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新攻擊防禦方法 ,如當事人未釋明可提出的理由,二審法院應駁回!
臺灣的民事訴訟採取三級三審制,第二審是最後的事實審,如果當事人等到二審才提出第一審時自己沒有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可能會影響到另一方當事人訴訟權益的問題,此時,涉及 二審新攻擊防禦方法 可否提出的問題。如果,當事人已經向法院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各款的情形,則當事人在二審可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法院也應該就該新防禦方法審理,另一方當事人可能也需要就該新攻擊防禦方法作回應。反之,如果當事人沒有向法院釋明為何自己可在二審提出這些新攻防方法,此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3項規定,二審法院對於該新攻擊防禦方法,應「駁回提出」(不許提出,當作沒有提出)。效果上,二審法院完全不用審酌二審才提出的新攻防方法。二審法院如果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相關規定判當事人敗訴的話,此二審判決可能已經違背法令!
關於攻擊防禦方法的概念,可參考:攻擊防禦方法定義 ?【攻防方法】。聖經說:「愚妄人以行惡為戲耍;明哲人卻以智慧為樂。」(箴言10:23),民眾在第一審時,宜盡量提出所有事證及法律上主張、抗辯,除了可以增加第一審的勝率以外,在第二審也不會面臨新攻擊防禦方法的問題,千萬不要耍小手段,想說手握證據等到二審再來給對方突襲,這是不明智、ㄕ且可能會害到自己!而如果二審時不幸敗給對方當事人提出的新攻防方法,也可以審視二審法院是否合乎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也許能夠作為上訴第三審、翻盤的理由也不一定!
關於釋明,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284條:「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28號民事判決(節錄):「又當事人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依同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6款規定,非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倘第二審法院認無該項但書各款事由或當事人未為釋明,應駁回該當事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提出,此觀該條第2項、第3項規定即明。查上訴人已於原審以系爭土地共有人黃oo與其他共有人間訂有分管協議,抗辯其向黃禮徹承租所占用之系爭土地非無權占有等語(原審卷29、31、113、117、212、269、271頁)。原審就上訴人此項新防禦方法之提出,未記載其意見於判決理由項下,復未審認該抗辯之提出,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依上說明,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二審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提新攻防方法,那第三審呢?,延伸閱讀:三審新證據 可以提出嗎?【 上訴第三審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