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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定義 ?
職場性騷擾定義?依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的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該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受僱者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受僱者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時(又稱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又稱交換式性騷擾)。以上2種性騷擾樣態,都符合 職場騷擾定義 。而如果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則屬權勢性騷擾。
實務上,受僱者可能在非工作時間、非職場內遭受性騷擾,但仍然跟工作場所的人、事具有緊密關聯,為避免受僱者遭受持續性性騷擾、保障受僱者權益,依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3項,以下3款情況都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1.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2.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3.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
而什麼前面提到的「持續性性騷擾」?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2項規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及第2款所稱持續性性騷擾,指該性騷擾行為於工作時間及非工作時間均發生,且時間具密接性者。又什麼是「共同作業」?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規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3項第2款所稱共同作業,指基於共同目的於同一期間從事工作者。
須留意者係,認定是否為性騷擾,依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4項規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的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的關係、行為人的言詞、行為及相對人的認知等具體事實。而雇主如果知悉有職場性騷擾,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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