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三審金額 要多少?
上訴三審金額 要多少?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及司法院函令,財產權的訴訟 上訴三審金額 必須超過新台幣150萬元。換句話說,上訴所得受的利益如果低於150萬元,將無法上訴到最高法院,案件會在二審就確定。如果違反規定對不得上訴三審的判決提出上訴,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規定,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一般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比較容易從上訴人的聲明中觀察出上訴利益有沒有超過150萬元門檻。但是,在返還不動產的訴訟,應特別注意上訴三審究竟可取得的利益有無超過150萬元。實務上,曾有請求騰空台北市某建物地下室的某範圍返還予另一個當事人及該建物全體共有人,一審遭駁回後,二審法院仍維持原判決,該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方式,計算該地下室起訴時交易價值、上訴人請求騰空範圍所佔比例後,認為請求騰空範圍的交易價額只有79萬餘元,沒超過150萬元的上訴門檻,因而二審法院直接駁回上訴三審(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參照)。

聖經說:「你們要愛惜光陰,用智慧與外人交往。」(歌羅西書 4:5),訴訟原則上是一個不可逆的程序,不論是第一審或第二審都是非常重要的,應該盡力提出可以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延伸閱讀:攻擊防禦方法定義 ?【攻防方法】),不是每一個案件都能打到三審,要盡力把握每一個審級!
如果案件可上訴金額超過150萬元,能上訴到第三審,你可能會想知道:民事上訴三審翻盤機會多少 ?【最後一搏】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訴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茲依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示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萬元,並訂於中華民國91年2月8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上訴人對112年7月18日本院112年度訴易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10萬元,並未逾15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已由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提高為150萬元。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114年10月30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9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判決係維持第一審所為判命「上訴人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小段0000地號土地上同小段000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地下一層(下稱系爭地下室)如附圖編號B-1所示範圍(下稱B-1範圍)騰空遷讓返還予被上訴人及該建物全體共有人」之部分,故上訴人第三審上訴利益為B-1範圍之交易價額。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方式,系爭地下室起訴時交易價值為45,682,442元(北簡卷第27、171頁),上訴人占用之B-1範圍占其中約1.746%之面積(計算式:24.19㎡÷1,385.60㎡≒1.746%),則B-1範圍交易價額為797,615元(計算式:45,682,442×1.746%=797,6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逾150萬元,應不得上訴第三審,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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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三審金額要多少?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及司法院函令,對於財產權的訴訟 上訴三審金額 必須超過新台幣150萬元。換句話說,上訴所得受的利益如果低於150萬元,將無法上訴到最高法院,案件會在二審就確定。如果違反規定對不得上訴三審的判決提出上訴,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一般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比較容易觀察上訴所得受的利益有沒有超過150萬元門檻,但在返還不動產的訴訟,應特別注意上訴三審究竟可取得的利益有無超過150萬元。實務上,曾有請求騰空台北市某建物地下室的某範圍返還予另一個當事人及該建物全體共有人,一審遭駁回後,二審法院仍維持原判決,該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方式,計算該地下室起訴時交易價值、上訴人請求騰空範圍所佔比例後,認為請求騰空範圍的交易價額只有79萬餘元,沒超過150萬元的上訴門檻,因而二審法院直接駁回上訴三審。

財產權訴訟,上訴三審金額應超過150萬元,才能上訴三審! 聖經說:「你們要愛惜光陰,用智慧與外人交往。」(歌羅西書 4:5),訴訟原則上是一個不可逆的程序,不論是第一審或第二審都是非常重要的,應該盡力提出可以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延伸閱讀:攻擊防禦方法定義 ?【攻防方法】),不是每一個案件都能打到三審,要盡力把握每一個審級!
如果案件可上訴金額超過150萬元,能上訴到第三審,你可能會想知道:民事上訴三審翻盤機會多少 ?【最後一搏】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訴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茲依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示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萬元,並訂於中華民國91年2月8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上訴人對112年7月18日本院112年度訴易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10萬元,並未逾15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已由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提高為150萬元。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114年10月30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9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判決係維持第一審所為判命「上訴人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小段0000地號土地上同小段000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地下一層(下稱系爭地下室)如附圖編號B-1所示範圍(下稱B-1範圍)騰空遷讓返還予被上訴人及該建物全體共有人」之部分,故上訴人第三審上訴利益為B-1範圍之交易價額。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方式,系爭地下室起訴時交易價值為45,682,442元(北簡卷第27、171頁),上訴人占用之B-1範圍占其中約1.746%之面積(計算式:24.19㎡÷1,385.60㎡≒1.746%),則B-1範圍交易價額為797,615元(計算式:45,682,442×1.746%=797,6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逾150萬元,應不得上訴第三審,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