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約定按月給付扶養費的 代墊扶養費時效 是幾年?
父母協議離婚時,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通常雙方會一併約定如何負擔未來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來(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仍有扶養義務,延伸閱讀:父母離婚子女扶養義務?【離婚扶養義務】)。多數情形下,父母會約定一方應「按月給付扶養費」若干元給同住的他方。然而,與子女不同住的他方,基於各種因素(如:另結新歡開銷大而不願再負擔、單純看前配偶不爽、本身財務狀況不佳、主觀上對子女扶養費數額有意見、教育、養育方法理念或方法分歧、其他親人介入…),有時發生會違約而長期不按月給扶養費的情況,此時,為了未成年子女的食、衣、住、行、育、樂不受影響,一方大都會先代墊扶養費,日後再依民法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向他方要回代墊的扶養費。不過,當代墊扶養費的一方要討回這些扶養費時,究竟 代墊扶養費時效 是多久?根據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出爐的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簡抗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認為,應適用民法第126條,消滅時效是5年。該案中,雙方離婚時已經有約定他方應該按月給付2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各2萬元,但一方有違約,故他方請求依約返還總共70多萬元的扶養費。
由以上的案例可知道,如果離婚時有約定一方應按月給付扶養費,日後當他方違約不給付時,即便養育子女非常辛苦、難以分神追討扶養費,但在能力許可範圍內,還是宜儘速追討,以免超過5年時效而無法追討的情形!
除非是因為有不得已的因素,否則故意不給扶養費,是不明智的!畢竟,可能使孩子的成長遭遇困難、受限,且如果被孩子知道了,難免會覺得遭到「棄養」,在孩子心中可能造成一輩子的創傷!日後如要修補關係,可能也要費極大的心力!
本文參考資料: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簡抗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按一般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固應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之15年時效期間,惟如父母雙方就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原已有一方應按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協議,而由他方先行墊付協議金額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各期利得者,仍有民法第126 條所定5年短期時效之適用。兩造離婚協議書第3條㈢約定再抗告人應按月支付甲○○2人扶養費各2萬元,為原審認定之事實。相對人以再抗告人未依約給付而由伊墊付計70萬5,000元,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再抗告人返還,自應適用民法第126條所定5年消滅時效。原審認應適用15年之消滅時效,自有消極不適用民法第126條規定之顯然違誤。再抗告意旨,指摘此部分原裁定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爰將此部分原裁定廢棄,由原法院更為適當處理。」
延伸閱讀:父母不給扶養費去哪間法院提告?【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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