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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25-1條推定租賃範圍?
民法第425-1條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而依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2號民事判決意旨, 民法第425-1條推定租賃範圍 以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及該部分土地使用上有不可分離關係的附屬地(如:庭院、走廊)為限。 若依此見解,當租金數額雙方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核定租金,法院應查明房屋占用土地面積及與該部分土地使用上不可分離關係土地實際面積,來計算租金。此類推定租賃事件,在實務上履生爭議,建議當事人雙方宜盡量溝通,透過訴訟外或訴訟上的調解議定。畢竟,調解是當事人自己做主決定,且省時省力。反之,走入訴訟等法院判決,是第三方(法院)來替大家做決定,耗時、耗錢、又耗力、結果可能不見得如當事人滿意。(延伸閱讀:選擇和解的10大好處)。聖經說:「耶和華有憐憫,有恩典,不輕易發怒 ,且有豐盛的慈愛。」(詩篇103:8),願 耶和華上帝賜福給每一位遇到此糾紛的當事人能平安、順利解決爭端!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2號民事判決:「按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此觀民法第425條之1第1、2項規定自明。所稱租賃關係,其範圍應以房屋占有之土地,及與該部分土地使用上有不可分離關係之附屬地(如庭院、走道等)為限。」(【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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