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擊防禦方法定義 ?
攻擊防禦方法定義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10號民事判決指出:「所謂攻擊或防禦方法,應係指兩造於事實、法律及證據上所為有利於己之主張、抗辯及舉證。」換句話說,當事人對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利於自己的主張、爭執(否認)、抗辯、舉證(如:自行提出證據、向法院聲請鑑定等),都屬於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簡稱為「攻擊防禦方法」或「攻防方法」)。
實務上,民事法院通知當事人應盡速在所定的期限內,提出對於證據調查的相關意見,法院函文並很貼心的附上民事訴訟法第196條條文規定。但是,當事人可能不明白該法條中 攻擊或防禦方法 的意思,當事人也不明白如果不在期限內提出會有甚麼後果。然而,逾時提出攻防方法,可能有嚴重的後果!對於自己打官司的民眾或學習法律的讀者,一定要了解什麼是攻擊防禦方法!

攻防方法宜應儘早提出!
民事訴訟中的攻擊防禦方法應該適時、盡早提出,如果法院有訂出要在期限內要提出,宜遵守相關期限!否則,有可能被認定為具有延滯訴訟或重大過失而不提出,遭到法院不予審究的不利益(失權效),不可不慎!

對於自己訴訟有利的事實、法律主張或抗辯,千萬別想說好酒沉甕底,來個出奇不意、故意在前幾次開庭都不提出,等到最後一次開庭才提出。因為,此不但可能延滯訴訟,更會突襲對方當事人,如果法院決定不予審酌,最後受害的將是自己!
第2審及第3審提出攻防方法的限制
此外,關於民事上訴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第三審能否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當事人及律師也需要注意(延伸閱讀:沒釋明 二審新攻擊防禦方法 ,法院會駁回嗎?、三審新證據 可以提出嗎?【 上訴第三審才提出】)。
2審法院不審酌重要攻防方法可上訴三審
如果當事人在二審提出重要的攻防方法,二審法院卻沒有調查審認,二審判決會有「判決不備理由」的違法,若案件符合上訴三審的條件,可在上訴三審時作為上訴理由。(延伸閱讀:判決不備理由的意思?【民事上訴三審理由】)。
還有另一種情況是,如果二審言詞辯論時,當事人才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法院如果沒有說明為何允許提出該新的攻防方法,並直接採納為判決理由,判決也可能違法!延伸閱讀:二審辯論才提新攻擊防禦方法,法院直接採納違法?【民事上訴三審事由】
儘早信主耶穌!
跟提出攻防方法一樣,相信主耶穌,也當趁早!等到無法為意思決定或死亡時,已來不及!聖經說:「其實明天如何,你們還不知道。你們的生命是什麼呢?你們原來是一片雲霧,出現少時就不見了。」(雅各書 4:14)、「你趁著年幼、衰敗的日子尚未來到,就是你所說『我毫無喜樂』的那些年日未曾臨近之先,當記念造你的主。」(傳道書 12:1)、「所以你們若真知道基督,基督就必叫你們得以自由。」(約翰福音 8:36),耶穌說:「我來了,是要叫羊得生命,並且得的更豐盛。」(約翰福音 10:10),人生有限且無常,明天不一定會存在,真正智慧的選擇,是在「還能選擇的時候」,就認識主耶穌,得著永恆、更豐盛的生命,並免去死後永遠的刑罰!
延伸閱讀:怎麼查詢法律條文 ?
【參考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節錄):「經查,兩造於訴訟之始即分別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且本件迭經原告提出起訴狀、準備(一)至(三)狀、言詞辯論意旨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答辯(二)至(三)狀、言詞辯論意旨狀,並經本院於107年11月15日、108年1月10日為言詞辯論,被告均係就法律面為答辯、兩造並據此為證據調查之聲請,詎被告迨至本院108年4月1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前之108年3月29日始以言詞辯論(二)狀提出原告『未依合約將授權技術資料交予被告』之事實抗辯,堪認被告縱無意圖延滯訴訟,亦屬存有重大過失而逾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已妨礙本件訴訟之終結,本院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規定,不予審究被告提出之該項攻防方法,附此敘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湖小字第1136號民事判決(節錄):「按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攻擊或防禦方法,除事實上主張外,尚包括證據方法(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立法理由意旨參照)。裘OO固於108年1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聲請送鑑定。然查,本件前曾於107年10月25日送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鑑定,因裘OO未繳納鑑定費用,原告亦不聲請鑑定,經該所於同年11月15日函覆無法鑑定。則裘OO既未繳納鑑定費用而未鑑定,其嗣後再聲請送鑑定,倘仍容許其提出,勢須改定庭審期日而另行調查,致本件訴訟延滯審結。裘OO雖稱:伊前因無法負擔鑑定費用,且因太忙而沒有陳報法院云云(見本院卷第74頁),然此部分未見裘OO提出證據以佐,應認裘OO所為,當屬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上開證據方法,並將致本件訴訟延滯之情形,本院爰依上開規定,駁回裘OO上開證據聲明,附此敘明。」
(本文章作者:高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盧意祥律師;本文章最後更新時間: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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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擊防禦方法定義?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10號民事判決指出:「所謂攻擊或防禦方法,應係指兩造於事實、法律及證據上所為有利於己之主張、抗辯及舉證。」換句話說,當事人對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利於自己的主張、爭執(否認)、抗辯、舉證(如:自行提出證據、向法院聲請鑑定等),都屬於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簡稱為「攻擊防禦方法」或「攻防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