈感,讓我運用在訴訟中,加入本來沒有想到、考慮到的訴訟策略、攻防方法,最後發揮超乎預期的結果!

為官司的開庭禱告

官司的進行,大多情況下,會需要開庭審理,因此,我們也應該「為開庭禱告」,求主幫助開庭一切順利。
(延伸閱讀:為開庭禱告 【你需要為開庭的一切禱告】

為官司的證據調查禱告

此外,官司中,可能也會涉及實際勘驗物證、現場,或委請專業機關或人員鑑定。鑑定意見、勘驗證物或履勘現場的結果,往往可能是影響一場官司的走向及勝負的關鍵。因而,鑑定人是否願意出庭、勘驗的順利、勘驗筆錄的記載、鑑定意見的專業性、正確性,也是極需要禱告的!

為官司的裁判禱告

官司進行到可以裁判的程度後,司法機關會做出裁判。檢察官撰寫的處分書或法官、司法事務官撰寫的裁判文書,是在經過調查後,依照眼前卷宗內的證據,判斷一件自己在案發時沒有親身參與過的事情,這無疑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我們看到的裁判文書,只是最終的理由和結果,多數情況下,難以在處分書或裁判書上看見處分書或裁判書做成前,裁判者為案件付出的心血、裁判者內心的激盪、掙扎、或為思索案件輾轉難眠的時刻或夜晚!

求 主賜給裁判者智慧,能明辨是非,讓公義在官司中,得以彰顯!

為官司宣判後禱告

官司宣判後,不代表事情會因為有判決,都自動告一段落;相反的,官司宣判後,常常會有一方當事人不滿意。

刑事案件待檢察官偵查後,檢察官可能會做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書。如檢察官不起訴,則告訴人如果對於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不滿意,可在期限內聲請再議,再議的結果如果還不滿意,可向法院聲請准許提出自訴。

相反的,案件如果經檢察官起訴,不表示被告就有罪,而是送到法院請法官審理判斷是否構成犯罪,法院在審理後,會作出有罪或無罪等的判決。刑事案件的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後,如果被告和檢察官沒人提出上訴,案件就在一審定讞,如果是有罪判決,根據不同的判決結果,會有不同的執行問題。被告如果在刑事案件在一審受到不利益的判決,可提出上訴;同樣的,如果被告受有利判決,檢察官可提出上訴,屆時會由二審法院審理,二審判決後,如果符合上訴三審要件的案件,可能還會有第三審。而在第三審可能會將案件上訴駁回、撤銷全部或一部的二審判決發回二審重審或三審可能自為判決。三審結束後,如果是被告有罪,一樣會有刑罰執行的問題。

而如果是民事、行政訴訟,在案件向法院起訴後,一樣可能會有一審、二審,甚至在符合特定情形下,可能會有第三審,第三審法院又可能會作出上訴駁回、廢棄全部或一部二審判決發回二審重審或自為判決。判決結束後,一樣可能會有後續民事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的問題。

所以,不論當事人在訴訟中扮演原告或被告、上訴人或被上訴人、受害人或加害人,宣判後,官司後續會如何演變,仍可能存在許多變數,不過,不管官司會如何演變,不論環境是好是壞,妳/你都能禱告!

學習耶穌被釘十字架前的禱告

聖經告訴我們,主耶穌在被十字架前,在客西馬尼,曾對門徒說:我心裡甚是憂傷,幾乎要死;你們在這裡等候,和我一同警醒。」(馬太福音26:38)。接著,主耶穌就稍往前走,俯伏在地,禱告說:「我父啊,倘若可行,求你叫這杯離開我。然而,不要照我的意思,只要照你的意思。」(馬太福音26:39),主耶穌面對即將到來的審判與死刑,也會感到極度擔憂,主耶穌當時也希望,如果可以的話,不要面對被釘十字架的苦難,但主耶穌在禱告中,同時向上帝禱告不要照自己的意思,乃要照上帝的意思

我們為官司禱告時,往往會希望 主耶穌按我們所求的意思成就。但要記得,聖經說:在他衣服和大腿上有名寫著說:『萬王之王,萬主之主。』」(啓示錄16:19),主耶穌是萬王之王、萬主之主,祂對每件事有完全的主權,我們的遭遇,可能有祂的旨意和時間表。

