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諾意思?認諾跟自認差別?【舉白旗投降】

什麼是 認諾?

什麼是 認諾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再字第21號民事判決指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所謂認諾,係指對於訴訟標的之承認者而言」當被告完全同意原告在民事訴訟中所主張的法律上請求,就屬認諾。白話的說,就是被告對這場訴訟完全投降!

認諾
認諾,就是對訴訟標的的承認!

假設,原告依A訴訟標的法律關係+B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提起訴訟。被告認為A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很有道理,因而在言詞辯論時向法院表示完全同意A的請求,那麼,法律上就會認為被告對於A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已經「認諾」,關於A訴訟標的,法院要判原告勝訴

例如,假設原告主張被告在2025年1月1日與自己的配偶在外面開房間,已侵害配偶權,並依民法第184條第、民法第195條請求被告賠償200萬元,被告開庭時當庭向法院表示全部同意,不再抗辯,此時就發生認諾的效力。

認諾
如果被告同意原告的侵權行為請求權,就屬於認諾

認諾與自認的差別

認諾和自認的差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再字第21號民事判決指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所謂認諾,係指對於訴訟標的之承認者而言,若僅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而為承認,則屬自認,不得謂之認諾」。準此,認諾 是針對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如:依某事實並主張有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所有物返還或排除請求權)。如果被告只是對於原告主張不利於被告自己的「事實」表示同意(例如,在侵害配偶權訴訟中,原告主張被告與異性在2025年1月1日與自己的配偶深夜講視訊3小時,被告承認有此事實),那就只是「自認」而已,不構成民事訴訟法上的「認諾」。自認的一方不會因為有自認,而直接得到敗訴判決,法院還是要認定是否符合其他權利事實要件。

當事人如果自認,那另一方的當事人就不用再舉證證明該事實為真實,民事法院也應該以此做為判斷的基礎,不能再就該自認的事實去調查證據,或為相反的認定。

此外,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1第2項規定:「法院亦得於宣示捨棄或認諾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準此,如果被告認諾,法院可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的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在言詞辯論筆錄,並向當事人送達,不另外製作判決書;不過,自認沒有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1第2項規定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項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民事判決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自認者,無庸舉證,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依此規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自認者,依法不負舉證責任。法院亦不得就他造自認之事實調查證據,另為與其自認事實相反之判斷,並應以其自認為認定事實及裁判之基礎。」

認諾
認諾、自認的比較、異同。

認諾 不能附條件,否則不生認諾的效力

認諾是表示被告對於原告起訴主張的法律關係,表示「完全」的承認。所以,如果附有條件的認諾,不會產生認諾的法律效果。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995號民事判決:
「按認諾須於言詞辯論時為之,且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之認諾,不生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所定之應為敗訴判決之效力(本院三十二年上字第四七八四號、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四三號判例意旨參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被告雖於本院11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到院表示:「我同意搬遷」,惟其表示「希望可以到三月底再搬」。(本院卷第63頁)。綜觀全辯論意旨,被告僅係為附條件之認諾而非一部認諾,尚不生認諾之效力,合先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47號民事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已為認諾,本院應依法為認諾判決云云。惟查,被告雖同意原告訴之聲明之請求,惟亦表示「請原告信守承諾,在出售碩天股票時,應一併清償前開積欠合作金庫之3,803,961元及法定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194頁)。綜觀全辯論意旨,被告僅係為附條件之認諾,尚不生認諾之效力,原告主張本院應為認諾判決云云,並非可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北簡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被告雖曾聲明請求若受不利判決,請准就原告系爭金額分期付款(本院卷第37頁)。然其嗣後又稱僅應返還原告28,300元(本院卷第69頁)。被告不諳法律,其前開陳述之意係若受不利判決,請准分期付款之意(本院卷第32頁),尚難認係自認或認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被告訴訟代理人雖稱:我願意塗銷地上權。然依其答辯陳述:我們買其他土地的時候分四次付款,因為地主無法全部過戶給我們,地主急需用錢,要我們先付款,所以我們就先給錢,並設定地上權跟抵押權,還有百分之20的持分尚未過戶。過戶手續沒有過完,原告要把地拿回去,要把當初拿走的60幾萬元給我們。又不辦過戶,又不退錢,那就沒有意義,既然繼承這塊土地,債務妳們也要繼承,不能說不知道、我沒錢,我又要地,這樣不太對。尾款是新台幣64萬元整。只要原告把尾款64萬元還給我們,我們就願意塗銷等語(本院卷第95、116、408頁)。綜觀全辯論意旨,被告僅係為附條件之認諾而非一部認諾,尚不生認諾之效力。」

