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三審翻盤機會多少 ?
民事上訴三審翻盤機會多少 ?依司法院統計資料,自2013年的11年以來民事上訴三審翻盤機率約25%(四捨五入至整數)。相較2022年,2023年民事上訴三審成功率略有下降,整體而言,上訴三審成功率仍然不高,提醒我們日後須更加注意一審、二審案件理由的建構,不但如此,對於律師來說,第三審的上訴理由,也要再精進、完備!

2024年最高法院民事案件發回件數占裁判件數的百分比,則創下近11年新低,僅有20.4%!


當事人在第二審敗訴後,往往會感到沮喪、焦慮、無助、疑惑、甚至是憤怒,且對於是否上訴第三審,充滿焦慮與不確定感,民事三審翻案機率高嗎?成為我在碰到上訴三審案件當事人,會被問到的問題,我能充分理解這樣的焦急,因此本文希望能幫助讀者釐清思緒,找到適合的方向。
民事上訴三審能否翻盤的因素
應注意,上面提到的司法統計數據只是統計數據的「平均值」,不同個案上訴到第三審的機率不會完全相同,影響的因素有很多,例如:
- 二審判決本身是否正確
二審判決有錯誤,是上訴三審是否翻盤的必要因素。畢竟,一個判的正確、適當的二審判決,既然沒有違背法令,最高法院不會、也不應該將二審判決廢棄。二審法院的法官,不論是辦案經驗或是法律功力,已是相當深厚。而且,二審是合議制,且可能有曾在最高法院辦案過的法官在其中,深諳最高法院廢棄判決的標準。
因而,多數的二審判決,審判程序不存在重大瑕疵,且認事用法相當精確,判決理由也詳盡、完備,從法律的觀點,能令人折服,能上訴突破的空間也幾乎是沒有,強行上訴最高法院仍會維持原判決的結果,駁回上訴(延伸閱讀:判決不備理由的意思?【民事上訴三審理由】)。
不過,就像夾心餅乾的餡料,二審法院被夾在一審跟三審中間,同時要審理一審的上訴、抗告事件及最高法院廢棄發回的更審案件,甚至是二審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二審案件在數量、複雜度也不比一審小,又有些案件的當事人數超多、存在訴之變更追加、預備合併、反訴、甚至涉及年代久遠至幾十年前發生的事件…由此可見,二審法官的壓力無疑是大的,法官為了公平正義、辛苦辦案辦到身體健康亮紅燈者,所在多有。在案件爆量、辦案壓力龐大、時間、人力有限下,難免會有疏誤,因而,少部分的二審判決會存在錯誤。
二審判決會發生的錯誤樣態甚多,例如:- 當事人不適格。
- 給付判決的主文,二審判決所命給付範圍不簡明、不確定、不適合強制執行。
- 審理範圍認定錯誤,有漏未審理判決。
- 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 判決對於程序法規適用錯誤或消極不適用。
- 判決對於實體法規適用錯誤或消極不適用。
- 判決理由矛盾、判決主文與理由矛盾。
- 判決不備理由。
- 就當事人聲明有必要調查的證據不予調查。
- 不以當事人雙方不爭執的事項為裁判基礎。
- 沒調查審認是否有撤銷自認,為當事人不利的認定。
- 認作主張之違法。
- 認定事實不憑證據。
- 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理由如何,直接採為裁判依據。
- 只片段擷取證人部分證言認定事實。
- 違背經驗法則。
- 違背論理法則。
- 違反闡明義務。
- 酌定親權事件,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見能力,客觀上也有可能向法院表達意見,法院沒有使未成年子女有表達的機會。
- 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
- 解釋契約錯誤。
- 違反法官知法原則。
- 分割共有物違法、不當或不公平。
- 上訴人的主張或抗辯在法律上是否有可被支持的理由
如果上訴人的主張或抗辯,在法律上沒有可支持的理由,則除非有修法、憲法判決違憲等情形推翻此前提,否則,法律上顯無理由,或一望即知顯無理由的案件,不管上訴幾次,翻盤率都是0%!
