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上訴裁判費 多少錢?【共有物分割上訴裁判費】

分割共有物上訴裁判費 多少錢?

分割共有物上訴裁判費 多少錢?不論是原告或被告上訴,要交給二審或三審法院的裁判費,會以原告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的客觀價額,加徵才判費15%為計算標準。不會因為要提出上訴的人是第一審的原告或被告,而有不同。舉例來說,原告在第一審起訴請求分割與被告共有的桃園市某土地,面積為1萬5,740.76平方公尺,起訴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500元,原告的應有部分是1/2,所以原告的上訴利益應是1,967萬5,95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500元×面積1萬5,740.76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1,967萬5,950元),以此計算第二或第三審要給法院的裁判費,是27萬7,776元。

如何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雖然法院可以自由裁量,但仍應該斟酌各共有人的意願、共有物的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的利益等情形,來做適當公平的分割。因此,民眾在第一、二審時,除了就共有物要如何分割,表示意見外,也應盡量從這幾項要素,向法院提出說明,以讓法院作出適當的判斷。聖經說:「設筵滿屋,大家相爭,不如有塊乾餅,大家相安。」(箴言17:1)。共有財產,與其爭的面紅耳赤,互不相讓,不如大家各退一步,集思廣益,看看怎麼樣能把物品利用的價值最大化,訴諸法律分割只是最後手段,畢竟,法院是中立、客觀的第三方,做出的分割方式,難免會與當事人的期待有所落差,共有物最好分割的方式,不是透過法院裁判,而是透過民眾自行協商解決!

參考資料:「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亦不因上訴人之應有部分價額而不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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