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中指公然侮辱 【比中指被告】

比中指公然侮辱 ?

被司法實務認定 比中指公然侮辱 的案例還不少。例如,曾有駕駛因不滿後方車輛一直按喇叭,被告把車子開到該一直按喇叭的車輛前方後,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馬路上,公然對該駕駛比中指洩憤,因而挨告公然侮辱。最後被告被起訴,法院也認定比中指屬於羞辱或鄙視的非善意動作,且客觀上足以讓被告難堪,被告又在光天化日下所為,足以貶損被害人的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而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

除了此案以外,還有不少比中指公然侮辱的案例。聖經告訴我們:要「快快地聽,慢慢地說,慢慢地動怒」(1章19節)。事實上,比中指並無助解決任何事情,反而可能激化衝突,就算一時氣憤難耐,不管對方再怎麼樣沒有理由,建議在氣頭上時先冷靜下來,不要對對方比中指,以免被法院判處犯罪,而被處拘役或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536號刑事判決:「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外,補充:被告xxx矢口否認犯罪,辯稱是因為證人即告訴人ooo一直按喇叭,心生不滿才比中指洩憤云云。惟查,按一般社會經驗法則與通念,比中指是用來鄙視或羞辱對方的動作。而被告自承是因為心生不滿才比中指,可知其舉止並非出於善意,客觀上也達到使一般人認為難堪不快之程度,顯該當刑法上公然侮辱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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