神未曾應許人在世上不會遇到苦難,反而告訴基督徒:「我將這些事告訴你們,是要叫你們在我裡面有平安在世上,你們有苦難;但你們可以放心,我已經勝了世界。」(約翰福音 16:33)。神也沒有應許祂的子民不會受到迫害、打官司一定都會贏。有時,苦難本身,可能是出於神的意思或計劃。或許,官司是因罪的緣故,神對我們的警告、管教或責罰;或許,是我們本來就做了不合乎法律的事情而本應受罰。此外,官司的失敗,也有可能是 神要藉此讓我們的靈命更加成長;或許,神要透過官司做一件新的事情;也許,是神要在我們或這場官司中,要藉此顯出祂的榮耀來;又或許,神要藉官司,讓人遇見、迴轉歸向、定睛於神…

我們可能難以明白神的作為,但要相信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羅馬書8:28)。學習主耶穌在客西馬尼園的禱告,將我們所要告訴神,也認識主權在神,禱告願祂的旨意成就:神啊,求 祢叫我的官司能夠獲勝,然而,不要照我的意思,只要照祢的意思成就

為官司禱告
主耶穌的禱告:「我父啊,倘若可行,求你叫這杯離開我。然而,不要照我的意思,只要照你的意思。」是我們要學習的,將所要求的告訴神,但求主的照祂自己的旨意成就。

記得,天上有最高法院!

地上的官司,受限於法律規定、訴訟法上證據法則,證據也可能因當時沒有蒐證、年代久遠、已被滅失等因素難以取得,有很多事情,即便有發生,也不見得可以提出證據。人不是神,裁判者即便窮盡所能,仍可能受限地上的當事人的舉證、司法資源、物理法則、證據法則、法律規定,無法做出如神一樣100%精確無誤的判斷。

我國是法治國家,法官、檢察官、司法事務官必須遵守法律,不能按內心的好惡恣意裁判,有些時候,即便法官、檢察官或司法事務官內心也覺得妳/你有幾分道理、其情可憫或是適用現行法律後會造成不盡人意的結果,但是無奈礙於眼前的證據、法律規範,「依法」還是只能判妳/你輸。

如果官司最終彰顯公義,我們感謝主也感謝裁判者。但如果面對司法沒辦法著力的情況,真的是令人灰心、失望、心碎!好消息是,我們即使難過、傷心,但不灰心、喪膽,不單單定睛在世上有限的審判,我們還是有盼望,我們還是感謝神!

因為,聖經已經告訴我們世界的結局,每個人都將面對末日白色大寶座的審判,由公義的神審判,這樣的審判,是由「全知全能」的上帝擔任審判官,按照各人所行的受審判。
啓示錄20:11-15:「我又看見一個白色的大寶座與坐在上面的;從他面前天地都逃避,再無可見之處了。我又看見死了的人,無論大小,都站在寶座前。案卷展開了,並且另有一卷展開,就是生命冊。死了的人都憑著這些案卷所記載的,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於是海交出其中的死人;死亡和陰間也交出其中的死人;他們都照各人所行的受審判。死亡和陰間也被扔在火湖裡;這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若有人名字沒記在生命冊上,他就被扔在火湖裡。」。

許多官司的參與者,在官司結束後,儘管過了多年,仍難以走出官司的陰霾。但聖經說:「他醫好傷心的人,裹好他們的傷處。」 (詩篇 147:3)、「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因為經上記著:『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 ( 羅馬書 12:19)。

如果妳/你或身邊的人被官司所困,在官司都結束後,一直走不出來,鼓勵您或所愛的人,向 主耶穌禱告,求主讓祂的愛,撫平當事人心中的傷痛,讓當事人不再被官司所捆綁!求主看顧一切,願祂的公義與榮耀,從過去、今時直到永永遠遠遠,都能彰顯!阿們!

高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盧意祥律師 個人形象照

盧意祥律師 (律師證書號:108臺檢證字第15363號),現任高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專精於民事訴訟、民事三審上訴、家事訴訟、刑事告訴代理、爭端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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