最高法院法官經驗豐富、辦案認真、法律功力深厚,又有厲害、認真的法官助理們協助整理、研究案件,想曲解法令說服或糊弄法官,是不可能的! - 上訴理由須具體指摘違背法令之處
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就算二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在絕大數的案件,律師仍要在上訴理由具體寫出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的地方,案件才有翻盤的可能。
如果上訴理由就二審判決所為的論斷,只是空泛指摘二審判決有未及論斷、論斷矛盾,或違法、違反論理、證據、經驗法則、判決不備理由,或只是把在二審的上訴理由重新複製貼上,或為根本沒附上訴理由,而未表明二審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則難認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最高法院仍然會駁回上訴。
二審判決理由,是二審法官為了支持二審判決的結論所撰寫,有些二審判決的錯誤,雖可以只看判決書就發現,但有些有利敗訴方的證據及攻防方法,可能藏在卷宗裡面,卻是二審判決書理由欄認定錯誤、部分忽略、甚至完全不記載的部分。因而,要具體指摘二審判決違背法令,律師除了須詳閱判決書外,也要把第一審、第二審卷宗徹底查一遍,如果在訴訟中有調閱的其他案件卷宗也一併閱讀,以確認二審判決有無錯誤。有時,卷宗內的某1頁,就藏有足以撰寫成二審判決有違背法令的上訴三審理由! - 二審判決所違背法令之處,是否足以影響判決的結果
二審判決不適當之處,如果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1至5款情形且違背法令不足影響判決結果,就屬「無害瑕疵」(Harmless Error),即便有所錯誤或不妥當,最高法院還是會駁回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77-1條)。
此外,二審法判決判一方敗訴,大多不會只基於一個理由,如分析判決理由的結構,二審法院判決可區分為主要理由與次要理由。而有些判決,可能還存在多餘、贅述的判決理由。判決理由中其中一點或多餘、贅述部分雖然不恰當或有違法,但如果除去此部分仍不影響判決結果的話,性質上也屬「無害瑕疵」。如果只針對此類無害瑕疵上訴,仍不能上訴三審成功!畢竟,這些無害瑕疵,根本不影響判決結果,如果可因這些瑕疵廢棄判決並發回二審重審,但最後判決結果還是跟原來二審法院判的一樣的話,這樣繞一大圈,完全浪費當事人的勞力、時間、金錢、精神及國家有限的司法資源! - 法律見解調整或變更
如果在上訴三審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對案件應適用的法律見解有調整、更細緻化或變更,將會影響上訴三審的成功率。
又或者,上訴三審中,憲法法庭做出的裁判,表示新的法律見解,也會影響上訴三審的成功率。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52號事件在111年12月30日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三審,而憲法法庭在112年03月24日作成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112年05月11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74號民事判決就以:「原審未及審酌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揭櫫之『相當期間』原則,並參酌各因素綜合判斷有無可能導致對上訴人『過苛情事』,即逕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與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未合,亦欠允洽。」等理由,將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
由於憲法法庭哪時對什麼案件做成什麼判決,難為任何人、二審法院預料,因而上訴三審期間,律師如果持續追蹤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憲法法庭是否有表示意見、適時補充上訴三審理由,有助提升上訴三審成功率! - 上訴所涉法律爭議,是否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
如:議題是否為實務上經常爭議、見解分歧的重要問題等。 - 一、二審當事人有無委任律師
實務上,可見部分民眾第一、二審沒有律師協助,因不完備的訴訟行為而敗訴,到了第三審才尋求律師協助,但因為沒有時光機,當事人一、二審的訴訟行為已經無法改變,且第三審又不能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大大限制律師上訴第三審時的空間,實在可惜!所以,如果可能,不要等到第三審才讓律師代理訴訟!(延伸閱讀:三審新證據 可以提出嗎?【上訴第三審才提出】、 攻擊防禦方法定義 ?【攻防方法】)。 - 憲法法庭將最高法院裁判廢棄發回
憲法法庭如果認為某最高法院的裁定或判決違憲,將該最高法院判決或裁定廢棄後,最高法院基於該憲法法庭的判決意旨做出另外不同判決,此時最高法院也可能將原二審判決廢棄。 - 律師太晚遞出後續上訴三審的補充理由書狀?
