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定讞還能上訴嗎 ?
民事 三審定讞還能上訴嗎 ? 不行。因為臺灣的民事訴訟法最多提供人民三個審級三次審判,目的在於保障訴訟權、避免誤判以實踐個案正義,同時顧及司法資源有限性、社會安定。因此,訴訟案件如果被三審駁回就會確定,三審定後不能再上訴。如果要就已定讞的案件翻案,只能循特殊救濟途徑(如:聲請再審、提出憲法訴訟),但聲請再審、提出憲法訴訟的門檻、要件都較一般民事訴訟更為嚴格,成功的機會雖不能說完全沒有,但是平均而言,成功率相較一般民事訴訟,更低。
因此,民眾在進行訴訟前,甚至在已正在訴訟中,宜及時在各審級提出可提出的訴訟資料、法律論述,以利法院正確認事用法,做出正確判斷。
人不是神,不可能全知全能,司法受限於證據法則、法官須依法審判等限制,有時,案件難以完整還原個案或給予被害人公道,當事人可能會怨嘆:神究竟在哪裡?公義在哪裡?但請別絕望!即使案件可能暫時無法獲得伸張,但公義、全知全能的上帝,會照各人所行的審判!聖經早已告訴我們,上帝最終會掌管、審判一切:「於是海交出其中的死人;死亡和陰間也交出其中的死人;他們都照各人所行的受審判。」(啟示錄20:1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按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又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社會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著有明文。蓋訴訟權者,乃人民於權利受損害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為一定裁判之手段性的基本權利。國家為達成此項保障人民訴訟權之任務,依照訴訟權之性質、社會生活之現實及國家整體發展之狀況,提供適當之制度保障。經由制度保障功能之確認及對憲法人民權利條款作體系論之解釋,而建立起訴訟權之保障範圍,即涵蓋凡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不法侵害,國家均應提供訴訟救濟之途徑,並由司法機關作成終局之裁判,此訴訟救濟途徑係由各級法院構成之審級制度,在我國則為三級三審制,且各級法院所應踐行之程序應符合一般民主法治國家所遵循之原則,諸如審判獨立、公開審理、言詞辯論、攻擊防禦方法之對等等,並以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關於組織與程序之成文法律來明確規範訴訟制度之實際運作,惟訴訟權雖受憲法保障,仍不可恣意為之,若有符合憲法第23條所要求之要件者時,仍得以法律限制之,以杜絕權利濫用之弊,合先敘明。」

盧意祥律師 (律師證書號:108臺檢證字第15363號),現任高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專精於民事訴訟、民事三審上訴、家事訴訟、刑事告訴代理、爭端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