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造辯論判決會敗訴?如何防止?【一造缺席判決】

一造辯論判決 是什麼?

當人民因為民事私權糾紛(如:借款未還、損害賠償、共有物分割方法等),而一方對他方提起訴訟後,法院會依案件性質、審理計畫,排定準備程序、言詞辯論期日,而如果當有一方當事人經法院合法通知仍未出席「言詞辯論期日」時,未免案件因為他方當事人無故缺席而一直延宕、無法審結,出席的當事人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規定聲請「 一造辯論判決 」(民間俗稱的「 一造缺席判決 」)。

除了當事人聲請外,法院如果經過再次通知後當事人仍不到場,法院也可依職權直接為一造辯論判決。

所以,千萬不要以為自己或他人不出席法院所訂的庭期,案件就無法進行!

一造辯論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2項: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一造辯論判決 沒出席的當事人一定會敗訴嗎?

一造辯論判決 只是因為一方當事人在「言詞辯論期日」缺席下,法院為了避免訴訟無限期進行而進行的程序。

在缺席言詞辯論前,兩方當事人可能都有出席準備程序並曾提出書面訴訟資料,兩方當事人提供的這些資料,法院在下判決時仍須審酌哪方講得有事實上及法律上的依據,因此,並不是說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的當事人,在法院進行一造辯論判決後,一定會敗訴。甚且,未到場人如果曾經以書狀聲明的證據,在必要時,法院應調查該證據。

 

換句話說,縱使一方缺席言詞辯論期日,缺席的那方最後還是有可能會勝訴。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87號民事判決:
「按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並非謂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即應本於其不到場之效果而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故於一造辯論判決,法院仍須依據兩造已提出之全部訴訟資料而為判決,不得僅因其不到場即予以不利益之判決。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主張其應受敗訴判決,容有誤會。」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3項: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一造辯論判決
一造辯論判決,缺席的一方不一定會敗訴,仍然要看雙方提出的資料法院是否採納

 

防止 一造辯論判決 的方法

要防止一造辯論判決,最好的方法當然是親自出席或委任律師出席訴訟程序,但實務上可見到有時會發生一造辯論判決,並不是當事人故意的,而可能是因為出國工作、遠遊、獨居生病住院、甚至是信件遭同居者攔截或遺忘…。

因此,自己的戶籍地(法人則為登記(營業)處所地)最好有同居者或管理人員可以代為收發信件,以免不知道來自法院的重要信函。

如果真的沒有同居者,可以看看能否利用郵局提供的「郵件改投改寄」服務,將信件轉寄至自己的暫時居所。

 

一造辯論判決二審 上訴救濟

對一造辯論判決,受不利益的一方仍可以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此外,一造辯論判決二審 也是會發生,如果一審曾經提出過書狀,但二審法院誤認沒有提出任何書狀且未審酌,因而受到不利益判決時可以提出上訴第三審救濟之。

此外,如果第一審法院未合法通知一方即為一造辯論判決,即屬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他方未出席的當事人可以上訴第二審法院,請求第二審法院將案件廢棄發回第一審法院審理,以維護審級利益。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41號民事判決(節錄):
「按行一造辯論判決時,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於為判決時應斟酌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3項規定即明。本件林明聰於109年4月10日、張有騰於同年5月20日均曾向原審提出書狀之陳述(原審卷第77頁以下、第139頁以下)。然原判決事實欄關於該2人部分,卻記載為『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於理由欄中亦未對於其主張或陳述予以斟酌,與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已有未合,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80號民事判決(節錄):
「查視同上訴人謝OX遷出國外,原審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所檢送謝OX於101年9月填報之美國地址,囑託外交部送達起訴狀繕本及於109年10月27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之通知書於謝OX,然遭退件,乃依上訴人謝OO陳報之謝OX於美國之住所,即「8350…(筆者略)USA」(下稱謝OX之現住所),再於109年9月17日囑託外交部達。此次確有將起訴狀繕本及於109年10月27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之通知書送達於謝OX收受,僅駐洛杉磯辦事處檢還送達證書及雙掛號簽收回執單之時間已在110年2月17日。則原審再定於110年2月24日下午4時20分行言詞辯論,自應將言詞辯論通知書囑託外交部送達視同上訴人謝OX之現住所。詎原審未囑託外交部為送達,竟依職權對謝OX為公示送達,並於110年2月24日下午4時20分言詞辯論期日,准依被上訴人之聲請,對視同上訴人謝OX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並於同年3月10日下午2時20分宣判。上情經本院核閱原審卷甚明。據上情可知,原審於110年2月24日下午4時20分行言詞辯論,並未合法通知視同上訴人謝OX,依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款規定,即不得為一造辯論判決。惟原審竟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顯屬違背法令,其訟程序自有重大之瑕疵,且嚴重影響當事人之審級利益,自不適由本院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發回,為有理由。爰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更為審理,以維兩造審級之利益。」

 

一造辯論判決不會偏心,愛我們上帝更是如此!

聖經雅各書第2章:
我的弟兄們,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便不可按著外貌待人。
若有一個人帶著金戒指,穿著華美衣服,進你們的會堂去;又有一個窮人穿著骯髒衣服也進去;
你們就重看那穿華美衣服的人,說:請坐在這好位上;又對那窮人說:你站在那裡,或坐在我腳凳下邊。
這豈不是你們偏心待人,用惡意斷定人嗎?
我親愛的弟兄們,請聽,神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他所應許給那些愛他之人的國嗎?
你們反倒羞辱貧窮人。那富足人豈不是欺壓你們,拉你們到公堂去嗎?
他們不是褻瀆你們所敬奉(所敬奉:或作被稱)的尊名嗎?
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
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
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
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
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
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
若是弟兄或是姊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
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什麼益處呢?
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
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
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
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
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
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
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
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嗎?
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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