民事上訴三審,必須要在法定期間提出上訴,在遞出第一份上訴理由狀後,如果認為第一份上訴三審的理由狀需要補充,後續可以再提出書狀補充。但由於在收到最高法院的通知或最高法院公告裁判主文前,律師不會知道最高法院的審理進度,所以,如果律師後續提出的補充理由狀比較晚,可能發生最高法院作出駁回裁定作成後,才收到後續的補充理由狀的尷尬情況。此情形下,如果案件最終結果是「上訴駁回」,有律師會認為是因為太晚遞出補充狀,法官沒有機會審酌後續的補充理由狀所致。當然,案件被駁回的原因,是否真的是因爲太晚遞出後續補充理由狀所致?還是要看具體個案,無法一蓋而論!為了避免此種因素影響上訴三審成功率,宜盡量把比較有把握的理由寫在第一份上訴理由狀,且後續如果要補充上訴理由,宜盡早遞出給法院! - 法官是否收賄、被收買?法官是否受政治力干預?法官是否受媒體、輿論壓力?
法官收賄、被收買屬於極端情況,相信絕大多數法官都很敬業、公正工作,依照世新大學辦理「112年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認知調查」,律師對法官的信賴度高達83.2%(新聞:數字會說話!執業律師看司法改革 83.2%信任法官)。而民國113年司法院委託輔仁大學辦理的「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認知調查報告」律師對法官的信賴度也維持在83%,該調查雖然不是特別針對第三審法官所為,但仍然凸顯法官能獲得絕大多數有在執業的律師信賴。因此,民眾如果官司輸了,不應直覺性的認為法官因以上原因偏袒或一定是收賄等!
以下是上訴三審,其他常見問題:
- 財產權上訴三審的門檻?
財產權上訴三審,有門檻嗎?延伸閱讀:上訴三審金額 是多少?【上訴3審150萬】 - 上訴第三審後法院會開庭審理嗎?
現行制度下,第一、二審法院採言詞、直接審理,所以除非是顯無理由的案件,大多會開庭審理。而第三審是否開庭?延伸閱讀:三審要開庭嗎 ? 【三審言詞辯論】 - 三審可以提出新證據嗎?
二審時,有些重要證據要提出,但因故沒有提出,三審可以提出新證據作為佐證嗎?延伸閱讀:三審新證據 可以提出嗎?【上訴第三審才提出】 - 最高法院將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後的流程?
最高法院將二審判決廢棄後,相關的後續程序?請見:民事上訴三審廢棄發回後的流程 ?【由更審法院審理】 - 如果上訴三審翻盤,第三審律師費可向對方要回來嗎?
第三審屬於律師強制代理,原則上一定要請律師協助上訴,許多民眾會想知道,如果案件最後勝訴確定,第三審支出的律師費,是否可以向對方要回來?關於此問題,可參考另一篇文章:第三審律師酬金【對造負責律師費】 - 是否上訴三審,有多少時間考慮?
二審敗訴的當事人,如果法律允許上訴,要上訴第三審,必須在上訴不變期間提出上訴,上訴要程序上要先合法才有上訴成功的可能,當事人有多少時間可以考慮上訴第三審?延伸閱讀:三審上訴期間 是多少?【民事上訴期限】 - 上訴第三審可以超過二審請求的部分嗎?
二審敗訴後才想到…其實當初在一、二審,是有些內容是可以向對方請求的,但二審忘記或沒有提出,上訴第三審可以擴張請求嗎?關此問題,延伸閱讀:上訴三審的請求可以比二審還多嗎?【三審擴張上訴聲明】 - 三審定讞後還能再上訴嗎?
第三審是法律審,三審定讞後,還能再上訴嗎?關此問題,延伸閱讀:三審定讞還能上訴嗎 ? 【三審駁回還可以上訴嗎】 - 上訴第三審可以附帶上訴嗎?
案件在二審有輸有贏…看到對方上訴後,萬一我在上訴期限內沒有上訴,之後可以在第三審跟法官說我也要上訴嗎?關於此問題,請見:第三審附帶上訴合法嗎?【 第三審附帶上訴 】 - 民事上訴第三審要等多久?
上訴三審後要等多久才有結果?關於此問題,延伸閱讀:民事上訴三審要等多久?【上訴三審終結平均日數】 - 三審撤回上訴後,可退還裁判費嗎?
提出三審上訴後,可以撤回上訴嗎?撤回三審上訴,可以退還裁判費嗎?延伸閱讀:
三審撤回上訴可退還裁判費 !【三審退費】
律師依法不可以保證上訴第三審成功
許多當事人,囿於上訴三審需繳納龐大的裁判費用、律師費,對於是否上訴第三審會猶豫。畢竟,案件是要在此停損呢?還是上訴放手一搏?律師能保證贏嗎?
