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三審的請求可以比二審還多嗎?【三審擴張上訴聲明】

上訴三審的請求可以比二審還多嗎 ? 三審擴張上訴聲明?

當民事訴訟的第二審結束後,想上訴第三審時,萬一才想到有某些項目是我漏未向二審法院請求的,請問 上訴三審的請求可以比二審還多嗎 ?答案是不行的!民事上訴第三審程序與第一、二審程序不同,依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上訴第三審的上訴聲明不能擴張之。所以,當事人及律師宜在第一、二審時就將要訴之聲明、上訴聲明的內容(如:請求的金額多寡、是否包含遲延利息及遲延利息的計算方式、債務人是否應連帶給付及如何連帶等)確定清楚,因為若在上訴第三審時才擴張上訴聲明,擴張之訴部分會因不合法而被駁回的唷!

此外,上訴第三審時,如只就原判決的一部分提出上訴,也要在上訴期間屆滿前想清楚要上訴的範圍,因為如果在上訴期間屆滿後才「更正」聲明,把未聲明不服部分列為上訴聲明,此時同樣屬於上訴聲明的擴張,三審法院會將該擴張之上訴聲明駁回,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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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公義的國,會在末日降臨這個世界,帶給我們不朽壞的新天新地,聖經 彼得後書第 3章第8至13節,記載:
親愛的弟兄啊,有一件事你們不可忘記,就是主看一日如千年,千年如一日。
主所應許的尚未成就,有人以為他是耽延,其實不是耽延,乃是寬容你們,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
但主的日子要像賊來到一樣。那日,天必大有響聲廢去,有形質的都要被烈火銷化,地和其上的物都要燒盡了。
這一切既然都要如此銷化,你們為人該當怎樣聖潔,怎樣敬虔,
切切仰望神的日子來到。在那日,天被火燒就銷化了,有形質的都要被烈火鎔化。
但我們照他的應許,盼望新天新地,有義居在其中。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駁回其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本息之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原審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上訴第三審,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勞動僱傭關係存在,及命被上訴人自民國109年6月29日起至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薪資3萬3000元本息,暨給付精神慰撫金1000萬元本息,其上訴聲明超過原審判決部分,核屬擴張聲明,依前揭說明,其擴張之聲明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參照。

「按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上訴人A01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收受原判決,同年8月8日提出上訴狀,嗣於同年8月28日減縮上訴聲明,僅就原審所為不利於其之判決中,關於駁回請求上訴人A02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億8916萬8420元本息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41、49至50頁),對駁回A01其餘請求部分,並未聲明不服,該部分原判決因而確定。直至同年12月21日,即上訴期間屆滿後,A01提出民事陳報暨更正聲明狀,始擴張聲明,就原判決駁回其請求A02再給付2億4106萬4564元本息部分,求予廢棄(見本院卷第175至177頁)。先後2次聲明間之差額5189萬6144元本息部分,核屬上訴聲明之擴張,依上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32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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