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當事人死亡承受訴訟
聖經提到:「按着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 像這樣,基督既然一次被獻,擔當了多人的罪,將來要向那等候他的人第二次顯現,並與罪無關,乃是為拯救他們。」(希伯來書 9:27-28),死亡是必然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也是一樣,民事訴訟原告或被告如果在訴訟中死亡,依法訴訟可能會停止,就會有 當事人死亡承受訴訟 的問題。此時,當事人的如果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的人,就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等規定向法院聲明自己要承受亡者當事人來承受訴訟,也就是說,替代亡者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過,畢竟不是每個訴訟當事人都都知道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所以如果亡者存在有可以承受訴訟的人(如繼承人)卻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是可以直接依職權命承受訴訟的唷!
不過,有些訴訟是沒辦法承受的,礙於篇幅,有機會再跟讀者分享。
至於繼承人要如何向法院表明有要承受訴訟的意思,司法院網站上有書狀的例稿可以供大家參考、修改使用,越早承受訴訟,官司可以越早繼續進行、結束!
★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吳xx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長男王oo、長女王oo、次男王oo、三男王oo、四男王oo、五男王oo,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查詢結果、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在卷可稽,兩造未聲明由王oo、王oo、王oo、王oo、王oo、王oo為原告吳xx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職字第18號民事裁定:「主文 本件應由侯oo、卓ooo為抗告人卓ox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理由本件抗告人卓oo於本件提起抗告後之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一日死亡,經查卓oo無子女,父卓xx已死亡,應由其配偶侯oo、母卓oo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為憑,其訴訟停止原因發生於本院,因命侯oo、卓ooo為抗告人卓ox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