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什麼時候取得著作權?【著作權的取得】

著作人什麼時候 取得著作權?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民間各種商業活動越發興盛,各種「自媒體」(如:youtube、Tiktok抖音、部落格、Line社群、臉書、Instagram等…)的崛起,著作人會關心 :何時自己會 取得著作權 ?

台灣的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說,只要著作具不是著作權法第9條所列的標的且有原創性、獨立創作、為人類精神上的創作,那著作人完成著作的那一個時間點,就自動擁有著作權,現在已不須、也不能透過登記或註冊的方式,來推定(假定)有著作權的存在。

不過,要注意,如果是受雇人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著作權法有相關不同的規定,當事人可就相關著作權的權利義務約定之。

※延伸閱讀:僱傭關係著作權歸屬? 員工還是老闆?【著作權歸誰】

 

經濟部民國111年04月07日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110407函
「一、所詢能否註冊著作權,因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0條參照)。由您所創作的插畫與line貼圖,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創意高度)等要件,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著作」,不需要為任何的註冊或登記。」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按著作權法第10條本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次按:「現今各國對於著作權之取得,多採創作保護主義,我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按:即現行法第10條本文規定)亦同,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應受法律之保護,不以登記或註冊完成為必要,亦不因登記或註冊而推定著作權存在」(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41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次按:「有關著作權註冊及登記之制度於74年7月10日著作權法修正施行後,已改採創作保護主義及著作權註冊任意制度。亦即依照現行著作權法之規定,就本國人而言,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同法第10條前段參照)。又為回歸創作保護之原則,導正『有登記始有權利』之錯誤觀念,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並刪除有關著作權登記之規定,亦即自斯時起,主管機關已全面廢止著作權自願登記制度。至於依修正前著作權法之規定申請著作權登記,主管機關係僅依申請之事項為登記,不為實質審查,登記僅為行政管理之手段及存證之性質,而非原創性著作之證明。故著作權之取得,不以登記或註冊完成為必要,登記或註冊亦不具有推定之效果。」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再按:「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原登記或註冊事項如有變更亦無從辦理更新。因此,本局自95年1月1日起就著作權登記(註冊)檢舉案改採註記於原登記(註冊)簿及電腦系統之方式辦理,又本局相關登記(註冊)資料與前揭法院判決認定之事實不符者,為第(一)、(二)筆,爰於前揭二登記(註冊)資料中註記本件法院判決之案號及著作財產權歸屬認定之結果,供民眾查閱時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05月25日智著字第09500044420號函釋意旨參照)。」

取得著作權
(基於 創作保護主義 ,原則上只要著作人完成著作時,即享有著作權)

 

 

著作人在訴訟上須舉證自己 取得著作權?

雖然依照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在創作完成時「自動 取得著作權 」,依照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著作人如果在著作上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時,法律就會推定該著作或重製物的著作權屬於該著作人,原則上只要這個假定沒有被推翻,著作人不用再證明自己是著作人。

當然,如果因為著作權歸屬而進入法院,雙方就著作權歸屬有爭議時著作人可再就:

著作人的身分
著作完成的時間
著作屬於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的作品

以上①~③相關事項提出證據證明,來加強、說服法院。

因而,著作人平時應該妥善的留存、紀錄創作過程相關的證據,例如:創作的原稿、使用的素材、創作的過程、時間點,保存證據的方式,除了就相關著作進行「認證」外,亦可於創作時與他人分享過程或意見、自行拍照、上傳至社群軟體、定期就各創作的版本「另存新檔」、或利用部落格自動儲存草稿等的備份方式,逐步紀錄自己的創作過程。

畢竟,如果著作人的真偽不明時,如果一方無法說明著作的創作過程、時間、地點等,法院就可能認定原創者不是那一方唷!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次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0條前段亦有明定。又我國著作權法雖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然著作權人所享著作權,屬私權之範疇,其與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著作權利之存在,自應負舉證之責任。從而,著作權人為證明著作權,應保留其著作之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方法。倘日後發生著作權爭執時,應提出相關資料由法院認定之。所謂保留創作過程所需之一切文件,作為訴訟上之證據方法。例如,美術著作創作過程中所繪製之各階段草圖。準此,著作權人之舉證責任,在訴訟上至少必須證明下列事項:(一)著作人身分,因證明著作人身分,藉以證明該著作確係主張權利人所創作,此涉及著作人是否有創作能力、是否有充裕或合理而足以完成該著作之時間及支援人力、是否能提出創作過程文件。(二)著作完成時間,即以著作完成之起始點,決定法律適用準據,確定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人得藉由著作之發表或出版,證明著作完成之佐證。(三)獨立創作證明,非抄襲他人者,藉以審認著作人為創作時,未接觸參考他人先前之著作(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職是之故,原告應舉證證明其具有系爭著作之著作人身分,及系爭著作之完成時間及獨立創作證明。」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惟著作權人所享有之著作權,仍屬私權,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著作權利之存在,應負舉證責任。是為解決著作權人舉證上之困難,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於同條第2項並明定,前開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而賦予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效果。是倘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印有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即推定其為著作人,與之發生爭議之相對人欲為與該等表示內容不同之主張時,自應負舉證責任。此與著作權登記或註冊不具有推定之效果者迥不相同」(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5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
「揆諸一般經驗法則,著作人完成一創作,至少須經歷創作概念之發想,嗣逐步形成具體創作理念,並著手進行必要之創作行為,中途可能再經過反覆無數次地大小修改,最終始能完成創作。故對著作人而言,對外描述其實際經歷之創作過程時,儘管對於創作細節或有些許出入,亦不至於有明顯之誤差。而觀諸原告前揭先後主張,自行委託攝影師拍攝及由公司內部專業之美工團隊自行繪製而成,與取自於他人授權而得,前後說詞大相逕庭,實有悖於前述一般經驗法則,則原證2之照片、圖形是否由原告所創作,已非無疑。」

取得著作權
圖為部落格儲存草稿的紀錄例示

一旦 取得著作權 後,著作人有哪些權利?

著作人一旦取得著作權後,就想有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可以充分就自己的著作為重製、公開發表、改作、授權、轉讓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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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活的是不單靠食物,乃是靠主耶穌所說的一切話

世上的著作都是人的著作,而非神的著作。然而,聖經是上帝藉著聖靈啟示、耶穌的門徒所寫下的著作,記載創造萬物主給我們話,食物能讓我們在地上活著,但神的話才能讓我們的生命真正在地上、將來也在天上活著,盼望每個人都能領受從神而來的食物、祝福!

聖經記載:「當時,耶穌被聖靈引到曠野,受魔鬼的試探。他禁食四十晝夜,後來就餓了。那試探人的進前來,對他說:「你若是神的兒子,可以吩咐這些石頭變成食物。」耶穌卻回答說:「經上記著說: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乃是靠神口裡所出的一切話。」」(馬太福音4:1-4)

耶穌說:「信我的人,就像聖經所說的,從他的腹中要湧流出活水的江河來。」(約翰福音 7:38)

從前所寫的聖經都是為教訓我們寫的,叫我們因聖經所生的忍耐和安慰可以得著盼望。」(羅馬書 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