我發現,許多民眾詢問案件,不少都希望從律師口中得到「你會贏」的答覆,或是想知道律師能否「保證贏」。
然而,律師保證勝訴是違法的!(見文章:律師保證官司一定贏或保證勝訴是合法的嗎? )。
所以囉,問律師有無保證上訴三審成功翻盤,是沒有太大意義的!
上訴三審前,應經嚴謹評估
聖經說:「人心籌算自己的道路;惟耶和華指引他的腳步。」(箴言16:9)。人生中,很多決定在當下看似合情合理,事後回頭看,卻未必帶來真正的平安與方向。是否上訴、是否繼續堅持,往往不只是理性的計算,更是源自於人的憤怒、不安、期待、情緒。當人只依靠人的判斷時,容易以為方向很清楚,卻在途中逐漸迷失,不是因為不夠努力,而是缺乏一個超越自身視角的引導。
聖經提醒我們,人的計畫有限,但上帝的引領,能帶人走在真正合宜的道路上。因此,無論正站在人生哪一個抉擇點,先向上帝禱告,讓祂指引前方的腳步,而不是獨自承擔所有方向與結果!
此外,由於上訴三審原則上一定要律師代理訴訟,除了禱告以外,我們也能尋求律師的協助。律師需要就判決書、卷宗仔細研讀,才能作出更精確、合於個案的判斷。雖然現在是AI時代、網路資訊發達,民眾在網路上可以查到一些法律的案例、規則、評論、新聞,但AI只能閱讀網路或資料庫中的文章、案例,AI沒辦法知道具體案件卷宗內的所有資料,上網或AI查得資料,可能無法直接套用到你的個案上。因此,上訴三審前,強烈建議諮詢律師的法律專業意見。當然,前提是,律師對於上訴的意見,須有依據、誠實分析並告知,而不是隱匿對案件不利的因素。
一定要誠實的說,不是每一件案件都能上訴三審成功!面對當事人詢問是否有上訴三審可能,如果上訴成功機會真的不大,我會誠實的告知上訴三審成功機會不大,並建議不要再行上訴。當然,因為我也不一定100%正確,當事人如要再尋求其他律師的第二、第三意見、第四意見…也無不可,只要當事人最後能做出最合適的決定就好!
聖經說:「心懷二意的人在他一切所行的路上都沒有定見。」(雅各書 1:8)如經濟許可,案件也有上訴空間,但遲遲無法決定要不要上訴,或是內心有一絲絲「不值得」的想法,那顯然案件的勝敗,對當事人來說,不那麼必要,我會建議,就不要再上訴 ; 反之,如果決定上訴,就不要再考量成本,安心交給律師處理!
上訴三審,能促進法之續造
上訴第三審看似是為了自身案件,但可能影響社會。最高法院裁判書中的見解,之後可能適用在面臨相用同樣爭議的政府、民眾、企業間,成為劃定界線、定紛止爭的依據。
此外,最高法院裁判,也能成為教科書、期刊論文、法學院教學、研究機構、AI的養分。
再者,上訴第三審後,最高法院才有機會對具體個案透過裁判書表示法律見解,或對於現存裁判的法律見解更細緻、類型化,甚或完全變更先前的法律見解。也許,最高法院法官對於某項爭議法律問題,對既有判決的法律見解並不認同或不滿意,但由於沒有上訴案件,見解一直無從表示、調整或變更,正因為恰好有當事人願意上訴,讓最高法院法官有機會去做改變,引進不同的思維、論述,促進法的續造!
上訴三審成功經驗分享
曾有案例,蒙上帝恩典,我在研析後,發現以前有發生過極其相類的案例後,透過引用眾多過去最高法院的裁判,輔以對本案的說明,上訴第三審後,最高法院將原來的二審判決廢棄,並發回二審法院審理!
當然,這一件算是比較幸運的,能直接坐在前人的汗水、付出、肩膀及智慧去上訴。
至今我仍感恩以前案件的當事人願意花時間、花錢把案件打到最高法院,且最高法院法官願意花費額外的心思,作出不同於二審的判決!
