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查證據必要性 如何判斷 ?
民事調查證據必要性 如何判斷?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6號民事判決指出,除非當事人聲請調查的證據跟待證事實無關或不影響判決基礎或毫無證據價值或調查有困難而無法調查或待證事實已經明確,否則法院應該准許當事人調查證據的聲請。此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3號民事判決指出,如果當事人聲明調查證據意旨跟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有關時,法院不能預斷該聲請無法得到結果,因而認為沒有調查必要就不調查,更不能不調查證據又不說明不調查的理由。
有些證據,當事人如果不透過擁有公權力的法院調查,根本難以取得,而就算在訴訟前或訴訟中取得,對造當事人又可能質疑相關證據的真實性、證據內容的公正性等,因此,聲請調查證據,對於負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而言,就相當重要。
而就當事人聲請調查且有調查必要之事項,二審法院如果不予調查,且在二審判決書又未說明不調查的理由,直接判聲請調查的當事人敗訴,如為可上訴三審的事件,當事人可以「判決不備理由」作為上訴三審事由。延伸閱讀:判決不備理由的意思?【民事上訴三審理由】
最後,訴訟有其極限,不是每項事實都能透過證據調查還原真相,對於已發生的事情,卻拿不到證據,不免讓當事人對訴訟、司法感到失望。在無奈、痛苦中有盼望的是,聖經預示將來上帝對於人們有最終審判:「我又看見一個白色的大寶座與坐在上面的;從他面前天地都逃避,再無可見之處了。我又看見死了的人,無論大小,都站在寶座前。案卷展開了,並且另有一卷展開,就是生命冊。死了的人都憑著這些案卷所記載的,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於是海交出其中的死人;死亡和陰間也交出其中的死人;他們都照各人所行的受審判。死亡和陰間也被扔在火湖裡;這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若有人名字沒記在生命冊上,他就被扔在火湖裡。」(啟示錄20:11-15)。我們仍存有盼望!因為除了地上的司法制度,全知全能的上帝最終會審判一切!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6號民事判決:「按當事人聲明之證據,除與應證事實無關,或不影響裁判基礎,或毫無證據價值,或因有窒礙不能調查,或待證事實已臻明確等事由,可認為無必要者外,法院應為調查,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即明。查兩造對於當日開會之主席始終都是上訴人之事實,並不爭執(見原審卷一第94頁);依系爭大會錄影光碟勘驗筆錄記載,李O銘於過程中表示:「〔李O繁(訴外人):啊就選好了,為什麼還要重選?〕是我主席,還是他(指上訴人)主席」(見一審卷一第299頁)。究竟於系爭大會選出15位管理人後,得票最多之管理人李oo前開表達之內容,用意為何?上訴人聲請訊問證人李oo(見原審卷一第95、111頁),攸關系爭管理人會議之召集,是否符合章程規定?原審未予調查審認,徒以無任何管理人對該會議表示異議為由,復未於判決中敘明不訊問證人之理由,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自屬速斷。」(備註:姓名筆者已經部分遮蔽)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3號民事判決:「苟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某證據方法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更不得未予調查而不說明理由。」

盧意祥律師 (律師證書號:108臺檢證字第15363號),現任高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專精於民事訴訟、民事三審上訴、家事訴訟、刑事告訴代理、爭端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