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一面被剝奪的法律責任【侵害人格權】

最後一面 被剝奪憤而提起訴訟

實務上有一案例:有子女主張,爸爸過世後,爸爸的配偶、其他子女聯合隱瞞爸爸死訊,未通知自己及其他子女,就迅速辦理辦理告別式,訃文亦沒記載自己的姓名,且自行火化爸爸的骨灰隨便安置在跟爸爸生前的身分地位顯然不相符的靈骨塔,之後受到通知死訊的通知,這些沒被通知的子女因為無法參加家祭、公祭及辦理喪事(見爸爸 最後一面 )受有精神損害,並提起訴訟向這些隱瞞爸爸死訊的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等,此官司一路纏訟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理後將二審判決廢棄發回二審審理。二審更審法院認定,沒有通知死訊,導致家屬未能參與家祭、公祭及身後事的處理,且沒有將家屬列名在訃聞上,侵害子女的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審酌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被告的不法行為、子女於獲悉後,已前往墓園祭拜等,判被告應賠償子女各8萬元。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99號民事判決:「…被上訴人未將黃OO死訊通知上訴人,致上訴人未能參與黃OO家祭、公祭及身後事之處理,且未將上訴人列名在訃聞上,侵害上訴人之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查兩造之學經歷、工作收入、家庭情況等業據其等陳明在卷(本院卷二第69至71、169、171頁),並有兩造所得及財產資料可佐(本院限閱卷)。本院審酌兩造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被上訴人上開不法行為,以及上訴人於106年10月20日獲悉後,已前往OO園祭拜黃OO(見原審卷第369至375頁照片),暨上訴人精神上所受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各賠償精神慰撫金8萬元本息,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最後一面
最後一面被剝奪,提起訴訟?

無正當理由不讓繼承人見爸爸的 最後一面 ,屬侵害繼承人的人格權

最高法院指出,被繼承人(爸爸)的遺體,不只是繼承人(如:子女、配偶)的公同共有物,基於我國社會風俗、孝道倫理等觀念,子女對於過世的父母有慎終追遠、思念愛慕、盡到孝道的情感、自我實現,這些屬於維持子女人性尊嚴的「人格法益」,如果無正當理由沒通知子女就把爸爸草草下葬,讓子女虔敬追念感情不能獲得滿足,破壞子女緬懷盡孝的追求,屬於違法侵害子女的人格法益。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9號民事判決: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人格權,係以人格為內容之權利,以體現人性尊嚴價值之精神利益及人格自由發展之價值理念,人格自由發展在使個人能夠實現自我,形成其生活方式。被繼承人之遺體非僅係繼承人公同共有之物,對繼承人子女而言,尚具有遺族對先人悼念不捨、虔敬追思情感之意義。基於一般社會風俗民情及倫理觀念,子女對其已故父母之孝思、敬仰愛慕及追念感情,係屬個人克盡孝道之自我實現,以體現人性尊嚴價值之精神利益,自屬應受保護之人格法益。倘繼承人子女因他人無正當理由未予通知即擅自處分其父母遺體火化下葬,致其虔敬追念感情不能獲得滿足,破壞其緬懷盡孝之追求,難謂其人格法益未受不法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99號民事判決:「㈣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知悉其等為黃OO子女,背於善良風俗,未通知黃OO死訊,致其等未能參與黃OO家祭、公祭、火化安葬等身後事處理,復未將其等列名在訃聞上,致其等未能瞻仰黃OO,克盡子女孝道,為黃OO送終、守靈、祭奠、安葬、追思等喪禮處理,此係無從回復之人生憾事,侵害其等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最後一面
最後一面屬維護子女盡孝道、慎終追遠、敬仰愛慕的人格法益

無緣見父母 最後一面 會抱憾終身

最後一面,不論對於至親或往生者的親朋好友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是親自見到「往生者本人」的最後機會,如果無緣,那可能會遺憾終身、一輩子忘不掉的!更別說如果被繼承人被草草下葬(如:下葬方式或骨灰安放的地點繼承人未形成共識,墓園、靈骨塔、墓地交通對於其他繼承人、子女、後代不便等),那無疑會造成更多的家族糾紛!