聖經說:「已有的事後必再有;已行的事後必再行。日光之下並無新事。豈有一件事人能指著說這是新的?那知,在我們以前的世代早已有了。」(傳道書1:9-10),聖經告訴我們在人類的歷史、生活中,看似新奇的事,其實早已發生過,人所經歷的、所面對的,從本質上來看,不過是過去的重演,民事訴訟當然也是如此!因而,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的判決都是非常珍貴的!不僅解決當下個案的糾紛,更可能解決、防止幾十年後所發生同樣的爭端!所以,上訴第三審,也算是在替後人開路,並能促進法律見解演進、社會公益!
上訴第三審,應倚靠耶和華!
美國國防部長Pete Hegseth統領世界最強大的軍隊和武器,但他認知到,即便有世上最強悍的武器和軍隊,一切仍然操之在主耶穌,他在五角大廈舉辦禱告會,祈求上帝的智慧、安慰與幫助。聖經說:「有人靠車,有人靠馬,但我們要提到耶和華我們神的名。」(詩篇20:7)、「我懼怕的時候要倚靠祢。」(詩篇56:3)、「你要專心仰賴耶和華,不可倚靠自己的聰明,在你一切所行的事上都要認定他, 他必指引你的路。」(箴言3:5-6)。上訴第三審如同備戰,最重要的是,我們應該祈求耶和華上帝的幫助,而不是單單只追求世界上的法律、律師來協助,因為如果上帝不幫助你,那請再多、再好、再名牌的律師,都是枉然!
願每一位當事人和律師,在決定是否上訴第三審時,都能尋求、並有耶和華上帝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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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三審能否翻盤的因素?
不同個案上訴到第三審的機率不會完全相同,影響的因素有很多,例如:
- 二審判決本身是否正確
二審判決有錯誤,是上訴三審是否翻盤的必要因素。畢竟,一個判的正確、適當的二審判決,既然沒有違背法令,最高法院不會、也不應該將二審判決廢棄。二審法院的法官,不論是辦案經驗或是法律功力,已是相當深厚。而且,二審是合議制,且可能有曾在最高法院辦案過的法官在其中,深諳最高法院廢棄判決的標準。因而,多數的二審判決,審判程序不存在重大瑕疵,且認事用法相當精確,判決理由也詳盡、完備,從法律的觀點,能令人折服,能上訴突破的空間也幾乎是沒有,強行上訴最高法院仍會維持原判決的結果,駁回上訴(延伸閱讀:判決不備理由的意思?【民事上訴三審理由】)。
不過,就像夾心餅乾的餡料,二審法院被夾在一審跟三審中間,同時要審理一審的上訴事件及最高法院廢棄發回的更審案件,且不論從案件的數量、複雜度來看,二審法官的壓力無疑是大的,法官辛苦辦案辦到身體健康亮紅燈者,所在多有。在辦案壓力龐大、時間有限下,難免會有疏誤,因而,少部分的二審判決會存在錯誤。
二審判決會發生的錯誤樣態甚多,例如:- 給付判決的主文,二審判決所命給付範圍不簡明、不確定、不適合強制執行。
- 判決理由對於程序法適用錯誤或消極不適用。
- 判決理由對於實體法適用錯誤或消極不適用。
- 判決理由矛盾、判決主文與理由矛盾。
- 判決不備理由。
- 就當事人聲明有必要調查的證據不予調查。
- 認定事實不憑證據。
- 違背經驗或論理法則。
- 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等。
- 上訴人的主張或抗辯在法律上是否有可被支持的理由
如果上訴人的主張或抗辯,在法律上沒有可支持的理由,則除非有修法、憲法判決違憲等情形推翻此前提,否則,法律上顯無理由,或一望即知顯無理由的案件,不管上訴幾次,翻盤率都是0%!最高法院法官經驗豐富、辦案認真、法律功力深厚,又有厲害、認真的法官助理們協助整理、研究案件,想曲解法令說服或糊弄法官,是不可能的! - 上訴理由須具體指摘違背法令之處
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而就算二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在絕大數的案件,律師要在上訴理由具體寫出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的地方,案件才有翻盤的可能。如果只是就二審判決所為的論斷,空泛的以上訴理由指摘二審判決有未及論斷、論斷矛盾,或違法、違反論理、證據、經驗法則、判決不備理由等,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則難認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最高法院仍然會駁回上訴。