不是所有訴訟都可以認諾

有些家事事件(如:婚姻關係是否存在),因為涉及「公益」,所以就算被告有當庭表示認諾,但還是可能不生認諾的效果,這是家事訴訟跟一般民事訴訟其中一個重要的不同。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上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次按本件上訴人係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定甲類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7條之規定,適用同法第三編家事訴訟程序第37條至第73條規定。又兩造婚姻關係究否存在,事關公益之維護,乃為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即無處分權,則除不得為捨棄或認諾,無家事事件法第46條之適用外,即對於他造所主張確認婚姻存在或不存在之原因、事實為自認或不爭執者,依家事事件法第58條規定,亦不適用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規定。是被上訴人於本院雖當庭認諾上訴人訴請確認兩造之婚姻關係存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19頁),依上說明,均不生訴訟法上認諾及自認之效果,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

告雖認諾但不可請法院不作出判決書

被告認諾後,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1規定請法院不要做出判決書?不行,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1規範目的不是在保護當事人不公開案件的個人資訊,而是節約司法資源,並非讓被告享有程序上請求不公開案件的權利。因此,被告認諾後,是否作成判決書,法院還是有裁量的權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377 號民事判決指出:「按法院得於宣示捨棄或認諾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1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此項規定僅係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因本案訴訟已無爭執,故其判決書之製作方式得再予簡化之目的而設,故其是否簡化為之,法院自可裁量。申言之,其立法意旨不過為節省司法資源耗費而求程序之簡速而已,並非在保障當事人不公開其所涉案情之個人資訊,而賦予當事人程序上之請求權。查本件被告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原因事實並非複雜,本院認以制作認諾判決書方式而為判決,並無過於耗費,爰仍以制作判決書方式為之。被告雖於言詞辯論期日時,以其已就本件原告之請求為認諾,為節省司法資源及保障未成年子女,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云云,然此既非賦予被告程序上之請求權,本院自無加以審酌准否之問題,應予敘明。」

由上可知,要讓訴訟糾紛隱藏,透過認諾,不是個好方法!與對方當事人道歉、溝通、達成和解,才是圓滿解決紛爭的方式!

認諾判決 會是如何呢?

一般的民事訴訟或部分的家事訴訟,一旦被告認諾,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法院就應該就被告所認諾的該法律上請求(訴訟標的)部分,為被告敗訴的判決。並且,由於被告已經認諾、對於案件不爭執,判決書的記載上會非常精簡,不會出現被告對於某事實、證據提出某抗辯,也不會出現法院認定對被告抗辯不採的敘述。由此特性可看出,對於穩輸的案件,如果無法達成和解的情況下,又不希望抗辯被認定為不符事實或無理由,有被告會採取認諾的方式,減低自己在判決書存在更多不利記載的損傷。

此外,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院應該在判決中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被告在被對方當事人、律師或法官勸喻是否要認諾的時候,應該要先清楚這個法律效果,並想清楚是否答應,事後才不會後悔唷!

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延伸閱讀:假執行是什麼?【防止脫產】


認諾是承認敗訴,而承認耶穌是主,能讓你得到生命重生、獲得永生

認諾承認對方法律上主張,只會讓對方得到勝訴判決而已。但承認耶穌是世上唯一真神,能讓你的生命獲得更新,而且死後能從死裡復活,永遠住在神的殿中!

聖經說:「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神叫他從死裡復活,就必得救(羅馬書10:9)、「凡認耶穌為神兒子的,神就住在他裡面,他也住在神裡面。(約翰一書4:15)。

高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盧意祥律師 個人形象照

盧意祥律師 (律師證書號:108臺檢證字第15363號),現任高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專精於民事訴訟、民事三審上訴、家事訴訟、刑事告訴代理、爭端解決。

返回頂端