預防死後紛爭,生前可將後事先定清楚

如果你有較為複雜、難以處理的家庭關係,而且你也預見將來兩方甚至多方可能發生衝突,為免自己死後造成家族紛擾、子女配偶對簿公堂,在自己離開這個世界以前,可以考慮擔任其中的溝通橋樑,緩和兩邊、多邊關係。

此外,預先以「遺囑」或其他書面方式規劃自己死後的喪葬事宜,也是一種很好避免衝突的方式。例如,預先在遺囑寫上:死後不設靈堂,要在OO教會以進行基督教的追思禮拜,追思禮拜的程序中,全體可一同唱指定的詩歌,火化後採取樹葬、海葬或將骨灰安放在基督教墓園,婉謝任何祭物、祭品,骨灰罈和墓碑上,刻上自己指定的聖經經文),相信愛自己的子女配偶、兄弟姐妹、親戚、摯友、教會弟兄姊妹,在您移民天堂後,仍會遵守您的遺願,減低因爲自己身後事而產生更多衝突的機會。

參考文章:【遺囑專欄1】為甚麼你該寫遺囑?

耶穌死後復活,賜人永生!

聖經記載,耶穌死後,門徒及喜愛的耶穌的民眾都痛哭、哀傷,因為他們以為再也見不到耶穌了,但耶穌復活離開墳墓,顯現給他們看,讓人對於死亡,不再是絕望,因為如果藉著耶穌,死後仍能再相見、獲得永生,死後見到的最後一面,不會是人與人的最後一面

馬可福音第16章
「過了安息日,抹大拉的馬利亞和雅各的母親馬利亞並撒羅米,買了香膏要去膏耶穌的身體。七日的第一日清早,出太陽的時候,他們來到墳墓那裡,
彼此說:「誰給我們把石頭從墓門輥開呢?」
那石頭原來很大,他們抬頭一看,卻見石頭已經輥開了。
他們進了墳墓,看見一個少年人坐在右邊,穿著白袍,就甚驚恐。
那少年人對他們說:「不要驚恐!你們尋找那釘十字架的拿撒勒人耶穌,他已經復活了,不在這裡。請看安放他的地方。
你們可以去告訴他的門徒和彼得,說:『他在你們以先往加利利去。在那裡你們要見他,正如他從前所告訴你們的。』」
他們就出來,從墳墓那裡逃跑,又發抖又驚奇,什麼也不告訴人,因為他們害怕。
耶穌顯現與抹大拉的馬利亞看
在七日的第一日清早,耶穌復活了,就先向抹大拉的馬利亞顯現(耶穌從他身上曾趕出七個鬼)。
他去告訴那向來跟隨耶穌的人;那時他們正哀慟哭泣。
他們聽見耶穌活了,被馬利亞看見,卻是不信。
耶穌數次向門徒顯現
這事以後,門徒中間有兩個人往鄉下去。走路的時候,耶穌變了形像,向他們顯現。
他們就去告訴其餘的門徒;其餘的門徒也是不信。
門徒奉差譴
後來,十一個門徒坐席的時候,耶穌向他們顯現,責備他們不信,心裡剛硬,因為他們不信那些在他復活以後看見他的人。
他又對他們說:「你們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民(萬民:原文作凡受造的)聽。
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
信的人必有神蹟隨著他們,就是奉我的名趕鬼;說新方言;
手能拿蛇;若喝了什麼毒物,也必不受害;手按病人,病人就必好了。」
主被接到天上
主耶穌和他們說完了話,後來被接到天上,坐在神的右邊。
門徒出去,到處宣傳福音。主和他們同工,用神蹟隨著,證實所傳的道。阿們!」

高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盧意祥律師 個人形象照

盧意祥律師 (律師證書號:108臺檢證字第15363號),現任高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專精於民事訴訟、民事三審上訴、家事訴訟、刑事告訴代理、爭端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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