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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三審金額 是多少?
民事訴訟要上訴到第三審,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及第3項及司法院函令, 上訴三審金額 必須超過新台幣150萬元。換句話說,上訴所得受的利益如果低於150萬元,將無法上訴到最高法院,案件會在二審就確定,此時如果提起上訴,上訴會被駁回!
聖經說:「你們要愛惜光陰,用智慧與外人交往。」(歌羅西書 4:5),訴訟原則上是一個不可逆的程序,不論是第一審或第二審都是非常重要的,應該盡力提出可以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延伸閱讀:攻擊防禦方法定義 ?【攻防方法】),不是每一個案件都能打到三審,要盡力把握每一個審級!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訴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茲依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示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萬元,並訂於中華民國91年2月8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上訴人對112年7月18日本院112年度訴易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10萬元,並未逾15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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