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性 要具備哪些要件?
原創性 要具備哪些要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指出:「所謂原創性,包含『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非抄襲或剽竊而來,而『創作性』,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為已足(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787號、90年度台上字第2945號、97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125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換句話說,人在沒有抄襲其他著作下所為的獨立創作,且該著作具備特定內容與創意表達、可以表現出著作的個性和獨特性,就具備原創性。原創性並不要求著作一定要是獨一無二,就算與他人著作有相同,只要沒有抄襲,仍然具備原創性。因此,在未經著作人同意且不符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情形下,被告就算在法院抗辯:「對方的著作,網路上類似的有很多,應不具原創性」,仍在法律上站不住腳,不會免除自己的侵權責任。
舉例來說,受到普羅大眾喜歡的米飛兔(Miffy)就是由迪克•布洛納(Dick Bruna)在沒有抄襲下所為的創作,則由迪克•布洛納畫出的米飛兔就具備原創性要件,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相反的,如果一個人在學習畫畫,他看著迪克•布洛納已畫出的米飛兔,一筆一畫完全模仿並畫出來,則這樣被複製出來的米飛兔,因為是抄襲而來,就不具備原創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且可能會侵犯原作者的重製權。
攝影著作的原創性
關於攝影著作的原創性,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指出:「現代科技進步,連智慧型手機都有建置不同的拍攝模式可以選擇,因此評價某攝影著作是否具有『創作性』,不能再以傳統之攝影者是否有進行『光圈、景深、光量、快門』等攝影技巧之調整為斷,而應認為,只要攝影者於攝影時將心中所浮現之原創性想法,於攝影過程中,對拍攝主題、拍攝對象、拍攝角度、構圖等有所選擇及調整,客觀上可展現創作者之思想、感情,即應賦予著作權之保護。」
因而,公司對於產品所拍攝的照片或產品線圖,雖然只是在對靜態的物品拍攝或描繪產品外觀及尺寸,但如果拍攝時有光線選擇、角度調整、三度空間立體感的呈現,確實可表現創作者為凸顯產品特色、吸引消費者選購所欲表達之創作意涵,產品線圖的創作人使用軟體時所下的指令、著重之重點、細節不同的創作過程,可認為已符合著作權法最低創意程度之要求,具有「創作性」,且再非抄襲他人而來,而具有「原始性」,則公司對於產品所拍攝的照片或產品線圖,具有著作權法的原創性。在商業性的場合,公司要行銷產品,最好是使用自行拍攝、製作、創作的產品照片相關設計圖,此不但可以體現公司的精神與特色,與其他公司做出區隔,更可避免公司陷入侵權訴訟。
生成式AI自己生成作品,具原創性?
AI自己生成的創作可以有著作權嗎?現今許多科技公司已經推出各種生成式AI,如果使用者只是單純的將指令下達給生成式AI後,就完全由AI自動產生出來的內容,由於欠缺人類精神上的投入、且指令無法表達著作的個性或獨特性,因此也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著作,該AI的使用者不是生成內容的著作人,當然也無法對生成的內容主張任何著作權(延伸閱讀:生成式AI產生的內容有著作權嗎?【AI著作權】)。2025年3月18日,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 U.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在Thaler v. Perlmutter案提到,美國著作權法中所指的「作者」(author)只有人類( human beings),人類著作(human authorship)是美國著作權法保障的基石,該案中完全由人工智慧自行創作的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 圖像沒有著作權(Thaler v. Perlmutter, No. 23-5233, 2025 WL 839178 (D.C. Cir. Mar. 18, 2025).)。
每個人都是上帝獨特的創造
要符合著作權法上的原創性要件,並不困難。因為,上帝創造人並不是創造一堆一模一樣的機器人,每個人本於不同的成長環境、求學經歷、工作經驗、交友及愛情史、信仰、情感、休閒或娛樂活動、健康狀況,並有不同的基因、意識形態,每個人都會有不同於他人的性格、思想、智慧、技巧、信仰,只要是出於自己內心自由意志的創作,所創作出來有意涵的內容,就可以符合原創性要件,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聖經說:「自從造天地以來,上帝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然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了解看見,叫人無可推諉。」(羅馬書 1:20 )上帝創造了宇宙萬物,光是從地球上的物種,人類已知的就高達1千萬種以上,上帝是創造者,從地球的眾多生物來看,很難否認這世界沒有上帝。願妳/你現在就來認識這位造物主!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25號民事判決:「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稱創作,乃著作人基於思想或感情之表現,且有一定之表達方式,須具有原創性。而所謂原創性,則指著作人之獨立創作,具備特定內容與創意表達,足以表現該著作之個性及獨特性,而非抄襲他人之著作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80號民事判決:「次按著作權法雖未對抄襲加以定義,但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祇須具有原創性,即著作人之獨立創作,非抄襲自他人之著作即可,是一著作雖與他人之前之著作雷同,但如非抄襲前一著作,而係自己獨立創作者,仍具有原創性,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
原創性 要具備哪些要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指出:「所謂原創性,包含『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非抄襲或剽竊而來,而『創作性』,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為已足(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787號、90年度台上字第2945號、97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125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換句話說,人在沒有抄襲其他著作下所為的獨立創作,且該著作具備特定內容與創意表達、可以表現出著作的個性和獨特性,就具備原創性。原創性並不要求著作一定要是獨一無二,就算與他人著作有相同,只要沒有抄襲,仍然具備原創性。因此,在未經著作人同意且不符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情形下,被告就算在法院抗辯:「對方的著作,網路上類似的有很多,應不具原創性」,仍在法律上站不住腳,不會免除自己的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