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裁判分割不願意維持共有
繼承人過世後,遺產在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法律雖然有規定繼承人的順序、應繼分等規定,但不動產畢竟不像金錢一樣,能透過單純分配金錢就解決共有狀態,此時如果繼承人又不願意共有遺產中的不動產,爭執又無法自行解決時,繼承人只好透過向法院起訴裁判分割遺產,以消滅遺產共有的狀態。而如果 遺產裁判分割不願意維持共有 ,除非不動產本身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道路),或是部分共有人願意維持其共有關係,應就該部分不動產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法院裁判分割遺產時,應將不動產分配給各共有人單獨所有,以免不動產又因共有關係存在而無法發揮其應有的社會、經濟價值。如果法院未審酌當事人不願意共有遺產,又判決將遺產分割讓無意願彼此共有遺產的當事人共有,就可能屬違背法令判決。
人都希望自己在世時財產越多越好,但有時,越多財產可能創造自己身故後子女間紛爭、猜忌,如何處理財產,仰賴被繼承人生前與繼承人間的智慧,有時候,與其讓子女不勞而獲,可如聖經所說將之用來扶助軟弱的人,又當記念主耶穌的話說:「施比受更為有福。」(使徒行傳 20:35),願上帝賜福每一位面臨遺產糾紛的當事人,有來自神的愛、智慧能平和解決,而不是為了財產撕破臉,手足或親戚成了雖然有血緣,卻也是最熟悉的陌生人!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1151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不動產時,除因該不動產部分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為道路),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應就該部分不動產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不動產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依上說明,此於公同共有物之分割,亦有準用。宋xx、宋oo等2人於事實審各表明,不願與宋ox共有不動產(一審卷㈠127、171、184、188頁,原審卷㈡242頁),原審未予審酌,逕將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房地,按該附表「本院判決之分割方案」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由兩造共有,即有未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01號民事判決參照。
「按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為道路)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應就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原審既認吳xx並未同意如附圖一所示之分割方案,卻逕將系爭土地依如附圖一及附表所示方式,將乙區塊面積1725平方公尺分歸吳oo等2人共同取得,及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即有未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68號民事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