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護宣告人訴訟行為 應由監護人代理
當家中有人受到監護宣告且該受監護宣告人面臨民事訴訟時,應注意 受監護人的訴訟行為 的合法性!因為人一旦受監護宣告後,就沒有訴訟能力,監護人就是法定代理人,如果要替監護人上民事法院為訴訟行為時,應以監護人為代理人,如果其他非監護人的家人或親友以受監護人名義進行訴訟,法院又沒有注意到的話,則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4款規定,法院的判決屬於「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而當然違背法令,如果以此為理由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會廢棄原判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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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節錄,並遮隱當事人姓名):「按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4款定有明文。查林oo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98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林oo之配偶林xxx為其監護人(見一審重司調字卷第17至1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47條、民法第15條、第1113條、第1098條第1項規定,林oo係無訴訟能力人,林xxx為其法定代理人,原審未由林xxx為林oo之法定代理人,所為裁判當然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