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撤回上訴可退還裁判費 !【三審退費】

三審撤回上訴可退還裁判費 !

民事訴訟第三審,如果雙方當事人在第三審裁判前達成訴訟外和解,或上訴後覺得上訴無望不想再吞下第三審的敗訴判決導致名聲受影響,或上訴後想想算了不想再追究等情形,上訴人可以在第三審裁判前撤回上訴,而撤回上訴不但可以讓當事人不被訴訟折磨,更可以減省三審法院審理的勞力、時間、費用,為了鼓勵此種善舉,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項規定,在 三審撤回上訴可退還裁判費  !假設三審上訴時上訴人所繳納的裁判費是66萬元,撤回上訴後可聲請退還44萬元!雖然撤回上訴,感覺上可能是讓對方得利,但主耶穌說:「你們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饒恕你們的過犯」(馬太福音 6:14);聖經也說:「人有見識就不輕易發怒;寬恕人的過失便是自己的榮耀。」(箴言 19:11),撤回並饒恕的一方,可以獲得主耶穌的饒恕與祝福,這遠比所要追究的民事責任更大的無比!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25號民事裁定:「按當事人撤回上訴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係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省法院之勞費。是一造當事人已全部撤回其上訴,即得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73號判決駁回其反訴請求相對人oooo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301萬9990元本息之上訴,提起第三審上訴。嗣於民國112年3月25日具狀撤回上訴,聲請人聲請法院退還所繳第三審裁判費4萬6347元之三分之二,即3萬0898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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