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後,法院曾出現否定 侵害配偶權 的判決
隨著社會變遷,個人意識高漲,再加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反憲法,因而外遇者不再有刑事責任,「外遇除罪化」、「有錢就可以外遇」成為不少民眾對於外遇者法律責任的想法。甚且,司法實務上又出現部分否定婚姻中外遇、出軌為「 侵害配偶權 」的民事判決,駁回正宮對第三者的賠償損害賠償請求(此非司法實務主流見解),經由媒體報導後引起譁然,又加深人民「外遇不會怎樣」的印象,凡此種種,實在讓婚姻的安定性、家庭維繫,增添了更多的困難。而家庭作為社會安定的根基,家庭如果不穩定,社會會更動盪。
外遇仍然會 侵害配偶權
須了解的是,按照目前絕大多數的司法實務見解,仍然承認基於配偶身分的法益(也就是配偶權)的存在。準此,如果有配偶的人跟他人交往,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照一般社會通念,並超過普通朋友間的一般社交行為,且足以讓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的忠實目的受到動搖時,就屬於「 侵害配偶權 」,並屬情節重大,侵害配偶權者,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要負擔民事上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準此,外遇屬於侵害配偶權,應該要對受害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外遇本來就不對,誠心道歉並賠償,切勿拿少數否認正宮可以求償的下級審司法實務判決,跟配偶抗辯不用賠償,因為各級法院不受此見解拘束,且這對配偶而言是二度傷害,再者,就算僥倖贏得一審,其他審級高機率還是會被判賠,與其垂死掙扎抵抗,不如誠心認錯、賠償,爭取配偶原諒,有美滿的婚姻,不是很幸福嗎?
此外,外遇受害者,也要小心蒐證,不要誤觸法令!
參考文章:偷看另一半手機法律怎麼規定?【小心犯法】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5號民事判決: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夫妻互守誠實,係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交往,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一般社會通念,如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並足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固可認已侵害他方配偶之身分法益(即配偶權),而不以發生通(相)姦行為為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71號民事判決:「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夫妻互守誠實,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可見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是若夫妻之一方違反婚姻之誠實義務,與婚姻外之第三人發生性行為或其他親密行為,致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者,則第三人即係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即配偶權,而屬情節重大,受害配偶自得依前揭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㈡經查,原告與ooo於91年12月22日結婚,婚姻關係迄今仍存續,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卷第65頁)。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與ooo二人間之往來互動已侵害其配偶權乙情,業據提出錄影光碟、FACEBOOK畫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搜尋好友畫面為證(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號卷第19頁至第23頁、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卷第77頁至第85頁、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卷第75頁至第91頁)。而依原告提出LINE對話紀錄截圖觀之,被告以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傳送「妳老公在我店裡喝醉了還在我這睡覺……」、「洪太太可以接他嗎」、「很想知道為何妳老公不想跟你住在一起……既然你說過你們還是夫妻,那就麻煩你管好自己的老公」等訊息予原告,可知被告對ooo與原告間有夫妻關係乙節有所認識。又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所提出之前揭錄影光碟及FACEBOOK畫面截圖,並截印畫面存卷(見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卷第93頁至第101頁),光碟內容顯示畫面中有一對中年男女牽手步行在街頭,該名女子經與FACEBOOK「xxx」面頁之大頭照核對後認二者相似。再佐以ooo曾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傳訊稱:「我在跟她睡了。」等語;原告回覆:「為了要跟xxx這個小三再一起每天台北桃園兩邊跑真是辛苦你了」,則表示:「這是我自己甘願的我要忙了」等語,足認被告與ooo有牽手、挽臂、逛街、同宿過夜、休憩等行為,與一般情侶間親密互動無異。是以,被告明知ooo為有配偶之人,卻仍與其過從甚密而有不正當交往行為,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分際,顯已破壞原告與ooo因婚姻而互有貞操與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足令原告因此受有精神上痛苦,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應就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地上法律不等於上帝的法律
聖經說:「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希伯來書 13:4)。
外遇,是對配偶不忠誠,是上帝所不喜悅的,地上的法律可能因為各種因素無法追訴,然而,我們有盼望,因為我們知道上帝也必審判!
婚姻家庭是建構社會安定的基石,讓我們一起手護家庭、守護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