律師能否具體、明確指摘二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也是上訴三審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要具體指摘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的地方,律師除了閱讀判決書外,也要把第一審、第二審卷宗徹底查一遍,如果在訴訟中有調閱的其他案件卷宗也一併閱讀,以確認二審判決有無錯誤,有時,卷宗內的某1頁,就足以撰寫成二審判決有違背法令的上訴三審理由。 - 二審判決所違背法令之處,是否足以影響判決的結果
二審判決不適當之處,如果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1至5款情形且違背法令不足影響判決結果,就屬「無害瑕疵」(Harmless Error),即便有所錯誤或不妥當,最高法院還是會駁回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77-1條)。
此外,二審法院的判決理由雖然不少,但如經分析,二審法院判決可區分為主要理由與次要理由。而有些判決,可能還存在多餘、贅述的判決理由,此多餘、贅述部分雖然不恰當,但就算除去,也不影響判決結果,可被認定為「無害瑕疵」。如果只針對此類無害瑕疵上訴,仍不能上訴三審成功!畢竟,這些無害瑕疵,根本不影響判決結果,如果可因這些瑕疵廢棄判決並發回二審重審,但最後判決結果還是跟原來二審法院判的一樣的話,這樣繞一大圈,完全浪費當事人的勞力、時間、金錢、精神及國家有限的司法資源! - 法律見解是否突然變更
如:最高法院變更見解、憲法法庭突然宣告某法律或最高法院裁判違憲而作出新的判決等(新聞:班鐵翔控女作家妨害名譽 最高院"廢棄"發回)。 - 上訴所涉法律爭議,是否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
如:議題是否為實務上經常爭議、見解分歧的重要問題等。 - 一、二審當事人有無委任律師
實務上,可見部分民眾第一、二審沒有律師協助,因不完備的訴訟行為而敗訴,到了第三審才尋求律師協助,但因為沒有時光機,當事人一、二審的訴訟行為已經無法改變,且第三審又不能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大大限制律師上訴第三審時的空間,實在可惜!所以,如果可能,不要等到第三審才讓律師代理訴訟!(延伸閱讀:三審新證據 可以提出嗎?【上訴第三審才提出】、 攻擊防禦方法定義 ?【攻防方法】)。 - 憲法法庭將最高法院裁判廢棄發回
憲法法庭如果認為某最高法院的裁定或判決違憲,將該最高法院判決或裁定廢棄後,最高法院基於該憲法法庭的判決意旨做出另外不同判決,此時最高法院也可能將原二審判決廢棄。 - 律師太晚遞出後續上訴三審的補充理由書狀?
民事上訴三審,必須要在法定期間提出上訴,在遞出第一份上訴理由狀後,如果認為第一份上訴三審的理由狀需要補充,後續可以再提出書狀補充。但由於在收到最高法院的通知或最高法院公告裁判主文前,律師不會知道最高法院的審理進度,所以,如果律師後續提出的補充理由狀比較晚,可能發生最高法院作出駁回裁定作成後,才收到後續的補充理由狀的尷尬情況。此情形下,如果案件最終結果是「上訴駁回」,有律師會認為是因為太晚遞出補充狀,法官沒有機會審酌後續的補充理由狀所致。當然,案件被駁回的原因,是否真的是因爲太晚遞出後續補充理由狀所致?還是要看具體個案,無法一蓋而論!為了避免此種因素影響上訴三審成功率,宜盡量把比較有把握的理由寫在第一份上訴理由狀,且後續如果要補充上訴理由,宜盡早遞出給法院! - 法官是否收賄、被收買?法官是否受政治力干預?法官是否受媒體、輿論壓力?
法官收賄、被收買屬於極端情況,我們相信絕大多數法官都很敬業、公正工作,依照世新大學辦理「112年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認知調查」,律師對法官的信賴度高達83.2%(新聞:數字會說話!執業律師看司法改革 83.2%信任法官)。而民國113年司法院委託輔仁大學辦理的「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認知調查報告」律師對法官的信賴度也維持在83%,該調查雖然不是特別針對第三審法官所為,但仍然凸顯法官能獲得絕大多數有在執業的律師信賴。因此,民眾如果官司輸了,不應直覺性的認為法官因以上原因偏袒或一定是收賄等!
- 二審判決本身是否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