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93條1項 減少勞動能力之程度,以事實審言辯終結時為準

民法193條1項 減少勞動能力之程度,以事實審言辯終結時為準

如果不法侵害他人的身體或健康(常見案例如:開車不慎撞人致傷),造成被害人身體健康受損,被害人的工作能力因而受到減損時,被害人可以依照民法第193條第1項, 依 減少勞動能力之程度 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須注意,由於人的身體健康程度,並非一成不變,會隨時間經過產生變化,因而被害人所減少勞動能力程度,也會有所不同。法院審核被害人因不法侵害事故(如:車禍)所受到的身心傷害、遺存障害情形,影響減少勞動能力之程度各為何,應該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的事實狀況而定。

所以,當被害人所減少勞動能力程度在訴訟中發生變化而聲請重新鑑定時,法院應該予以調查,否則法院只依照很久以前的鑑定結果來認定損害賠償、進而計算精神慰撫金,可能構成違法判決!

面對身體健康不適,我們可以尋求醫療院所的協助,然而,醫學再發達,也不是萬能,訴訟沒辦法幫助被害人恢復身體健康,我們可向主耶穌禱告求醫治,這不需要半毛錢,只需要禱告,聖經記載:「耶穌走遍各城各鄉,在會堂裡教訓人,宣講天國的福音,又醫治各樣的病症。」(馬太福音九35)、「眾人都想要摸他;因為有能力從他身上發出來,醫好了他們。」(路加福音六19)。而若禱告沒能應允,在世上的疾病無法得醫治,我們如果相信耶穌,主耶穌仍然應許死後不再有任何疾病:「神要擦去他們一切的眼淚;不再有死亡,也不再有悲哀、哭號、疼痛,因為以前的事都過去了。」 坐寶座的說:「看哪,我將一切都更新了!」又說:「你要寫上;因這些話是可信的,是真實的。」 他又對我說:「都成了!我是阿拉法,我是俄梅戛;我是初,我是終。我要將生命泉的水白白賜給那口渴的人喝。」(啟示錄 21:4-6),願上帝醫治每一位正面臨身體健康問題者!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94號民事判決(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謂減少勞動能力,乃指職業上工作能力一部之滅失而言。被害人因事故受傷後,仍有可能經由醫療、復健、職能治療等方式改善其傷勢,因而增益其勞動能力。審核被害人減少勞動能力之程度,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事實狀況為認定標準。」

侵權行為有時效,被害人如欲追究加害人民事責任,宜從速請求,以免超過時效,延伸閱讀:消滅時效的起算時點怎麼計算呢? 不知道權利存在也會起算嗎?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