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子女扶養義務?【離婚扶養義務】

父母離婚子女扶養義務 歸誰?

父母離婚子女扶養義務 到底歸爸爸或歸媽媽?還是離婚後就可以免除對子女的扶養義務?我懷疑子女已經被配偶洗腦過度,跟我已經不親了,親權如果法院判給他(她),這樣既然沒跟我住,我可以不付扶費嗎?相信是許多瀕臨或正在面臨離婚夫妻,所會面臨到的問題。

關於這個問題的答案,最高法院認為依照民法規定夫妻離婚不影響父母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父母雙方仍然要依各自的經濟能力、身分、未成年子女的需要,來負擔扶養義務。所以,假設A父B母離婚後且雙方都有經濟能力,法院將A父B母共同的未成年子女C的親權判給B母行使,即使A父平常沒有跟未成年子女C同住,但仍然要給C女扶養費。

此時就會形成一種現象:明明已經離婚,小孩不是跟自己住,卻要負擔扶養費的情況,這對不少人來說,是無法接受的。畢竟,雖然名義上是把扶養費給小孩,但實際上協助管理、運用者筆錢的人,會是前夫或前妻。甚且,有部分的人會想,萬一前夫或前妻又另結新歡,這筆錢是不是又會用在其他用途…而陷入無限的「想像」之中。

其實,這種想像是不必要的,畢竟,我們生養小孩,本來就要對其負責。而且,如果我們因為離婚就不願意付扶養費,如果被子女知道了,子女會有種被「遺棄」甚至存有「怨懟」的感覺,或可能落入前夫或前妻對子女灌輸此觀念,反而對於本來親近、疏遠的親子關係惡化,除了可能成為一生的遺憾,更可能對自己心愛子女造成嚴重心理傷害。

此外,即使現在親權不是歸自己,將來也有可能會改變(如:具有法定改定親權情形),這時,如果我們平時就有按時給付扶養費,且對於子女不是漠不關心、而是關心備至,將來子女親權還是有可能回到自己身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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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139號民事裁定:「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6條之2第111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父母一方,僅其親權之行使暫時停止,其與未成年子女之身分關係,不因離婚而受影響,父、母各應依其經濟能力及身分,與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共同對未成年子女負保護教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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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子女扶養義務
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此免除!

父母如果不給扶養費,去哪提告?

就算離婚後父母還是有扶養義務,但實務上還是可見一方(特別是非同住方)不給扶養費的情況,此時就可能需要法院介入。延伸閱讀:父母不給扶養費去哪間法院提告?【管轄法院】

離婚扶養義務 不會免除!

聖經告訴我們:「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所懷的胎是他所給的賞賜」(詩篇127:3)、「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只要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以弗所書6:4),兒女既然是耶和華上帝的產業、賞賜,我們對於如此寶貴的子女應當好好扶養、給子女所需要的協助, 單單離婚是不會免除扶養義務,讓我們給下一代更好的未來,有健全的家庭,讓愛繼續延續下去!

此外,雖然前配偶沒有給付扶養費,但也不能夠因為這樣阻止前夫或前妻探視小孩,同時有父愛、母愛,會讓愛更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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